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5.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第七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奖学金指标,按各学院二年级以上有资格申报的研究生数占全校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获奖指标到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获奖指标分别计算,且对国家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每年分配的具体指标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如学院当年满足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指标数,多余指标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合署办公,负责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归档和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参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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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学院应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交秘书处备案。 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攻读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至少应有所学阶段两个学期的课程成绩);
(三)各学院统一出具的必修课程成绩排名证明; (四)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五)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六)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七)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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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本学院学科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提交至秘书处,最后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请人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秘书处交由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附则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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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姓名 政治面貌 基层单位 基本情况 学制 身份证号 专业 学习阶段 □硕士 □博士 攻读学位 学号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是否获得过本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 申请理由 □是 □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34 推荐 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培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养 家奖学金。 单 位 意 见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