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限广令” 几家欢喜几家愁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此前沸沸扬扬的“限娱令”已经给全国的卫视来了个大地震,限娱之后又“限广令”,据说是为了净化荧屏。“限广令”正式出炉后,包括省级卫视在内的各级电视台全部“中招”。从“限广令”中可以看到,不让电视剧插播广告的电视台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其中,中央三台即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中央国际广播电视台。也就是说,此次禁令,让包括省级卫视在内的各级电视台全部“中招”,此前“限娱令”中幸免于难的央视也在其中。 这次广电总局为何痛下狠手?据悉,在广告播出方面,电视台多年来与总局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此前广电总局曾多次“限广”,但都被电视台化解。2009年总局颁布第61号令,明确规定黄金时间段(19:00~21:00)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每集电视剧插播广告不能超过2次,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不少电视台从中找到“漏洞”:片头之后正片之前可以不算作是电视剧正式播放,不受插播时长和次数的限制,于是电视屏幕上出现大量的情况是:电视剧播出片花后,播出漫长的广告,此后才是电视剧播放,依然导致不少观众的反感。在此前的规定中,对于电视台广告播出违规,广电总局的处罚措施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其威慑力并不大。这次总局重拳出击,对“不听话”的电视台处以最严厉的惩罚,其中违规严重的电视台可能面临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惩。
“限广令”让电视台广告收益损失惨重,视频网站似乎却“渔翁得利”,开始摩拳擦掌欲截流其广告客源,成为事件中的大赢家。乐视网版权合作事业部总经理何凤云坦言,未来视频网站收益有可能会达到100亿:“目前整个互联网视频广告总额度不到电视台广告的10%,非常低,未来肯定有爆发式的增长,预计未来两年,整个互联网视频广告市场,广告总额将达到100亿。”
此前电视剧中频繁插播广告,让不少受众群流到了视频网站,此次“限广令”出台,也有猜测表示观众即将回流。对此何凤云表示,乐视网并不担心这一可能性,“因为互联网视频点播跟电视台的播放有质的区别,主动性和被动性的区别,电视台毕竟是直播形态,用户被动收看,从这一点上来说,视频网站还是有优势的。” [对策措施]
对于视频网站的“春天”,也有人持观望态度。有电视台相关人士表示,视频网站的弹出式广告和电视台直达式广告的效果不同,受众群的交叉部分也不多,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选择
替代关系,被“限广令”切掉的这块200亿元,不会整体流向视频网站。对此乐视网表示,未来视频网站是电视台的概念,有自己的各种原创节目和内容呈现,“其实视频网站和电视台之间还可以探索出更多新的广告模式,这也是?限广令?的一个好处。”至于广电总局此举是否能做到真正的净化荧屏?我们且拭目以待。
之前的限娱令已让不少电视台大动荡,还好各台纷纷寻觅对策以改变困境。广告是电视人的衣食父母,假设对电视插播广告进行严禁,无疑对电视人是雪上加霜。其实无论是电视还是网络,都得把握一个度。广电总局这次下狠心整治,也是因电视台广告泛滥形势所逼迫。笔者相信,只要从上而下的达到一个度,维系一种和谐,无论对电视管理部门、对电视台、对观众来说,都是有利的。
江西公务员申论热点:50人聚餐凭啥备案
【背景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拟规定农村聚餐超过50人规模应备案。《意见》要求宴席的办理者或承办者应将菜单等相关内容向当地的消费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50人以上聚餐凭啥备案?
【标准表述】
应该说国家食品安全局新出台的《农村餐饮安监意见》初衷很好,如此此项政策能够在农村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提升农民餐饮安全意识,促进农村餐饮安全,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农村突发性集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这一点考虑,《农村餐饮安监意见》的出台应该是值得肯定的,毕竟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农村餐饮安全问题的重视,且《意见》的出台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是有益的。
然对于《农村餐饮安监意见》出台,笔者也听到不少质疑之音,笔者在大河博客上看到一篇题为《“聚餐超过50人备案”是拾人牙“秽”》的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农村餐饮安监意见》的出台是拾人牙秽,对于该文的观点笔者极不赞同。一个好的制度,推而广之和错之有,“领导干部置办酒席要申报”的规定虽然流于形式,但不能说这个规定不好,只能说这个规定执行不力。《农村餐饮安监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农村餐饮安全,这个制度能促进广大农民餐饮安全,那么这样一个有益于农民朋友的政策出台还有什么可质疑的。笔者认为,与其
质疑制度出台是否是模拟模仿,不如质疑下因何制度执行不力。按理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主要是管住食品、药品生产及销售、流通等环节,尤其把好生产安全关,让市场上没有有毒食品、假药才是最为重要的。这一关把好了,那么无论消费者在城市还是乡村,吃的、用的都是放心食品和药品。惟独针对农村规定“50人以上聚餐要备案”,无疑是从消费末端来实行“逆管制”。
首先,这貌似农民50人以上食物中毒才叫中毒,而低于50人的中毒事件,就构不成食物中毒标准。
其次,这一规定更像在说,50人以上宴席承办者面对的食品市场,与单个的或普通的农民面对的食品市场是不一样的。这同样很滑稽。
最后,实行这样的“逆管制”,不抓源头抓末节,无异于说农村出现食物中毒事件,主要责任要由办餐、办宴人员承担。从表面理解,这或是能够防止农村办宴人员投毒,有其合理性。但农村聚餐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往往是涉及农民婚丧嫁娶的事,赴宴的都是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有心怀恶意来投毒的,几率似乎也太小。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根源仍在食品生产本身。办宴人员备案有什么用?医生给患者用高价药,责任在医生,但医生给患者用了假药,医生本人恐怕不会知情。由此看,这个规定就差农民中毒怪农民自己吃饭赴宴这样一条了。
