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处理水灾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
?、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撤出灾区人员,按救灾指挥部拟定的避灾路线撤退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
?、由机电队队长负责,待人员撤至井底车场后,充分利用预备好的砂袋将水堵在南北两翼水平巷中,防止淹没水泵及其电气设备。 ?、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立即增设水泵、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堵透水源,阻止事故继续扩大。 ?、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水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排除瓦斯的措施,保证通风正常,迅速排除有害气体。
?、万一来不及撤至安全地点而被堵在上山巷道内,遇难人员应保持镇静,避免体力的过渡消耗,等待救援。
?、当矿井或矿井部分区域被淹后,发现有人被堵于井下,应判断人员所在地点,并根据水量和排水设备的能力,估计排除积水的时间,首先制定营救人员的措施。
5、为预防水灾事故发生、缩小事故范围、迅速而安全地消除事故危害所必须的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方法: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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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扇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扇风机装置。装有主扇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生产矿井主扇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
?、局扇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管道和设备系统。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瓦斯、煤尘、通风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及设备、设施。
?、矿井必须有独立排水系统,有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的: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和备用的水管;以及配电设备。水泵房储备足够数量的防透水的砂袋。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存放在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处,掘进工作面靠碛头15米处。
?、矿井必须有地面直通到井下各主要硐室的防爆电话,并保持畅通。
以上所述按《规程》和矿的规章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6、有关处理水灾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示意图;
?、排水管路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7、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一)、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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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技术负责人、上级领导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矿技术负责人: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各有关副矿长:根椐营救遇难人员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工人先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矿山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通风维修组: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方法;注视主扇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有关的采掘队长、跟班员、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给救灾指挥部;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的灾害处理任务。
?、矿值班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以及矿其他领导和有关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务员召集有关人员到值班室待命;随时高度重视井下抢险救灾的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考勤和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负责人:应根椐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矿灯、自救器号码牌,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矿值班员;对未持有经指定的副矿长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并在井口必须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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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队长: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扇风机的工作方法,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送上井;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卫生员: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⑴、行政员:保证对遇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⑵、保卫员: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⑶、值班电话接线员:接到矿值班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断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切通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计划》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人员名单》及时按照顺序通知所有各单位的人员到矿值班室报到待命;协助矿值班员及时传达矿长的命令。
(二)、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表: 顺单位或负责序 人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 座机 住址 电话接电通知话人 时间 1 矿长: 雷德云 13527422246 49360070 2 技术负责人: 15802372908 49360070 许 强 3 安全副矿长: 13500313513 49360070 李孝光 39 / 67
4 生产副矿长: 13638315590 49360070 张正利 5 机电副矿长: 13638343316 49360070 李朝明 6 安监科长: 18723325588 49360070 张义德 7 生产科长: 15310391577 49360070 袁宗德 8 地勤: 潘德明 8、措施的贯彻执行:
?、已批准的措施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
13883881218 49360070 ?、已批准的措施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
?、矿属各单位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 ?、不熟悉措施有关内容的干部、工人,不准下井工作。 ?、措施如有所改变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已批准的措施分别送交矿长、有关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矿属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节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组 长:雷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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