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目运营方案 第一部分 运营管理原则
运用统筹学原理和思路,采用统筹运营管理模式,实现项目内部各环节间、各行业间、人员安排上、日常运营与应急管理间、短期效果与长期效应间的协调统一,实现最高运营管理效果和效率。
主要原则包括:
时间最优化原则:通过合理安排运营班次、人员配置,并制定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实现人员配备合理化、高效化,并在突发事件出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节约时间成本。
资源最优化原则:通过统筹管理、合理调配运营所需物资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并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实现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成本最优化原则:通过时间最优化、资源最优化,在保证运营效果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控制,发挥运营体系的最大价值,为政府节约运营资金,同时能够保证运营的长期持续。
决策最优化原则:通过运营期项目公司的合理构架、运营资源的合理调配,借助智慧管理系统,将项目运营方案与项目建设方案、耿马县湿地环境运营管理有机结合,对运营需求、运营安排、应急处理等做出最优决策。
能动性最大化原则:以绩效考核长期达标为目标,发挥项目公司的最大能动性,变受政府指挥的被动型运营为以绩效达标为导向的主动性运营。
第二部分 运营管理制度
2.1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2.1.1 员工轮班制度
第一条 生产运行实行轮班制度,维修工配合生产运行巡视。当班运行工在中控室监控生产运行状态,并按运行管理制度定时现场巡视;
第二条 运行班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应提前共同进行现场巡视,并在中控室进行书面的交接工作;
第三条 每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巡视和填写相关记录,包括:交接班记录、巡视记录、水体修复的运行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
领导汇报。
2.1.2 岗位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制度由项目公司按照各自项目要求及特点制订和执行;
第二条 接班人员要提前30分钟到岗,并协同值班人员对现场进行巡视、核实,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班组负责;
第三条 交班人员在完全将运行情况和岗位卫生等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对于工作当中所使用的工具,要在下班以前交还库管人员,不得随意保存。有特殊情况时,要向库管人员和接班人员说明并记录;
第五条 在岗人员若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离岗时,要及时电话告知负责领导,不得随意脱岗;
第六条 若接班人员无故缺岗,待接班组要及时向负责领导反映情况,在替班人员未到之前,不得缺岗;
第七条 当发生对生产有破坏性的大事故时,交接班双方要共同努力排除故障,解决问题之后,被接班组方可离岗。
2.1.3 生产运行安全操作制度
第一条 进行全员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 对设备操作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
第三条 需要消毒岗位必须执行国家的消毒操作使用安全规程; 第四条 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且在有关部位处悬挂警示标牌; 第五条 雨天及地下较深的楼梯(扶梯)操作人员在巡回检查及操作时,要注意防滑并及时清扫;
第六条 在进行设备清洁工作中,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及润滑部位; 第七条 严禁非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第八条 消防器材必须全员会使用,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及更换; 第九条 对于易产生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构筑物或操作岗位,维修或操作时,严禁明火,空气中的氧含量不得低于18%,其它气体含量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对安全护栏、走廊、爬梯定期检查其牢固程度,对损坏部分要及时维护防腐处理;
第十一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配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防范措施。 2.1.4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为规范特殊作业行为,确保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维修班、运行班组织、实施特殊作业时安全生产的规范,是安全检查、考核和违章处罚的依据。
第一条 设备技术部负责本规程修改和检查。
第二条 维修班参加特殊作业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三条 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对违章处罚。 第四条 特殊作业是指:高压配电设备的巡检、检修作业;低压配电设备的带电检修作业;在禁火区动火作业;污水管道内、井下、潮湿、高温、高空、金属容器内等特殊场地、时段、气候条件下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 特殊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进行特殊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六条 安排特殊作业时,须在《维修通知单》上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填写相关的作业申请表。
第七条 禁火区动火,下井作业,带电作业班组必须事前申报,部门以上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且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方可实施。
第八条 特殊作业实施前须安排两人以上到作业场地巡视和监护,并做好准备工作。作业场地应根据需要设置醒目的“禁止启动阀门”、“禁止合闸”、“此处危险”“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禁止通行”等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撤除警示标志和恢复作业现场原有形态。
第九条 特殊作业必须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人(现场指挥)负责人、监护人等,作业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
第十条 在井下、潮湿、高温地方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20分钟,如需时较长可轮流或出外休息后再进行;室外作业2-4小时应休息一次,24小时内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1.5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事故编制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特种设备。
第一条 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督查和与有关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联系进行审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设备技术部应及时通知安全职能部门,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设备技术部建立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负责保护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 检测时间:
设备技术部每月至少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检(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 第七条 对外联系检测由安全办负责,监测结果整理后存资料室。 2.1.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在本项目中从事井下作业、电工、焊工、起重工、电动葫芦和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公司特种岗位作业人员范围 电工作业工;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工; 高处作业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工; 危险物品作业工。
第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与本工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和其它条件。
第四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须复审一次。复审的内容包括:
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知识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组织进行,经过复 审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有审核签字记录,日期,并加盖有效印章。
第五条 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丢失者,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补办期间,停止其特种(设备)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持证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复审的; 复审不合格的;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