所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针对城市,而只针对农村,似乎含有对农民阶层的歧视。如果50人以上农民聚餐中毒,极可能是一起食品投毒案件,这应该由公安部门来管。如果不属投毒案件,那么50人以上聚餐人员中毒了,还会有除去这50人以外的农民也同样遭遇同种食品中毒。“聚餐超过50人备案”的意见出台,不仅不是拾人牙“秽”,而且《农村餐饮安监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国家加强农村餐饮事业的监管,有利于促进农村餐饮安全,所以这个制度不应该被质疑,与其质疑制度不如更多关注如何如何做好监督、如何才能让这个制度更好的执行,让这个制度发挥他应有的效应。
《农村餐饮安监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农村餐饮安全工作的重视,是一个好政策,但好政策如果没有好的执行,也毫无意义,如果《农村餐饮安监意见》政策有了,但还和“领导干部置办酒席要申报”规定一样流于形式,那么这样的一个制度就会毫无意义。至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到底应该管什么,管哪里,很是一目了然,谁都无须赘言了。
江西公务员申论热点:被责官员重新复出
【背景链接】
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县凤冈镇发生拆迁自焚事件,3人被烧成重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时任县委书记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时任县长苏建国率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时隔1年,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前县长苏建国悄然平级复出。宜黄官员复出事件引起网络一片“声讨”,在“民意”面前,“高举轻放”的官员复出现象到底该给个怎样的说法?
被问责官员换个身份“重新复出”暴露公务员制度漏洞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11月22日,经抚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票决通过,提名邱建国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11月29日抚州市政府召开党组会议,对两人进行任命。
抚州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宋东方说,邱建国和苏建国两人因在宜黄拆迁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抚州市委于2010年10月9日对两人作出免去职务的组织处理。截至2011年11月,两人受组织处理一年影响期满。
抚州市委组织部称,抚州市委、市政府对邱建国和苏建国受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重新安排任职,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 然而,民众却似乎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宜黄官员的复出激起了网民们的情绪。对此,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认为:“如果问责没有厘清问题和责任的所在,那么责任官员的复出自然也不合理。按理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其辞职,即使官员真犯了错也不该一棒子打死,终身不能为官。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问责就是在走过场,在风口浪尖上让官员退下来,避避风头,起到舒缓矛盾的作用,而后照样官复原职高枕无忧。如果说责任官员的复出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也不必如此“低调”。民意不满也正来源于这样悄无声息、说法不明确的复出。”
下马确实不意味着绝对退出行政系统,如果真的改正错误,转到一个能“有所为”的岗位上也不算人力资源的浪费,但程序上的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权很重要。虽然对问责官员的再任用并没有违反现行组织、人事规定,是合法的,但是1年刚过,他们真的就适合又回到平级的领导干部岗位上吗?哪些证据能给予证明?这些问题不给出公开解释,民意自然不买
账。
细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相关规范模糊、笼统,操作性不强。这类模糊字眼,无疑在启动问责的同时就为官员复出留好了一个方便之门。官员复出既然没有一定之规,必然存在形形色色的制度漏洞,这些漏洞散见于启动问责到官员起复的整个环节。 漏洞之一:问责后缺乏分类管理
承担政治责任免职、辞职的官员,承担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的官员,分别应该遵循怎样的处分期限,分别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的起复条件,都需要条分缕析,对号入座。以免职和撤职为例,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但恰恰因为相关规定付之阙如,我们看到在2008年问责风暴过后,民意压力一旦纾解,无论是免职官员还是撤职官员均被视作“起点公平”,大都在一年之内“咸鱼翻身”。
漏洞之二:复出前缺少跟踪评估
轰轰烈烈的问责之后,官员淡出公众视野,就进入灰色地带。问责之后、起复之前的这段时间,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按照2002中组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实绩突出”的标准究竟应该如何细化?“实绩突出”的结论是由组织决定还是交给群众研判?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
漏洞之三:复出中没有公开透明
今年以来,多位“问题官员”悄然复出,人们不禁怀疑这些官员履新是否连最起码的任前公示都被省略。当公众在媒体报道中,不期然发现这些官员出席会议、组织调研的行踪时,官员复出已经假组织意志之名成为一个既定事实,这时,民意不再具有强有力的矫正功能。毋庸置疑,假如官员的复出缺少公示程序,也会与王勤和张志国一样,低调转任,继续潜行于官场。
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若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