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很慎重的,曾经因为程序不正当而撤销过纪律处罚。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佛得角运动员亨利?安德雷德(Henry Andrade)被该国奥委会取消参赛资格,因此不能参加110米栏预赛,处罚理由是他给该体育组织带来混乱,破坏了主席和秘书长的权威。最重要的是,他不顾该国奥委会已经安排了该国代表团团长在开幕式上执本国国旗入场,自己取而代之。安德雷德对此纪律处罚不服,向亚特兰大奥运会AHD提出申诉,仲裁庭认为该处罚是无效的,因为在被处罚前,安德雷德并没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该处罚因此是不公正的。但在此系列案中,申请人并不是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就不存在相关程序正义的问题了。
从本系列案可以看出,仲裁庭对于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则给予了充分尊重,并对体育组织对其规则的适用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给了充分支持。
(二)运动员的双重国籍问题
双重国籍运动员参赛问题是奥运会一直存在的问题,尽管国际奥委会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每届奥运会都有这类争议产生。北京奥运会也有两个类似的争议被提交给AHD。
克里斯特·西玛斯(Joan Christel Simms)是一名具有美国和菲律宾双重国籍的女游泳运动员。2007年她曾经以美国运动员的身份参加了国际比赛。但在2008年1月,经过国际泳联官方同意,她进入了菲律宾奥委会运动队。2008年3月,西玛斯以菲律宾运动员的身份参加了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泳联游泳世界杯的比赛,但在2008年6月,国际泳联通知菲律宾业余游泳联合会,认为西玛斯改变运动国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西玛斯不能代表菲律宾参加包括北京奥运会在内的任何国际比赛。7月31日,在AHD开始接受仲裁申请的第一天,西玛斯就向AHD提起仲裁,请求AHD裁决推翻国际泳联的决定,允许她参加北京奥运会。AHD立即组成了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包括一名中国籍仲裁员刘驰。仲裁庭开庭后认为:尽管国际泳联对运动员改变运动国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仲裁庭也承认该规定的有效性,但在2008年1月,有证据表明国际泳联已经官方同意西玛斯进入菲律宾奥委会的运动队。因此,根据禁止反言这一法律原则,国际泳联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应该无权再禁止西玛斯参加菲律宾奥委会的北京奥运会代表队。因此,AHD支持了西玛斯的请求,裁定她可以代表菲律宾参加北京奥运会。①
从本案可以看出,AHD站在中立而公正的立场上维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是禁止反言这一法律原则,禁止反言作为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已经依据对方的允诺采取行动,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允诺方不得反悔撤回允诺。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得出的结论。国际泳联既然在2008年1月已经官方同意西玛斯进入菲律宾奥委会运动队,西玛斯就有理由基于对国际泳联承诺的信任而采取行动。国际泳联6月的决定违反了其先前做出的承诺,而且没有其他特别理由,损害了西玛斯的利益,所以是无效的。
另一个涉及运动员双重国籍问题的案件是8月9日AHD裁决的第六案。仲裁庭驳回了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的申请。这样,游泳运动员库图(Gutu)失去了参加北京奥运会的资格。
②
库图是一名具有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双重国籍的运动员,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为库图注册代表该国参加北京奥运会。但在8月7日,国际奥委会做出决定,认为库图违反了国际奥委会有关改变运动国籍的规定,不符合奥运会的参赛标准,不能代表摩尔多瓦参加北京奥运会。为此,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向AHD提出申请,请求AHD 裁决国际奥委会的决定无效,允许库图代表摩尔多瓦参赛。AHD立即组成了包括法 ①②
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08/002. 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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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华人陶景洲律师在内的3人仲裁庭。
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指出:库图具有该国国籍,代表摩尔多瓦参加了雅典奥运会,虽然库图在2007年代表罗马尼亚参加了游泳世界杯,但他的行为没有得到摩尔多瓦泳联的许可,应该认定他的这一行为无效。而且库图代表摩尔多瓦参加北京奥运会已经得到了罗马尼亚国家奥委会及其泳联的认可。因此,库图的参赛资格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 仲裁庭认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的规定,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运动员,可以自由选择代表一国参赛。但是,如果其代表某一国参加奥运会、国际或地区比赛及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其它比赛,在3年之内,就不能代表另一国参加上述赛事,除非相关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缩减或放弃这一时间限制。但在此案中,库图在2007年代表罗马尼亚参赛后不足3年时间,而且只得到了罗马尼亚方面的同意,而没有获得国际泳联的同意,因而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至于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认为库图代表罗马尼亚参赛是否有效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该权力属于国际泳联,它无权对此做出判断。因此,仲裁庭驳回了摩尔多瓦国家奥委会的申请,维持了国际奥委会的决定。
