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 (研究报告) 项目编号:1257SS08075
后奥运时代若干法律
问题研究
项目主持人:肖永平 项目参加人:郭树理 周青山 项目承担单位:武汉大学 项目完成时间:2009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后奥运时代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
一、奥运场馆后续利用的法律问题 ??????????2 二、奥运会后奥组委工作人员安置的法律问题??????2 三、奥运会后奥组委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3 四、奥运会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4 五、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5 六、北京奥运会法律遗产与我国体育法制的完善?????6
第二章 北京奥运会仲裁案件述评?????????7
一、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建立 ???????????7 二、运动员参赛资格案件????????????????8 三、比赛结果案件 ??????????????????12 四、兴奋剂案件 ???????????????????13 五、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对体育法的发展 ????????14
第三章 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路径??????16
一、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的制度背景??????????16 二、各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模式 ???????????17 三、我国的选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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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后奥运时代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奥运会的比赛已经落幕,但北京奥运会的善后工作仍然在继续开展,并将持续一段时间,后奥运时代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奥运法律问题,我们选择其中的6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我们的对策和建议。
一、奥运场馆后续利用的法律问题
奥运场馆的后续利用是历届奥运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后续利用的程度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一届奥运会的整体运营和成败。根据国外经验,奥运会结束后奥运场馆的收入渠道主要包括以下门类:豪华包厢收入、冠名权收入、门票收入、广告收入、永久性坐席收入、食品饮料及吧台收入、停车场收入等。
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在建设中就充分考虑了赛后利用的问题。2008年奥运会比赛场馆和相关设施建设,采用了全新的建设模式和运作机制,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建设融资方式。其核心是“项目法人招标”,即由中标的法人单位负责场馆及相关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等全部事宜。
我们认为,在奥运会后的场馆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一些法律问题:(1)产权不明晰,由此而导致经营权行使的混乱;(2)高校场馆的利用,高校的奥运场馆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必须向公众开放?(3)场馆的营运定价权属于谁,政府如何监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场馆,可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如果场馆投资方包括企业,则应在满足群众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考虑企业的利益需求。
在经营上,我们认为,应重视北京奥运会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冠名权和豪华包厢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开发收入是大型体育场馆最大的收入渠道,能否有效地开发无形资产将决定北京奥运会场馆经营的成败。政府应该鼓励和引导场馆运营者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无形资产的开发力度,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为保护奥运场馆的无形资产开发提供法律依据。
高校中所建的奥运场馆目前全部是由所在高校自筹资金进行投资兴建和改建的,没有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它们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可以认为是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一部分,属于学校的教学设施。根据我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学校的体育场馆不属于该条例第17条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场所,这些场馆的使用由所在高校决定,应主要用于教学目的。当然,根据《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这些场馆也可以对外开放,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开放,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鸟巢”等采取PPP模式建设的场馆在北京奥运会后30年是由投资建设的业主进行经营和收益,在招投标确定业主的时候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关系。根据“项目法人招标”的规则,在移交前,由中标的法人单位负责场馆及相关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等全部事宜。因而,虽然这些场馆在所有权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运营权在中标法人手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应该由运营者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定价,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他们的经营行为,但政府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运营进行监管。
二、奥运会后奥组委工作人员安置的法律问题
奥组委工作人员分3类:社会招聘人员、选调人员和实习生,共4000余人,其中3000余人为选调人员,其余1000余人为奥组委聘用人员。北京奥组委副秘书长兼人事部部长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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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伟曾经表示:对于从其他单位选调的北京奥组委工作人员,奥运会结束后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置;对于大部分从人才市场招聘的工作人员,他们将重新进入市场择业。可见,对于从其他单位选调的北京奥组委工作人员,由于他们已经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于他们的安置国家已经有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奥组委人员安置主要是指对需要重新进入市场择业这一部分人员而言的。
从奥组委已经做的人员安置前期工作及对赛后人员安置的总体考虑来看,对于从市场招聘的这一部分人员,他们的去向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入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二是进入人才市场,通过企业招聘成为企业的工作人员。
对于希望进入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这一部分奥组委人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因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只有领导职务才可以不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行考察任命,很显然,通过社会招聘形式进入奥组委的工作人员还不具备直接任命为领导职务的条件。而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奥组委人员如果要进入到党政机关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不能直接进入。
