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建立民办高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办学行为,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综合应用拨款、规划、信息服务、评估、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管理高等学校;制定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宏观调控自治区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自治区管理的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权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学位授予点;统筹推进自治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
3.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高等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高校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发展行为。
4.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与高中课程改革相结合、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相结合、与高等学校录取模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有利于推进双语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招生考试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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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实施“阳光工程”,坚持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加强考试招生制度建设,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考试招生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加强专业考试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5.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高校要依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要尊重和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申诉制度和教育救济制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十二)维护高等学校安全稳定
1.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原则。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各种事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学校卫生、食品及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切实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2.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深化科学无神论教育,严禁宗教进校园。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原则,净化课堂教学环境。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了解掌握网上舆情动态,加强网上舆情引导,占领网络育人阵地。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教育,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防止各种敌对势力特别是“三股势力”对高校的渗透,巩固社会主义办学阵地,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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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稳定。
(十三)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
1.坚持党对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高校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以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确保高等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切实加强高校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要求。
2.加强高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完善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指导工作学习实践。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和学校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优良党风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切实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建立专兼结合、专职为主的民办高校党务工作队伍。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对高等教育的领导,指导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高等教育专项规划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地州党委政府要把地处本地高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视并加强对本地高校的支持与投入。
自治区成立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研究、咨询以及指导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接受教育厅委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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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政策研究、分析和评价工作。教育厅相关处室根据分工,具体负责专项规划实施工作。
高等学校要根据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完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发展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抓住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力争在一些重大改革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经费保障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将所有公办高校纳入生均拨款范围,并按照培养层次和学科专业特点,不断提高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到2015年达到全国高校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部属高校平均水平。建立并完善保障专项规划实施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自治区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地州政府经费投入责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重大项目、改革试点的配套经费落实到位。
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研究建立高等学校成本与效益评价标准和机制,完善拨款制度法制化,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扎实推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自治区政府高校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保证专项经费使用程序规范、论证充分,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监督考核
建立高等教育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和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实施对高等教育专项规划及其管理的专项督导。专项规划的落实情况要列入各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自治区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专家组对专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了解各项计划进展、组织机构建设及其作用发挥、经费投入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并对高等教育专项规划的实施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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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一)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专业建设为重点,着力加强课程、教材、实验室及实训基地、教学团队建设,加强教学名师与青年教学能手培养,积极推进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积极争取我区新建本科院校入选教育部新建本科院校“示范建设计划”、“开放性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领导能力增强计划”,加快新建本科院校发展。 (二)重点学科与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实施第二批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责任,提高建设成效。启动实施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加强“211工程”大学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教育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教育部“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支持其他高校重点学科建设。 (三)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计划
实施第二批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计划。围绕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对各层次、各行业人才需求,根据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加强紧缺人才专业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能力。 (四)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学历层次提升计划,积极利用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项目,实施“高校教师海外研修计划” 、“高职院校双师型队伍建设计划”等项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启动“天山学者高层次人才特聘计划”,稳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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