随着运动员流动性的加强,运动员改变国籍以图参加奥运会上是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因而产生了不少争议,悉尼奥运会也发生了两起类似案例,两名原古巴运动员的代表国籍问题在相关国家奥委会之间产生了争议,形成了号称“三步曲”的匹里兹案件与“两步曲”的米兰达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AHD在正确适用规则的前提下,总体上倾向于维护运动员的参赛权益。
(三)舒特勒案 8月4日,AHD支持了德国网球名将里纳·舒特勒(Rainer Schuettler)的请求,使这位名将得以参加北京奥运会的网球男子单打比赛。②
舒特勒8月2日向AHD提起申请,请求AHD裁决要求国际网球联合会同意其参加北京奥运会的网球男子单打比赛。AHD收到申请后,马上组成了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于8月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仲裁庭充分听取了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申请人舒特勒、被申请人国际网联、第三人德国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
申请人舒特勒认为,根据国际网联发布的《北京奥运会选拔规则》,他符合要求,而且已经获得德国奥委会的同意参加北京奥运会。被申请人认为,舒特勒不符合选拔要求,不能参加北京奥运会。
根据国际网联的《北京奥运会选拔规则》,只有属于国际网联成员组织的运动员才有资格被提名参加北京奥运会,很显然,舒特勒符合这一要求。北京奥运会网单比赛共有64名运动员参加,在网单奥运选手的具体选拔上,国际网联规定,其中48名由国际网联6月9日发布的排名直接决定。但国际网联还有一条硬性规定,即由排名直接决定的48名运动员不能有4名以上来自同一国家。另外14名由各国奥委会提名,再由国际网联根据下列4种情形综合考虑:(1)国际网联6月9日发布的排名;(2)国家的代表性;(3)各站运动员的数量;(4)地缘因素。而且,这14个名额中的8位需要根据国际网联6月9日发布的排名来确定。另有2个名额由国际网联机动,由其邀请的运动员获得这两个名额。舒特勒在6月9日的排名中位居第89位。但是,有的选手因为所在国有4人以上进入前48名,或没有得到所在国的提名,或因伤病等其它原因退出了竞争,在所有真正有资格参与竞争的运动员中,舒特勒排名第56位。
德国也制定了本国网单运动员选拔标准,就是必须世界排名前20,或者进入大师赛半决赛,或者进入大满贯赛事四分之一决赛。尽管还有德国运动员排名在舒特勒之前,但德国 周青山:《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案件与“两步曲”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0日第七版。 ②
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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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委会考虑到各种因素,特别是舒特勒在大满贯赛事中的温布尔登网球赛中进入了半决赛,符合选拔标准,而且认为舒特勒更有可能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因而,提名舒特勒参加北京奥运会,而排名在他之前的德国运动员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国际网联对此表示异议,不同意德国奥委会对舒特勒的提名。仲裁庭认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27条的规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在奥运会中扮演的角色之一只是制定所在项目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标准。而第28条规定,国家奥委会有权决定运动员是否具有参加奥运会的资格。那么,国家奥委会只要认为运动员符合其所在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参加奥运会的标准,就可以自由裁量谁可以代表该国参加奥运会,无需严格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排名。而舒特勒符合国际网联制定的选拔标准,至于德国奥委会没有提名另两名排名在舒特勒之前的运动员参赛,完全在它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国际网联无权干涉。因此,仲裁庭认为,德国奥委会支持舒特勒参加奥运会的决定符合国际网联和《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应予支持。
从此案可以看出,在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及国家奥委会的权限划分方面,虽然《奥林匹克宪章》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事实上在国际体育运动及奥运会上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其与国家奥委会的立场难以协调时,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往往处于优势,因为它主导着全世界此项运动的主要资源,各国单项体育组织对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AHD基于公平正义和对运动员利益的保护,遵循了《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支持了舒特勒的请求,这也是AHD在北京奥运会上支持的第二位运动员的请求。
三、比赛结果案件
北京奥运会出现了3起有关比赛结果的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仲裁庭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另两起案件的请求被仲裁庭驳回。
