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专家修订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专家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和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目的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
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三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某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以附录的形式发布并根据情况随时修订。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创新或改进的方法,达到不低于本规范规定的质量保证水平。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本规范执行的基础是诚实守信,执行过程中的任何虚假、欺骗行为都是对本规范的严重背离。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听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
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放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避免让患者承受安全、疗效和质量的风险。
第八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涵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质量控制(QC)的全面的质量保证(QA)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质量要求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的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GMP的要求: (二)明确规定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并实施GMP;
(三)明确管理职责; (四)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六)确保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确认,每批药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定要求后,产品方可发放销售; (九)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放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十)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节 GMP
第十三条 GMP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它是确保药品生产持续稳定符合预定的用途、 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一系列活动。 GMP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明确规定所有的药品生产工艺,并能通过系统回顾历史情况证明所有的生产工艺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
的要求、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药品; (二)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已配备GMP必需的所有资源,包括:
1.具有适当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场所; 3.适当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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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订相关设施,的操作说明和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七)药品生产、发放的所有记录妥善保存,查阅方便,可追溯每一批药品的全过程; (八)尽可能降低药品发放的质量风险: (九)具有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放销售的产品: (十)审查上市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四节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是GMP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同时也涉及组织机构、文件以及物料或药品的放行程序,它确保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保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物料方可投入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方可发放销售。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有经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和检验,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GMP的要求;
(三)由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抽样; (四)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
(五)应有手工或记录仪完成的各种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己完成,各种偏差均经过调查并有完整的记录: (六)成品的活性成分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所规定的定性、定量要求,达到规定的纯度标准,成品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己正确贴签:
(七)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八)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审核、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
(九)原辅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十)制订、验证和实施所有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容器上的标识正确无误,确保监测产品的稳定性,参与产品质量投诉的调查等。所有这些活动都应按照批准的书面规程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方式。 第十七条 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最终与保护患者的目标相关联。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文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基本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均应独立于其它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均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应负责审核所有与GMP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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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产品放行责任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产品放行责任人可以兼任。在大型企业中,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能可以委托给本部门其它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确保企业按照GMP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半。 (二)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确保药品按书面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
3.批准并确保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4.确保生产记录经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5.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6.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7.协助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8.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评价各种批记录;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检查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一)批准和修订书面操作规程和文件; (二)批准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 (三)监控厂区卫生: (四)确保关键设备和仪表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五)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六)确保企业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七)批准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 (八)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九)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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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控GMP执行状况; (十—)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产品放行责任人 (一)产品放行责任人的资质
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如: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二)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如: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微生物学、生药学等)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并至少经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培训。 (三)产品放行责任人有下列职责:
1.必须保证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在任何情况下,产品放行责任人必须在药品放行前以文件形式(如放行证书)做出对上述第1条的保证,并在产品放行记录上及时记录,以供查阅,该产品放行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四)产品放行责任人通常应为质量管理负责人;如企业有一名以上的产品放行责任人,则产品放行责任人应遵从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安排,其职能只可委托给同一企业内其它产品放行责任人。
(五)应制订书面规程确保产品放行责任人的独立性,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其它人员不得干扰产品放行责任人
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培训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
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三十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GMP理论和实践的基
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高污染风险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在培训过程中,应对质量保证的概念以及所有有利于理解和执行质量保证的措施充分进行讨论。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三十三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三十四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应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操作规程。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每个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并通过管理手段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 第三十七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告知有关情况,尤其是有关个人卫生和穿着工作服的要求,并提供指导。
第三十八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穿着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四十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抽烟和饮食,或存放食品、饮料、烟草和个人使用的药品等杂物和非生产性物品。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十二条员工应正确洗手、更衣。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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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六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七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八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九条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五十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五十一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所致严重药害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共用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可行性。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如抗肿瘤类药品)、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生产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杀虫剂和除草剂等有工业毒性产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生产。 第五十二条 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
第五十三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等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口服液体、固体、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非无菌的眼用制剂暴露工序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药品或
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五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暴露环境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
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六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观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七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消毒。 第五十八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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