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细则
第一节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一、质量监理的依据:
1、合同条件:所有质量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2、设计图纸:所有工程应与设计图纸符合,并符合设计变更与修改要求;
3、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国际或国内公认的优良工作品质;
4、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他标准。 二、质量监理的任务 :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商提交使用的工程项目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及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质量监理工作程序
一、质量控制检查程序: 1、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开工前,承包商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令其暂停施工。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审查内容为:
(1)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 (2) 承包商的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3) 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4) 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5) 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6) 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2、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工作中的监理:
(1) 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向承包商移交工程测量资料,承包商应进行工程测量复核
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承包商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2) 承包商应根据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测量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
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测量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商应返工复测。
3、中间检查:
(1) 中间检查的安排:
承包商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总监办,以便总监办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 检查程序:
ⅰ 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商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
ⅱ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若不合格,用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ⅲ 承包商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工程质量检验报表,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
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并发出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商进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
质量检查程序详见图2—1质量检查程序框图。 (3) 中间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ⅰ 旁站:现场监理人员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原则上采取旁站监督,尤其对关键部位、工程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部位,更要加强监督,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专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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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在旁站过程中作好旁站监理日志,工地各级监理人员将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ⅱ 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由承包商进行,但必须有现场监理人员在场,试验记录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有效,必要时,监理人员进行抽检。对于由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在技术性能上必须满足本工程要求,若不能满足,监理人员有权暂停使用;
ⅲ 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位移等项目测量。一般性的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商进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人员签字方可有效。关键性的测量工作,监理人员应自行测量。
4、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说明承包商所进行的分项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了有关质量检验的文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是申请后续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是竣工验收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分项工程计量、签发分项工程计量证书的基础。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由下列文件(及附件)组成: (1) 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表;
(3) 与分项工程有关的工序质量检验单、材料试验表; (4) 现场监理日志; (5) 工作指示单; (6) 工地会议纪要; (7) 开工申请单;
(8) 工程变更令(对变更工程而言); (9) 分项工程完工图纸; (10) 其它。
5、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完工:
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即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形成分项工程完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形成单位工程完工文件。 审查开工申请单 返工 进行下道工序 每道(步)工序完工后 承包商自检 不合格 合格 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单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签认质量检验单 返工 分项工程已完工 不合格 承包商自检 合格 填报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不合格 报送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检查,汇总质量验收单 合格 签认分项工程完工证书 质量检查程序 二、质量缺陷处理:
1、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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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商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 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商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
商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
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商进行返工处理。
2、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 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商的施工人员所接收;
(2) 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的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能使承包
商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商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 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
进行现场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4) 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商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
进行。
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
“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
2、 总监代表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
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总监代表,并抄送有关各方;
4、 若为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总监代表处;
5、 总监代表处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
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
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质量事故处理框图见图。 施工过程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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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暂停工作 承包商向总监办报告 监理工程师现场查办 重大事故否 否
是 向总监报告
否 承包商向总监办建议补救工作 承包商复工 暂时停工 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 联合查勘 原因是否清楚 写出总结报告,确定处理方案 是 7
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复工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四、监理试验工作程序: 1、试验的工作程序: (1)原材料的试验程序:
承包商提交开工报告后,现场监理员检查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并抽样检查或取样送检。现场监理员在对有关材料进行抽检或送检后应填写材料试验报告单。若发现原材料不合格,现场监理员要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反映并通知承包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监监理工程师审定。原材料的试验程序见图。 复核承包商原材料试验报告 以规范频率抽检原材料 无条件完成的项目,送样给指定实验室 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交复核、抽检报告 原材料试验程序框图
审查分项工程自查和抽检资料 以规范频率对分项工程复查检验 无条件做的项目送指定实验室 提交分项工程试验报告 (2)现场监测试验程序: 施工前现场监理员与承包商试验员按规范确定监测项目,施工中共同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或现场监理员旁站承包商的试验过程,检查原始记录并按规定抽查频率对现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填入质量检验单,对无条件做的项目送指定试验室。施工中现场监理员重点检查工程的关键部位。
监理员应将抽查情况和旁站监督情况及时报送总监代表处,以备抽查。 (3)分项工程检验程序:
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实验室应根据旁站监督的资料以及承包商原始试验记录,在现场监理员的监督下,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承包商,并报送总监代表处。分项工程检验程序见图。
第三节 测量工作监理细则
二、 测量监理工作流程图 二、施工测量的工作划分 1、 控制测量包括:
(1)开工前的交桩和接桩;
(2)控制网建立,导线点加密,基线的铺设和测量; (3)控制水准点的布设和测量。 2、 定位测量,包括:
(1)测量放样路线中桩、路线用地界桩、路堤坡脚桩和控制桩等; (2)测放构造物的轴线点位,桩与柱的中心定位; (3)墩台的中轴线位等。 3、 现场放样
测放结构物的轴线和轮廓线,路线中线和边线等。 4、 工程计量的测量。
5、 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测量。 三、测量工作的管理
1、 施工单位测量工作的组织
(1)施工单位必须有一位有经验的测量工程师负责施工的测量放样工作,并有固定的专业测工从事测量工作。
(2)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必须定期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标定,证明精度合格后,方可使用。 2、 监理测量工作的组织
总监代表处设立测量项目工程师负担其测量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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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关系
施工单位测量组负责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在工作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本细则的监理程序执行,全面接受总监代表处的监理。总监代表处对本段的测量放样负有全面监理责任,并严格按本细则规定的监理程序实施监理。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对放样的成果进行复核和签证。 控制桩位复核 设计交桩数据核算 有错误 核对无误 通过业主请设计复核 向承包人交桩 承包人书面接收桩点,承包人建立控制网 接桩无误 报监理复测 测量控制网检查认可 现场复测; 计算复核桩点坐标; 控制网认可; 水准点复核 有错误 检查复核批准应用 承包人重测 施工定位测量认可 审核测量方案; 复核测量计算; 检查测量操作记录; 认可 有错误 检查合格 承包人重测 施工放样开始施工 四、监理程序及工作内容 1、 交接桩的监理工作程序
(1)由设计单位按图纸到现场交桩和提交桩点坐标,包括导线桩、水准点等。
(2)施工单位接桩后,应在14天内对全路线导线进行复测,导线闭合经平差计算,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施工单位复测后,认为各桩点坐标高程值符合精度要求,即可书面表示接受并负责保护直至竣工。若有错误桩点和经复测计算的坐标或高程值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
(4)施工单位在复测结束后,应向总监代表处提交一份桩位复测报告,交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告应包括:
a、全部复测的记录(导线水平角观测记录、测距记录、四等水准测量记录)。 b、坐标、高程平差计算书及计算结果。
(5)总监代表处审核了复测报告之后,认为测量无误,桩位准确,即可批准按原设计提供的导线桩点坐标和水准点高程进行测量控制;若有错误,则请设计单位复测并对有错误的桩位坐标进行更正。
交接桩的监理工作程序框图如下: 业主 设计单位 总监监理工程师 测量监理工程师 9
报验校桩成果 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全旁站监督承包人校桩 监理工程师审批 2、加密控制测量的监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