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3学时)(2)

2019-01-12 16:15

规定本身显然侧重于公权力的保护。国务院的低保条例,这个行政法规讲,“为了规范居民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这时候目的已经变了,同样一项制度,这时候目的已经从公权力保护到私权利,从维护社会稳定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我们在立法制度建设方面已经体现了公权力到私权利的转变。当然公权力也要保护,但是我们以前过于倾向公权力的保护,忽视了私权利的保护,现在开始往这个方面扭转。 2、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这是很多年之前的案例了,因为孙志刚案件,我们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他在收容站里被打死,曝光了之后,大家说收容遣送制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收容、遣送是1982年的国家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它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还是保护公权力,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因为孙志刚事件,我们废除了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救助管理办法。这个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这项制度是保障“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从收容遣送的公权力为侧重点,到救助管理的私权利为侧重点,这个转变也是非常清楚的。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世界各国都首先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接着规定征收,接着规定补偿,这三个制度要联系在一起。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那么就不存在为了公共利益去征收,征收了也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就承认了这样三项相联系的制度。它说首先要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障;接着,私有财产要为公共利益服务,尤其是在征收方面。所以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征收私有财产的,但是征收私有财产要给予补偿。什么样的补偿?公正的补偿。

我们国家《宪法》也确立了征收和补偿制度。《宪法》2004年修正案怎么规定的?首先确立保护私有财产权。我们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半个世纪,我们在《宪法》中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首先是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后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和征用,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大家要注意的是《宪法》所规定的补偿,前面没有一个限定说是给予一个什么样的补偿,是一个公平的补偿、公正的补偿,还是适当的补偿,没有说。

我们2011年1月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法规名称上就已经体现了公权力保护向私权利过渡的倾向。法规名称,原来叫“拆迁管理”,现在叫“征收与补偿”,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征收。公共利益是什么?这里面明确了什么是公共利益,明确了征收的程序,而且明确了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在征收补偿条例当中,明确提出给予公平补偿,然后严格限定了征收的执行等。

这是我们通过三个例子来讲从公权力保护向私权利保护的过渡,开始重视公民私权利的

6

保护。

(二)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

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我们当时的管理强调的是强制性。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那管理的方式就要发生变化,从强制要向非强制、传统向新型、典型向非典型转变。

我们以前强制的方法主要是: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现在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承诺、行政奖励、行政合同,出现了行政给付、行政救助、行政协助,出现了许可、确认和征收。

所以我们说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在服务行政的要求下,在市场经济大的前提和背景下,我们行政的理念、行政的手段也都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单方面地强调强制性的手段,到非强制的各种各样的手段的综合运用。 (三)从隐蔽行政到公开行政

我们2008年有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有这样一个条例,毕竟我们开始在信息公开方面迈出了法制化的一步。

比如陕西安监局的局长戴着名表,听说此表很值钱,后来三峡大学的一个学生向当地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他2011年的收入。然后给申请人的答复是这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工资的收入不是信息公开的范围。这里面实际就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怎么样运行、运行当中怎么样去完善。但这里面也包括信息的公开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的关系处理,所以这里问题还是很多的。但是我们毕竟有了,而且大家意见比较集中的说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财产的公开制度,财产申报。地方有这样的立法实践,新疆阿勒泰地区有一个《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地方有这方面的立法,也在逐渐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2005年3月30日起,新疆乌鲁木齐交警有一个“四不准”的工作规则:执法交警不准躲在暗处;对因交通标志不清、设置位置不当造成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对运送病人、孕妇或赶乘飞机、火车等轻微违法行为不准处罚;在交通管制期间的违法,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作罚款处理。交警不准躲在暗处,就是一个公开行政的要求,从隐蔽行政到公开行政。 2005年4月15日,北京交管局有一个新闻发布会,讲说暗中指法是多种指法手段中的一种,是震慑违法行为一种有利手段,应得到大力支持。它认为暗中指法是必要的。在执法的理念上,是需要有一个转变的,要从隐蔽行政向公开行政转变。 (四)从实体优位行政到程序优位行政

以前我们强调的是行政的实体,现在强调行政的程序、程序规则。地方也有立法,比如2008年的《湖南省程序行政规定》开始实施。

现在很强调程序,比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告知和说明理由、智能分离、不单方接触、回避、记录与决定等等。

