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设备更新是为了补偿设备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设备,替换现用落后、低效、高耗设备,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结合煤矿技术改造,扩大矿井生产能力,改善矿井安全条件,节约能源的重要技术措施,是现代企业管理一项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
⒉设备更新原则
① 设备型号陈旧、技术性能低劣,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② 设备效率低,即使大修后也达不到国内现行产品效率的85%。 ③ 设备虽经改造或大修,仍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或设备完好标准的。 ④ 设备役龄长,大修工程量大,大修费用高于新购同类设备的70%。 ⑤ 国家或行业规定为计划调整的设备。 ⒊设备选型条件 ① 技术性能好,生产能力大,运行效率高,又适合本单位生产需要和发展。 ② 质高价廉,经济效益好。 ③ 少污染、低噪声符合环保、劳保要求的。 ④ 低耗、高效,达到国内外先进技术指标。 ⑤ 配套齐全、经济合理、维护使用简便。 ⑥ 安全性能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⑦ 结构合理,运行费用低。 ⑧ 属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产品。 ⑨ 重要设备如主绞车、主扇风机、主排水泵等要由主管机电矿长(或公司机电副总)配合技术室提供原始资料,进行选型设计,写出设计说明书后根据设备型号规格进行更新购置。 21 / 67
⑩ 新增设备由主管机电矿长(或公司机电副总)配合技术室编写设计说明书,根据说明书选出的规格型号进行购置。 ⒋设备报废原则 ① 设备质量低劣,技术条件落后,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被列为必须淘汰的设备。 ② 耗能高,效率低的老、旧、杂设备。 ③ 产品不对路,工艺不合理,无法改进、改造的设备。 ④ 设备役龄长,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其一次修复费用超过原价值的70%以上者(不包括不易购置的设备)。 ⑤ 设备报废应结合设备清查,由主管机电矿长组织机电队提出《报废鉴定书》,报矿长审批审定。主绞车、主扇风机、主变压器、大型电机车等设备、5000元以上的设备报废由业主批准,5000元以下的设备报废,由矿长批准,报业主备案。 ⒌报废设备处理 ① 报废的设备,应根据批准书,在设备台帐上注销。 ② 整台设备报废后,其中某些零部件还可以继续使用时,报废后应组织解体鉴选,作为备品登记,配套的单机独立设备,能使用的应重新入帐。 ③ 报废设备除可利用的少量部件外,凡是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耗能高的设备,不能继续选用或流入社会使用。 第五节 机电设备安装与质量验收
⒈主扇风机、主绞车、主排水泵、锅炉及其它大型设备的安装、工程组装,由主管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技术室、机电队制定施工设计,报矿长批准。
⒉设备安装地点和有关技术数据,经主管机电矿长、技术负责人现场实地勘查后,由机电队按设计编制报告,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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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机电队编制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矿属各单位要为安装工程提供一切方便。
⒋安装前机电队要对设备进行清洗和必要的试验,详细对照说明书,了解设备性能和安装质量要求,必要时可对部件进行预组装,如因原设备质量有问题,运输或保管不善造成的变形、缺陷和安装中采用代用材料时,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能修的尽量修复,修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报主管机电矿长组织鉴定,应将鉴定结果记入设备档案中。
⒌安装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装中的质量检查和联络工作,并一起参加对设备内部的测试,做好记录。并按规定进行无负荷和带负荷试运转。
⒍安装工程结束验收后,机电队应把包括安装质量、实测数据、设备说明书、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预算交矿技术室存档备查。
第六节 轨轮式挖掘装载机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
一、 挖掘装载机司机必须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做到管好、用好、
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出小故障。
二、 每班检查机身各部件是否有松动及整车行走情况,并做好记录
及时处理,未记录或未处理处司机50元/次的罚款。 三、 检查液压油是否充足,各液压管路连接处是否有漏油现象,并
及时加注液压油在规定范围内;发现缺油、漏油未处理处罚司机100元/次的罚款。
四、 检查电控箱、电气线路有无异常或破损,应报告及时处理;拖
动电缆必须有人护送,若电缆被压坏或损坏处罚当班100-200元/次的罚款。
五、 检查转向装置和挖掘装载是否灵活,各液压缸是否伸缩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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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缸是否有异常,若有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排出方可开机,司机若使用带病设备处罚50-100元/次的罚款。
六、 检查各销轴部位是否灵活,在各油杯处、销轴部位必须每班加
入润滑脂,否则,对当班司机罚款100元;如因未加润滑脂造成销轴损坏,赔付造成损失的50-100%。
七、 在补充液压油时必须保持清洁,防止堵塞现象发生,若发生堵
塞事件处责任人50元/次的罚款。
八、 本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台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洗、维
修,未清洗发生卡死现象处罚当班100元/次的罚款。 九、 本班工作结束后,挖掘装载机必须停靠在距碛头80米以外的距
离,防止放炮损失设备,否则,罚款100元/次;若因停靠位置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故意损坏,由当班司机赔付全部经济损失。
十、 运行一月后的新机必须换油,由机修负责,以后一年必须换油
一次,如机修工未按时换油,处机修工100元/次的罚款。
十一、 各班司机若未按以上规定维护保养,发生部件损坏,追究
责任,并赔付经济损失的50-100%。
第十二章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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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条 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技术负责人 许 强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张正利 安全副矿长 李孝光 机电副矿长 李朝明 成 员:安监科长 张义德 生产科长 袁宗德 地勤主任 潘德明 各区队负责人 第2条 “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1、技术副矿长职责 A、①、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调度。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组织生产、安全、技术副矿长做好“一通三防”的各项工作。③、组织生产、安全、技术副矿长编制“一通三防”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并发布指令实施。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⑤、负责瓦斯日报表的审批。 B、①、当好矿长的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安全、生产的协助下,负责编写“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并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督促其执行。②、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全矿井瓦斯涌出量变化情况的管理工作。③、负责定期进行风量测定和根据测定结果进行风量调节工作。④、负责确定局扇安装位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整理“一通三防”工作的图纸、资料。⑤、负责瓦斯日报表的审批工作。⑥、负责对从事“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2、生产副矿长的职责 25 /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