鉴于此,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两种:(1)由北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单独针对这一部分奥组委人员组织公务员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2)在普通的公务员考试中,对奥组委人员,可以在招考条件上进行适当的放开,比如年龄、学历等,并在考试时候给予一定的照顾,比如通过加分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而且这样的优惠条件可以持续保留两至三年。2008年10月16日,北京市部分市级机关、区县机关面向奥组委招录一批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提供了100个职位,有600多名奥组委工作人员参加了考试。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再举办一次此类专门考试。
对于需要进入人才市场的奥组委人员,奥组委已经做了一些人员安置的工作。2008
年3月28日,北京奥组委分别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9家大型企业和北京市国资委签署了《赛后人员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这9家中央直属企业和38家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从北京奥组委招聘一批优秀工作人员到岗工作。2008年10月17日,在安定门北京人才大厦举行了北京奥组委工作人员专场招聘会。
下一步的工作可以包括:第一,及时为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推荐他们就业;第二,应该严格执行奥组委与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三,要严格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这些工作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避免产生劳动合同纠纷。
三、奥运会后奥组委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奥组委资产处置是历届奥运会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奥组委在运营期间购置有大量的资产,奥组委作为一个临时性的任务型组织,在奥运会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撤消,作为一个机构的撤消,它的资产如何处置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北京奥组委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规定,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家通过由其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配置和产权移转等处分,以决定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管理活动。
奥组委资产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有形资产包括奥组委在筹备奥运会期间所积累起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则包括属于北京奥组委所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有形资产的处置,奥组委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主办城市合同》,已经于2008年12月31日将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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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国际奥委会及中国奥委会。有形资产的处置按照目前的计划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以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为实施主体,以评估、拍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途径为补充渠道(上述两个渠道统称为社会中介机构);第二个途径,对价值较低、不适合公开处置的物资通过无偿转让、调拨、捐赠或内部转让方式由奥组委自行处置。
对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处置,我们认为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要加强领导。奥组委已经成立物资处置小组负责审议物资处置方案,物流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监察审计部为处置小组常设成员,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处置小组成员,该小组应切实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理制度。(2)加强监督。纪检检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评估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3)灵活处置。在初步确定各种资产的处置方式基础上,可以按照情况进行变更,以保证国有资产价值最大限度的实现。比如目前在拍卖中已经出现了流拍现象,对于多次流拍的标的,可以考虑及时变更处置方式,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处置。(4)加强保卫工作,防止奥委会资产损坏或丢失。
对通过第二种途径处置的资产,要注意严格划分标准,对物资是否属于价值较低、不适合公开处置作出明确的界定,统一适用标准,避免出现多重标准,防止一些人通过此途径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处置资产回笼的资金,应建立专门帐户,计入奥组委的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安全。
四、奥运会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申办奥运会成功之后不久,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中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核心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商业目的、使用标志的含义、对许可使用的要求以及侵犯专有权的法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海关保护的职责等各方面问题。虽然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实践表明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以及法律的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层级太低。《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与奥林匹克标志的重要性不相称,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有差距。事实上,当初正是由于全国人大立法周期比较长,而根据《主办城市合同》,对奥林匹克标志提供法律保护的要求又十分迫切,我国才选择了由国务院制定《条例》的方法。
二是保护范围狭窄。《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仍有几个非常明显的标志没有包含进来。比如“五环”名称因奥林匹克五环图案而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条例》没有将其包括进来。
三是权利人范围需再次明确。《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解散后,怎样界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范围呢?
就完善奥运会后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及时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提高立法层级。我们认为,着眼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长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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