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 1.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2.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4.所有重大偏差(包括不符合要求)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的所有变更; 6.药品注册所有变更的申报、批准或退审;
7.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8.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其当时的调查;
9.其它以往产品工艺或设备的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10.新获得注册批准的药品和注册批准有变更的药品上市后的质量状况; 11.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12.对技术协议的回顾分析,以确保内容更新。 第二百九十一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并有是否需要采取整改和预防性措施或进行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应有文件和记录说明采取整改措施的理由。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经批准的整改计划。应有检查、回顾这类措施的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应检查管理规程的有效性。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有技术协议书,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负责最终产品放行的产品放行责任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 投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应根据书面规程,详细审核所有的投诉以及有关产品潜在质量缺陷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九十四条 所有产品缺陷的投诉,都应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彻底进行调查。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应指定专人以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处理投诉并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如投诉处理负责人不是产品放行责任人,则所有投诉、调查或药品召回的信息应向产品放行责任人通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应有书面规程,详细阐述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九十七条 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考虑检查其它批次的药品,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尤其应调查其中
重新加工处理的批次。
第二百九十八条 因投诉做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均应有记录,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记录的信息。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定期检查投诉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需引起注意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特殊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
第三百条 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百零一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产品放行责任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全部职责。 第三百零二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三百零三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要求。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三百零四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GMP原则和要求。
第三百零五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第三百零六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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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己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产品放行责任人批准放行。
第三节 受托方
第三百零八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三百一十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节 合同
第三百一十一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GMP知识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三百一十二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产品放行责任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生产、检验和发放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三百一十五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
第三百一十六条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受托方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章 药品发放与召回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应对所有药品的突发事件,企业应建立药品召回系统,以便在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
批有质量缺陷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 第三百一十八条 除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外,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样处理。
第二节 药品发放
第三百一十九条 每批药品均应有发放记录。根据发放记录,应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发放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工作及非工作时间的联系电话和(或)传真、发货日期。 第三百二十条 发放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节 药品召回
第三百二十一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药品的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药品召回负责人一般应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药品召回负责人不是产品放行责任人,则应向产品放行责任人通报所有药品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为良好组织所有药品召回工作,应制订书面的药品召回处理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百二十三条 药品召回处理应能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如因产品有不良事件或有缺陷或怀疑有缺陷而拟从市场召回时,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百二十五条 负责药品召回的人员应能迅速查阅到药品发放记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已召回的药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的区域内,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药品召回的进展过程应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发放数和召回数之间的数量平衡。 第三百二十八条 应采用模拟召回的方式定期对药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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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百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第三百三十条 对用户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章 自检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百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GMP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GMP要求,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三十二条 自检应按预定的计划,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发放、投诉、药品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符合质量保证的要求。
第三百三十三条 应由企业指定的主管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三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整改措施的建议。此外,后续的整改措施也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章 术语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1.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灌装或充填以及贴签。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通常均不视为包装。
2.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的任何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3.操作规程 指阐述药品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操作、注意事项及应采取措施等的文件。 4.成品 已完成生产所有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可供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5.产品 指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
6.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于常规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7.纯化水 为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备的制药用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8.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最终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任何产品。
9.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它有效方式隔离,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所处的搁置、等待做出合格、不合格决定的状态。
10.发放 指药品生产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 包括配货、 运输等。
11.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经验证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12.放行 指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合格、不合格或其它决定的判断的操作。 13.供应商 指物料的销售方,包括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重新包装和重新贴签的销售方。
14.回收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15.计算机化的系统 报告或自动控制过程中使用的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的系统。 16.交叉污染 原辅料或产品与另外一种原辅料或产品之间的污染。
17.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一个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所指示的量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山参照标准所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18.阶段性生产方式 指在共用产品的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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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方式。
19.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防止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20.批 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然后再合起来成为一个最终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的产品。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1.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次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批档案 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销售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和信息。 23.气锁间 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其间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之分。 24.企业 在本规范中如无特别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
25.确认 证明任何厂房设施、设备正确运行并实际上可导致预期结果的活动。
26.生产 物料和各种产品的采购、药品的加工、质量控制、审核放行、贮运及相关控制等所有作业的总称。 27.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的当成品,规定所需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和包装工艺规程。
28.生物制品 是指以微生物(细菌、病毒、噬菌体、立克次体、寄生虫等)、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应用传统或现代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29.退货 将有或无质量缺陷的药品退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商。
30.系统 相互影响的活动和技术以一种有意识控制的方式结合而成的一个有组织的整体。
31.物料 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就药品制剂而言,原料特指原料药;就原料药而言,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它物料。
32.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33.污染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引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或其表面。
34.验证 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35.印刷包装材料 指印有内容、式样、文字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36.原辅料 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对药品制剂而言,原辅料包括原料药和辅料。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视同为原辅料。
37.质量标准 详细阐述生产过程中所用物料或所得产品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是 质量评价的基础。
38.制药用水 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39.中间控制 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 调节而做的各种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内容。
40.中间产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附录1:无菌药品
第一章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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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非经肠道制剂、无菌的软膏剂、眼膏剂、混悬剂、乳剂及滴眼剂等。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三条 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等测试方法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第五条 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六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必须通过气闸室进入洁净区。物料准备、产品加工和灌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室)进行。 第七条 应按所需环境的特点确定无菌药品洁净生产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都应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以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所污染。
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
第八条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静态”是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未运行且没有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动态”是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 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第九条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 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敞口安瓿瓶、敞口西林瓶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通常用层流操作台(罩)来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层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 应有数据证明层流的状态并须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单向流或较低的风速。
B级 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 指生产无菌药品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 静态(b) ≥0.5 m(d) A级 B级(c) C级(c) D级(c) 3500 3500 350000 3500000 ≥5μm 1(e) 1(e) 2000 2,0000 许数/立方米(a) 动态(b) ≥0.51μm(d) 3500 350000 3500000 不作规定(f) ≥5μm 1(a) 2000 20000 不作规定(f) 注: (a)指根据光散射悬浮粒子测试法,在指定点测得等于和/或大于粒径标准的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应对A级区“动态”的悬浮粒子进行频繁测定,并建议对B级区“动态”也进行频繁测定。
A级区和B级区空气总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米3,C级区也宜达到此标准。
(b)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离生产现场并经15~20分钟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药品或敞口容器直接暴露环境的悬浮粒子动态测试结果应达到表中A级的标准。灌装时,产品的粒子或微小液珠会干扰灌装点的测试结果,可允许这种情况下的测试结果并不始终符合标准。
(c)为了达到B、C、D级区的要求,空气换气次数应根据房间的功能、室内的设备和操作人员数决定。空调净化系统应当配有适当的终端过滤器,如:A、B和C级区应采用不同过滤效率的高效过滤器(HEPA)。
(d)本附录中“静态”及“动态”条件下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基本上对应于ISO14644-1 0.5μm悬浮粒子的洁净度级别。 (e)这些区域应完全没有大于或等于5μm的悬浮粒子,由于无法从统计意义上证明不存在任何悬浮粒子,因此将标准设成1个/米3,但考虑到电子噪声、光散射及二者并发所致的误报因素,可采用20个/米3的限度标准。在进行洁净区确认时,应达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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