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范文(6)

2019-01-10 15:32

Francis Fukuyama提出了一个曾引起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观点:历史已经在共产主义在欧洲实行失败的同时以慢慢地意识形态争论的停止而终结。这个理论的部分中阐明,Francis认为西方的这种自由民主已成为“人类政治的最合理形式”。无论这种论证是否真实可信,但他对于自由民主的论述已经成为流行词,人们在描述民主国家或追求民主的国家时,都将贴上了自由民主的符号,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大众语言中都是如此。

现在正像人们所看到的一样,不是所有的学者都认为自由民主是最好的也是唯一切实可行的民主形式,怀有这样想法的理论家只占很少的一部分。然而,现如今那些十年前曾经被认为是反对自由民主的立场的观点,却被认为是对自由民主作出的不同的阐述,用来深化或实现民主。基于以上的这些原因,本章和下一章将以自由民主理论为切入点,通过对它各个方面的讨论来展开本书对民主理论的论述。在此过程中,作者的主要论述的集中点不放在自由民主的制度与实践上,而主要论述自由民主理论的核心特征(以阐明事物本质)。

J.S.密尔的理论架构

通常看来,John Stuart Mill所著的《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民主理论,并为之说明理由。密尔作为民主的倡导者,积极提倡在平等方面有更大的进展,同时,平等方面的大步向前也让托克维尔感到担忧。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关于多数暴政的警告是值得关注的,这是密尔在认真阅读完书后的一个深刻体会。虽然如此,但他还是将这本书引进到了英国,给他的同胞们学习。密尔尤其欣赏托克维尔的如下主张:主流思想的大众文化会扼杀开明且经过长期思考后的思想,拥有多数权力的大多数人会压迫少数人。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这样解读密尔主要的努力方向:通过将民主与自由结合起来,以期解决多数暴政的问题。

密尔通过研究意识到,在远古时代,往往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实行暴政,多数人往往是整个暴政的受害者,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对自己实行暴政”的危险已经不存在与大多数人中。这时却带来了因为大量民主国家的出现而导致的另一问题,(作者特别是指美国)。那就是人民需要“对自己身上已有的权利加以限制和控制”。《论自由》就是在于阐明若干的原则以规定人民对其拥有的权利加以限制。本身的大部分章节都用来阐述和维护密尔的如下主张:“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利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也即在形式上,反对政府的家长式统治,也反对公开公共的暴政,支持当下所说的“多元主义”理论,认为应该使公民能够通过自己希望的方式参与其中并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密尔在给出理论中规则的具体内容的同时也列举出应当保护的几种最重要的自由,即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的自由,表达自我的自由,筹划个人未来的自由,以及基于无恶意的方式或目的与他人联合起来的自由。这些公民的自由不仅属于他们更直接影响到其他同时享有它们的其他人们。所以权利享有者应当防止自己的权利来源于民主国家的家长式的或其他一切形式的干预。在理论中密尔没有构建出具体的自由保护的更深一层的建议,但很明显地可以看出,给公民一定的空间去控制防止受到国家的干预,同时无论是民主国建或是其他一切的国家,都应当是通过法律来规制。也就是说,他赞同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划出一道界线,并且支持法治。在密尔看来,民主应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到政府的事务中,因为这不仅可以赋予公民以自治的信心,而且能发展他们智识上的能力,培育他们的公共美德。然而,在大型的社会中由于现实的原因,直接参与已然不可能,密尔认为“理想的政府模式只能是代议民主制”。

自由——民主理论简述

虽然在怎样才能最好地保护自由和民主这一问题上还有待人们进一步地考证和探讨,但就密尔所提出的问题来说,没有任何一个理论家没有人愿意去对他提出的理论做实质性的修改,无论其是否已经做好任何准备好接受自由——民主这一标签的理论。例如,就代议制而言,一些理论家支持议会制,而另一些人则支持总统制政体;一些理论家(包括密尔)支持比例代表制,而另一些人则留恋从前的委任代表制;一些人主张让选举产生的官员放开手脚,而另一些理论家则主张应采用罢免之类的条款来强化在职官员的责任。显而易见的,这些不同种类地观点对自由民主在现实中的实现有很重要的意义。虽然他们与普遍性的理论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同样,如何理解公民自由的这种讨论。例如,广告是否应作为表达自由的一种形式而加以保护,或者限制竞选资金是否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等,它们反映出的是对自由——民主原则的具体应用所持的不同观点,而不是针对原则本身的分歧。

参与

在政治理论的大多数分歧与争论中,原则的适用,解释,或强调变动界限是相对比较模糊的。唯一的例外表现在密尔对参与的热情上。在密尔看来,民众的参与是自由民主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由——民主理论家,如Giovanni Sartori和William Riker都对此表示赞同。事实上,一些自由民主的批评者从参与民主的角度出发,把密尔对参与的过度强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支持这种参与,看成是对自由—民主理论的违反。他们需要证明的是密尔的设想是民主只能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实现,并且这种参与是建立在代议制的基础上,是一种必需的,同时要证明这种必需是一种恶,那么(通过反面论证)这些反对者的观点就变得正确了。然而,密尔提出的代议制民主本身就在一些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例如更容易确保由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来进行决策等方面。同时,密尔的理论还强调要代议制民主与直接的参与相结合,这样的理论即使是像罗伯特?达尔这样的理论家(他比熊彼特更接近于自由民主)都在一定程度上赞同这种想法,他认为参与民主是可能的也是可取的,尽管它有基于自身特点的局限性。我们可以把他们之间的分歧看做是自由—民主理论内部的意见分歧,而不必把它们看成是是自由民主和其他民主形式之间的分界线。

平等

密尔因为是一个平等主义者而受到大家广泛的敬重。他是那个时代为数不多的几位强烈呼吁给予妇女选举权的男性之一,同时他的财富分配的观念使他更趋向于一个社会主义者,并不断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自由民主应在多大程度上坚持政治促进社会与经济平等”。按照通行的观点,Ronald Dworkin和John Rawls都可以被看成是平等主义理论里的有力的支持者,而达尔在他的在整个学术生涯中都在围绕着平等的话题不断推向前进(我们可以对比达尔前后期的两本著作);Robert Nozick(他是反对平等主义的学者)坚持认为自由原则是反对平等主义的;Isaiah Berlin虽然在他们晚年时光里没有明显地反对平等的理论,但从他对其著作的描写看得出他对平等理论还是持有怀疑态度的。

在密尔看来,“纯粹的民主观念”是“全体人民选出来的政府要由全体人民来管理,这其中的每一人都有平等地被代表的权利”,这一构想要通过实行代表比例制来实现,这样再少的人群也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参与其中。

但是,在投票领域这样的平等主义就没有贯彻落实其中。密尔对于投票中是否贯穿平等理念与其他的多数自由——民主的学者的观点大相径庭。普遍的观点认为投票过程因为是政

治平等的体现所以政治平等要体现在投票上。然而,密尔认为的这种观点——平等主义并没有延伸到投票问题上,密尔关于投票问题的观点与其他大多数自由—民主理论家的观点不同。主流观点认为,政治平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应被解释为投票过程的平等。密尔则认为,如果赋予受过教育的人和未受教育的人同等的投票权,那么“我并不把平等投票当做本身是有益的事”,因为这样的民主和平等是无益的,它在告诉人们“无知的人与富有学识的人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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