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4-101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7.赵某(男)和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 )5-140 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 D.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
8.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法定共同夫妻财产制是( )5-127 A.婚后所得共同制
B.非常财产制
C.统一财产制 D.联合财产制
9.下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是( )6-170 A.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欧洲的教会法 B.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只能通过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实现
C.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父子关系
D.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以实现对非婚生子 女的保护目的
10.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 )6-166 A.只能继承生父遗产 B.只能继承继父遗产
C.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有权继承 D.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无权继承
1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7-178 A.第一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8-208 A.由双方协商如何处理
B.自行恢复
C.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恢复 D.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13.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9-218 A.和离
B.七出
D.义绝
C.呈诉离婚
1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9-269 A.离婚后6个月内
B.离婚后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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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离婚后2年内 D.离婚后20年内
1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 )11-281 A.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B.外国人国籍地法律 C.法院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虐待行为的是( )10-274 A.甲经常打骂其妻子 B.乙拒绝为其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 C.丙限制其女儿的人身自由
D.丁拒绝履行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17.根据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是( )3-66 A.公婆 C.妯娌
B.外祖父母 D.姑父
18.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是( )4-89 A.甲与表妹乙从小一起长大,日久生情,成年后准备结婚 B.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小刘,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准备与小张结婚 C.林某准备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
D.丧偶的王某(65岁)与单身的李某(28岁)自愿结婚
19.翟某(男)与刘某(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 )4-98 A.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C.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0.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此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5-129 A.甲乙在结婚后对属于甲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装修的增值部分 B.妻子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C.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后购买的一辆轿车 D.丈夫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
2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5-114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22.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 )6-149 A.管教和保护权 B.交还子女请求权 C.姓氏决定权 D.住所指定权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收养中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8-191 A.无子女 B.年满30周岁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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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
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 ACD)9-260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
D.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
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9-235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自由 2-47
答: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7.拟制血亲3-66
答: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28.婚约 4-94
答: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29.夫妻别体主义 5-112
答: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30.人工生育子女 6-176
答: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1-33
答:(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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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9-223
答:(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3)双方当书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9-212
答: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音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8分)6-165
答:三人说法错误。赡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和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3)赡养人虚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35.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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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16分) ①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9-236
答: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的原因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9-245-256
答:所生女儿交给女方抚养为宜。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因为子女处于德、智、体、美全面成长时期,经济状况的好坏与子女的成长密切相关。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当感情因素与物质生活条件矛盾时,前者应优于后者。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前提下,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③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5-131
答:王强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离婚后归王强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④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9-260
答: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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