第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学院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一)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二)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三)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 如借款研究生违约,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须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款计划是制订、还款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3.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对违约借款研究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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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督促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研究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二)研究生部
1.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借款研究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院
1.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申请工作,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借款研究生偿还贷款;
3.强化对贷款研究生的贷后管理,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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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三种情形,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在获得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家庭成员无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
(二)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负担较重;
(三)烈士、荣誉军人或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 特困补助的申请方式
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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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在读研究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
研究生可在遇突发临时性困难后,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 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九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十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在入学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学费缓交申请: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成绩优秀,入学成绩为所在专业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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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暂时难以支付学费。
申请缓交学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学费缓交期间暂停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在综合测评中排名为前20%,可申请减免一年学费的50%,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的50%;
(二)在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0%,可申请减免一年的全部学费,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50%。
第十二条 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缴纳所有应交学费后,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80%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向学院划拨次年生均经费时,按减去享受减免学费学生数的人数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缓”的申请方式
申请学费缓交: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申请学费减免:在综合测评公布后,由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的“减、免、缓”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情况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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