在8月14日举行的男子古典摔交84公斤级半决赛中,瑞典选手阿布拉哈米安(Ara Abrahamian)对阵意大利选手安?明古齐。两盘比赛后,裁判突然判罚阿布拉哈米安犯规在先并决定明古齐进入到决赛。阿布拉哈米安的教练随后根据国际摔联的竞赛规则要求观看比赛录像,他在遭到国际摔联的拒绝后随即向国际摔联提出正式抗议,但国际摔联拒绝接受。
在朋友和教练的劝说后,阿布拉哈米安还是参加了下午的复活赛并最终获得铜牌。但在颁奖仪式上,他将刚刚戴上自己脖子的铜牌取下来,走下领奖台把奖牌放在摔跤垫的中央后,径直离开了颁奖现场。
国际奥委会在15日宣布取消阿布拉哈米安的奥运会参赛资格并剥夺了他的铜牌。随后,瑞典国家奥委会及阿布拉哈米安向AHD提起上诉,要求取消该场比赛的裁判在本届奥运会上的执法资格,并拿回自己的奖牌。但阿布拉哈米安随即改变了自己的要求,仅要求仲裁庭证实国际摔联没有给予他立即上诉的权利,并认为这种行为“有悖《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摔联自身关于公平竞赛的规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虽经仲裁庭强烈要求,国际摔联没有出庭应诉。仲裁庭认为:国际摔联没有建立内部上诉机构,从而使运动员在质疑比赛结果时没有救济渠道。这既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要求,也不符合一般的公平原则。
仲裁庭判定阿布拉哈米安胜诉,认为国际摔联在本案中没有给阿布拉哈米安适当的内部救济机会。但仲裁庭对国际摔联的裁判在该场比赛的执法是否有失公平没有做出裁决。在裁决书中,仲裁庭指出:“我们只能希望国际摔联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公平竞赛的原则,在将来建立一个上诉评判委员会。”“我们认为,前面提到的《国际摔联竞赛规则》第22条为其至少在奥运会上建立这样一种机制提供了一种可能。”①
第八个案件和第九个案件因为涉及同一场比赛,AHD将两案合并审理。案情是这样的: ①
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0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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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在青岛举行的49人级帆船决赛中,奖牌轮比赛开始前,丹麦队的比赛用船的桅杆断了。当时已经来不及将桅杆修好或者更换,丹麦队只得借用了未能进入奖牌轮的克罗地亚队的船比赛。
尽管在奖牌轮丹麦只获得了第7名,但依然以总分61分的成绩获得了第一。雅典奥运会金牌得主、世界排名第一的伊克尔与搭档哈维尔·费尔南德斯屈居第二。赛后包括西班牙在内的多支队伍向组委会提出了申诉,仲裁委员会在经过了近一天的讨论之后,决定保留丹麦的冠军资格,西班牙和德国分获银牌和铜牌。
为此,西班牙奥委会和意大利奥委会均向AHD提起上诉。仲裁庭认真讨论了3个问题:(1)意大利奥委会是否有资格提起上诉;(2)国际帆联的评判委员会是否正确适用了规则;(3)49人级帆船赛中是否允许更换整条船。
仲裁庭认为:意大利奥委会已经使用了国际帆联的内部救济程序,根据CAS《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条的规定,它有资格向AHD提起仲裁申请。关于国际帆联评判委员会规则适用的正确性,仲裁庭认为:丹麦队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了克罗地亚队的船参加比赛,虽然在船的标识和安装摄像机方面有违规情况存在,但综合考虑天气、船的适应性等因素,这些并没有给丹麦队带来足以影响比赛公平的竞赛优势。关于第三个问题,被申请人证明他们曾经在赛前找到测量委员会的代表,请求其同意他们使用克罗地亚队的船,该代表建议他们在比赛结束后再提出该请求。在比赛结束后,丹麦队马上向测量委员会提出了书面请求。测量委员会仔细检查了丹麦队使用的克罗地亚队的船,认为符合《国际帆联帆船指南》第SI21.2条规定的更换要求,同意了他们的请求。该条规定:帆船配件的严重损害或遗失需要更换时,应由测量委员会做出评估,只有测量委员会认定该损害是严重的、不可完全修复的才可更换。而这样的更换请求应该第一时间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因此,仲裁庭认为: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更换请求应在赛前还是赛后提出,只需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即可,丹麦队赛后提出请求的行为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最后,仲裁庭支持了国际帆联的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仲裁庭特别指出,国际帆联测量委员会同意丹麦队更换整条船的决定是正确的,使得优秀队伍能继续参加竞赛并通过比赛在赛场上决出胜负而不是在仲裁庭上决定胜负。①
从这3个案件可以看出,AHD对于比赛结果案件仍然继续坚持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已经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比赛场上裁判的裁决,原则上不干涉,除非有证据证明有关比赛的官员和裁判的裁决是恶意的或者武断做出的。值得指出的是,在第七案中,AHD对国际摔联的内部救济机制缺失提出了直率的批评。我们认为,这不仅有助于警醒国际摔联完善其内部制度,对其它有类似情况的国际体育组织也是一个善意的提醒。
四、兴奋剂案件
与前几届奥运会相比,北京奥运会没有出现有关兴奋剂的仲裁案件,这并不代表北京奥运会没有出现兴奋剂违纪现象。根据公开的报道,北京奥运会由于加大了兴奋剂的检测力度,兴奋剂违纪现象有所收敛,但仍然出现了一定量的阳性检出量。他们之所以没有向AHD提起上诉,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AHD一直在其仲裁实践中坚持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从已经裁决的兴奋剂案件来看,违纪者通过仲裁程序获得减轻和撤消处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尽管运动员在接受处罚时都被告知可向AHD提起上诉,但由于改变处罚的预期几乎为零,绝大多数受处罚者选择不上诉。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处罚者在受处罚后一般会被驱逐,使其客观上失去了上诉的物质基础。这也是为什么在雅典奥运会后有7个兴奋剂案件被提交给CAS按照正常程序审理。 ①