现在在一般的老百姓看来,好像听证这样的行政程序比较多。听证太多了,大家也不以为然,觉得听证都是骗人的。那么我们就看一看听证这个行政程序的问题。 1、事例:铁道部春运客票上浮听证会

7

前些年,铁道部一到春运期间,客票就涨价,它说是调整供需关系。就说铁路客票涨价了,很多人不坐火车了,不回家过春节了。第一年这样搞了以后,一个叫乔占祥律师就告铁道部,说铁道部春运客票上浮没有搞听证,所以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一年多时间内,一审、二审判决乔占祥败诉,铁道部胜诉。判决的理由是,乔占祥所说的铁路春运客票上浮属于《价格法》规定的应当听证的范围。但是《价格法》怎么规定的呢?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利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它规定的是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而当时听证制度没建立,所以铁道部没有搞听证,铁道部没有责任。应当谁建立?应该是现在国家发改委,当时的国家计委。第二年春运的时候就搞听证了,这个时候乔占祥二审还没有做出判决,乔占祥就要求参与这个听证会,没有被允许。还有一个人也要求参加听证会,也没有被允许,打假的王海。这里面又反映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怎么选拔。谁可以参加听证会?乔占祥认为他理所当然应当参加,因为他这个案件催生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催生了听证会的召开,那么我要求参加为什么不可以,我对情况都了解,我是专家。所以听证会人员的选拔是一个问题,现在也没有完成解决。 2、事例: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

圆明园有湖,湖里有水,北京缺地下水,湖里的水往地下渗得很快,圆明园就不断地往湖里补水,花很多钱。它想了一个节约的办法,就是把水抽干之后,湖底铺防渗膜,把水再灌进去就不往地下渗了,这样能省很多水、节约很多钱。这样一个结果可能对周围的生态环境有影响。防渗工程的事情曝光之后,大家意见很大。怎么办?意见大就搞听证会吧。上至70多岁的老人、下至11、12岁的孩子,都是听证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他们异口同声批评圆明园管委会。圆明园管委会参加听证的负责人中途愤然的离场。不跟你们玩了,我走了。听证会之后,没有依据听证会做出任何处理。过一段时间,又有媒体曝光,说北京师范大学承担了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但它现在一直没去。过两天,北师大宣布不去了。再过两天,清华大学说我去。它有环评资格,清华大学50、60个师生夜以继日,因为已经好几个月过去了,做环境影响的评价。对水、土、物质、空气等各种生态的评价,形成一个环评报告书,提交给国家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审查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书,认可了之后,环保总局依据环评报告书做出最后的处理决定。为什么没有根据听证会做决定,而是根据环评报告书做决定?因为环境评价是一个科学问题,它有客观地判断标准,因此不需要听证,也不能听证。

或者把这个例子再极端一下,前两年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事件,就是“周老虎事件”。说野生华南虎发现了,有照片为证。全国人民都说那个照片是假的,只有陕西林业厅说是真的,折腾了一年多。这事不是很简单嘛,真的、假的开个听证会。能不能开听证会?显然不能。听证会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判断照片的真伪就是一个科学判断。为什么拖那些长时间呢?谁也不去承接鉴定的工作,谁也不揽这个活。我认为这种鉴定不是很难的事,如果那么难的话,我们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就麻烦大了。一年多之后,鉴定说照片是假的。像这样的科学判断的东西,不需要开听证会的。圆明园防渗工程的环境影响问题,也是如此。

因此,结论是,我们还不知道听证会要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就在开

8

听证会;我们在不知道听证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天天就在搞听证。 3、案例:北京地铁票价听证

听证会提出两个方案,一个单一票制,一个计程票制。北京交通拥堵,希望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怎么办呢?把北京的地铁票价降下来。大家说听证会都是涨价会,不是的,也有降价的,地铁的票价就要降。

单一票制就是2块钱,不管坐多远、不管乘车多少次,上车就2块钱。计程票是根据距离,7公里以下2块钱,7公里—14公里3块钱,14公里以上4块钱,按照里程计价。这个可能更公平一点,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一人2块钱操作比较简单。

