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 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章的。
28.3 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投标最高限价的。
28.4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28.5 投标的施工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28.6 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8.8 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29. 废标
29.1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9.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9.3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9.4 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0.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0.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投标须知第 28 条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30.2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本投标须知表各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综合评价。
30.3 技术标的详细评审:
技术部分的评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管理人员投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等综合实力进行评审。
30.4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投标报价按综合评分计算得分。在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时,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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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以调整后的报价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
30.5 商务标的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企业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现场管理班子成员等进行评审。 30.6 投标人最终得分等于技术标、商务标、投标报价三者得分之和。 30.7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出各投标人排名顺序。
31. 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确定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评、定标过程施加影响,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七、 授 予 合 同
32. 中标
32.1 本招标工程以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所得分值之和按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投标人为拟中标人。
33. 合同签订
3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采购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33.2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
33.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3.4 采购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3.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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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34. 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建设单位(发包方)与中标单位(承包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34.1合同协议条款将由建设单位(发包方)与中标单位(承包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3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⑴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函及其附件; ⑷ 专用条件; ⑸ 通用条件;
⑹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 图纸;
⑻ 资料表以及其他任何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36. 履约保证
36.1 履约保证的形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2) ⑴ 银行保函形式;
⑵ 支票(转帐或者现金);
36.2 在签订书面合同后的 7 天内,中标人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发包方可以接受的其它形式,其数额为 合同价款的10%。
36.3 如果中标人未能满足第 36.2 款的要求,则发包方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6.4 承包方根据合同进行施工,在该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签字后 15 日内退还。
37. 进度计划
37.1 承包方应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递交发包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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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38. 工程工期
本工程发包方要求施工工期详见投标须知第 2 项,合同工期执行下列第(1) 条。 (1) 发包方要求工期
(2) 承包方投标文件自报工期
39. 工期延误
39.1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承包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发包方代表应在同承包方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且工期相应顺延。
(1) 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 合同条款规定引起的延误; (3) 不可抗力;
(4) 由发包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5) 可能出现的非承包方过失或违约的其他特殊情况。
39.2 非上述原因,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发包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照下列第 (1)、(2)条执行。
(1) 承包方在投标书附录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2) 按照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最终合同价格的 0.5 %,最大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 10 %。
(3) 其他:扣除履约保证金 。
39.3 发包方可从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40. 工期提前
40.1 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时间不能满足建设项目使用要求时,招标文件确定需要缩短的工期超过工期定额规定20%及以上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下列第 1 条方法实施奖励:
1、乙方在投标书附录中自报的赶工措施费和提前工期奖; 2、按照 支付赶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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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 支付提前工期奖;
41. 工程质量
41.1 质量与验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规定。
41.2 发包方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
41.3 工程质量评审部门:执行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
41.4 承包方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合同的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然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下列第 (2)、(3) 条支付赔偿金。
(1) 在投标书中自报的赔偿金; (2) 按照合同价格的 10 %。 (3) 其他:扣除履约保证金 。
41.5 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42. 合同价款与支付
42.1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采取下列第 (2)种方式:
(1) 合同价格固定:投标人所填报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已考虑风险因素。
(2)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因素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 42.2 工程款支付:在下述工作(签订合同、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完成后并在开工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的比例或金额:合同总额的20%。
42.3 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依照经审定的统计报表,逐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累计达到合同价的 60 %后,发包方即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按规定比例逐月抵扣预付款。当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95 % 时停止支付,剩余部分为质量保证金。
43. 竣工结算
43.1 竣工结算与支付:工程竣工后 30 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竣工结算审定后 15 天内,发包方按下列第 (1)、(3) 种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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