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08/00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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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对体育法的发展
从临时仲裁庭的实践可以看出,AHD以其一贯的高效维护了国际体育大家庭的规则和正常秩序。AHD严格按照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制定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奥运会上,AHD受理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类型与前几届奥运会差不多,主要是参赛资格案6件、比赛结果案件3件,兴奋剂案件没有出现。其中3件案件的申请人得到了AHD的支持。由于有了国际体育仲裁院20余年的仲裁实践及奥运会临时仲裁10余年的经验,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AHD在仲裁的过程中,既有对先前仲裁形成的法理的遵守,也有积极面对北京奥运会的新情况而做的应对。
第一,AHD在北京奥运会上的实践遵循了先前仲裁实践所形成的一些规则和原则。在参赛资格案件方面,AHD继续遵循维护运动员利益的宗旨,它的裁决使得两名运动员有机会参加北京奥运会。特别是在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上,AHD是比较慎重的。在两个相关案件中,一个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一个没有得到支持。从案情看,这两位运动员虽然都具有双重国籍身份,但西玛斯由于有证据证明其曾经获得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认可而获得了参赛资格。虽然在参赛资格问题上,AHD一般会尊重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其规则的解释、适用及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些组织如果错误解释了其内部规则,违反了公认的法律原则,损害了运动员的利益,AHD也会撤消其决定。
关于比赛结果案件的处理,AHD 仍然继续坚持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已经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比赛场上裁判的裁决,原则上不干涉,除非有证据证明有关比赛的官员和裁判是恶意的或者武断做出的。这在第八案和第九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尽管丹麦队更换帆船的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但仲裁庭明确指出:在比赛公平没有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而且比赛结果的做出并不存在恶意或者武断,比赛的胜负应该由赛场上的裁判而不是仲裁庭作出。这表明了仲裁庭在考虑体育运动特殊性的基础上,对体育运动本质和奥林匹克精神的尊重。虽然第七案从最初的比赛结果纠纷演变成一个有关救济程序问题的纠纷,但从裁决书可以看出,仲裁庭对比赛结果仍然给予了充分的尊重,没有更改比赛结果。
第二,在裁决书的制作上,我们看到了一个新变化:一些裁决书引用了CAS已有裁决书的内容。这预示着判例在CAS的仲裁过程中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一般认为,判例在CAS及AHD的仲裁过程中并没有拘束力,根据《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7条的规定,仲裁庭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章、适当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裁决争议。可以看出,其中并没有提到判例,也就是说判例法并不是其所适用的规则。考虑到CAS作为一个世界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其受理的仲裁申请来自世界各国,尽管各国法律存在多样性,但在当今两大法系日趋融合的情形下,判例在CAS的裁决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北京奥运会的仲裁案件也给AHD的实践和发展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一是重复申请仲裁的问题。如阿塞拜疆女曲系列仲裁案,对同一事实重复提起仲裁。AHD固然应该维护每一名运动员的权益,但奥运会的仲裁作为一种免费的公共资源,应该得到各方的尊重。该问题在目前AHD受理案件较少的情况下可能还不突出,但如果出现案件数的激增,仲裁资源的有效利用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理”应该在体育仲裁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准确的适用。
二是对于体育组织内部规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问题。在一般情况下,CAS对作为被申请人的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则会给予充分的尊重,但在第七案中,由于体育组织内部相应规则的缺失损害了运动员的利益,仲裁庭无法对此做出有实质性意义的裁决。我们认为,仲裁庭虽然没有相应的权力对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则进行审查,但AHD可以建立一个相应的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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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奥运会争议仲裁之发展浅析》,载《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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