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 自学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栅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1-3 A.社会团体 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 D.法人团体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7-178 A.有条件的 B.无条件的 C.有偿的
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3.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3-65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4.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 )4-83 A.英国 B.法国
C.尼德兰(即今之荷兰) D.日本
5.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2-38 A.婚姻关系 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 D.利益关系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4-106 A.不予准许 B.应予准许
C.研究后确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7.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5-135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8.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2-42 A.并列的法律部门 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 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
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
9.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10-277 A.变通规定 B.变通或补充规定 C.补充规定 D.独立的婚姻法
1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是有条件的,其中一个条件是( )7-181 A.兄、姐无住房 C.兄、姐患重病
B.兄、姐工资低
D.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11.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7-173 A.生父母子女关系 B.养父母子女关系
1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D.不发生转化
12.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8-187 A.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C.应该办理收养公证
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D.准予办理收养公证
13.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 )9-234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4.当事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0-268 A.予以行政处罚 C.予以刑事制裁
B.进行民事赔偿 D.进行人身强制
15.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 )10-267 A.人民法院 B.当事人所在单位 C.公安机关 D.检察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填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早期型结婚方式,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主要有( )4-81 A.掠夺婚 C.劳役婚
B.互易婚 D.赠与婚
17.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 )5-111 A.人身关系 B.婚姻关系 C.财产关系 D.亲属关系
18.亲权主要因以下原因消灭:( )6-157 A.父母死亡 B.子女死亡 C.子女成年 D.收养关系终止
19.古代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有( )1-18 A.共食婚 C.宗教婚
B.时效婚 D.买卖婚
20.下列离婚纠纷适用诉讼离婚的有( )9-230 A.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 C.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D.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女方父母反对
21.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亲属分类为( )3-64 A.配偶 B.长辈亲属 C.血亲 D.姻亲
22.犯遗弃罪可处( )10-275 A.拘役 B.管制 C.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1000~5000元罚金
2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弟、妹的义务:( )7-180、181 A.弟、妹生活困难 B.弟、妹未成年 C.兄、姐有负担能力
24.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 )10-274
A.具有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 B.具有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C.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
D.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D.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25.婚姻家庭法中涉外婚姻的外国人包括( )11-280 A.无国籍人 B.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 C.外籍华人 D.外国血统的外国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收养的拟制效力8-200
答:收养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27.赠与婚 4-82
答: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8.拟制血亲 3-66
答: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29.家庭暴力 10-242
答: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此类暴力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但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30.一般共同制 5-123
答: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6-159 答: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4-85-93
答: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以及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 (2)须达法定婚龄 2、结婚的禁止条件:
3
(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5-131-133 答: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所应当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者本人所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所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特定的受赠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只能转移给特定的受赠人,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其将某项财产赠与给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叨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在社会生活中参与的社会关系是多样的,因而可能会以其不同行为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例如,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8-208 答:
根据《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依照案例的意思,作为成年人的王涛并不同意与生母恢复母子关系,所以两者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
②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8-208
答:其母不可以继承王涛遗产。根据上题所述,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所以其母不具备继承王涛遗产的权利。
35.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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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
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9-236
答:法院应当将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9-245-256
答:所生女儿交给女方抚养为宜。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因为子女处于德、智、体、美全面成长时期,经济状况的好坏与子女的成长密切相关。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当感情因素与物质生活条件矛盾时,前者应优于后者。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前提下,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5-131
答: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离婚后归刘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9-260
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全国2009年1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7-180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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