25个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两个方案选哪个?当然第一个,第一个偏宜。这两个方案它不具有可比性。单一票制是2元,计程票制是2元开始,2元、3元、4元。如果单一票制改成3块钱,还能让大家讨论讨论。而单一票制是行业主管部门是首推方案,他希望通过的方案,而且听证会的参加人员不能提出第三种方案,只能在两种方案中选其一。所以有18个人选了第一种方案,7个人选了第二种方案。事后很多人推测、猜想这7个人是什么人、当时是怎么想的,他们为什么选择第二种方案。这个我们不管,就说听证方案的设计要有比较性,要有可选择性。当时第一个方案通过了,大家都觉得很好,如果真的通过第二个方案,可能老百姓骂这25个人,有便宜的你们不选,你们投票人是有钱的,为什么选后面贵的。但现在就看出一些后遗症,北京政府这方面负担很大,因为地铁的线路越来越多,里程越来越长,当时的2块钱和现在的2块钱不一样了。那个时候2块钱能坐多少公里的地铁,现在成倍成倍地增长。如果天气不好、下雨的时候,在地铁里坐,从1号线到15号线,2号、3号、4号。所以公共财政要在里面补贴,也有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我们在讲程序的时候,举的例子是听证,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实体优位向程序优位转变过程中,我们实际上还要注意研究程序当中的问题,保证这样一个程序的公平、公正,用公平的程序保证实体的公平、保证实体的正义。 (五)行政公产管理问题

我们以前讲行政管理,只讲管理的主体——公务员,不讲管理的物质手段,只讲管理的人的手段。行政主体支配下供公众使用或公务使用的财产,就是行政公产。 1、行政公产的特征

第一,要由行政主体支配。就由我所有,或者是由我来管理。比如民间的博物馆,如果搞一个文物的展出,民间博物馆把这个文物拿到国家博物馆来参展。参展的时候,它就变成了一个公产,因为由行政主体来控制和管理。

第二,以公用为目的。比如公园、广场,是为公众使用的,或者政府的办公楼,公务用车,是公务使用的。公众使用也好,公务使用也好,它的目的都是公用。 第三,公产不限于有形财产。电、热、光等等,无形财产也是公产。 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行政公产?现在研究的很薄弱,几乎没有人研究。

2011年8月份在网上下载了一个图片,安徽长丰:高铁骑上居民楼,居民楼上面架了一个高铁。高铁是行政公产,为公用的,公众或公务,由行政所有或管理的财产。

9

2009年11月,郑州公路“死亡箭头”。原来这条路比较窄,要拓宽。一拓宽公路,原来在路边的电线杆子就变到路中间了。施工单位一直找这个电线杆子归谁管,谁也不管,没有人管。最后他也不管了,就把这个路修好了。警察划交通标志、路线标志,他就划了一个直行的箭头。前面的电线杆子弄了一个标志,进行提醒。但是这个标志,那个车撞到了电线杆子上,一个人下来蹲在这儿看,什么情况,按这个标志走,怎么撞到电线杆子上了。这是一个公产,谁来管?最后没人管。

八达岭高速进京的一段路非常陡,经常出事故。2005年春节的时候出了一个重大的交通事故。王岐山当时是北京市市长,当时八达岭高速就不让走货车了,国道就非常拥堵,几十公里堵了很多车,因为春节了要往北京拉货。对这个事件王岐山说,“问题的发生有道路设计的原因,这个盘山路应该多绕一个山口,现在少绕一个山头,增加了巨大的坡度。这几年这条路在经常的出事,确实事故很多。”公路也是行政共产。行政公产在设计、建造上存在的问题,它有安全的隐患,有瑕疵。为了省钱,应当多绕一个山头,而少绕了一个,当然坡度就大了,危险就大了。因为拉货的车很多都超载、超重,下坡很陡,时间又很长,一直踩刹车,刹车片熔化,刹车失灵,所以那几年总出事故。

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的利用。清华大学叫第四教学楼,被命名为真维斯楼,舆论哗然。为什么叫真维斯楼呢?因为这个企业、这个品牌给钱了。我们用这笔钱可以投入到教学楼设备的更新、日常的维护管理,还说国外很多也是这样的。 2、行政公产存在的问题

我们这里面需要研究的问题,行政公产的设立和管理,在利用和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行政公产的设立,核电站、化工项目、垃圾处理厂。有污染的、有辐射的,周围的群众都有意见,不让你建厂子。不让建怎么办?管理让要维护、维修,能够安全地管理和使用。而我们现在的管理上也有很大的问题。

设立管理有问题,在管理使用的时候,比如高速公路收费,好多年了,大家都有意见。高速公路是收费能不能取消?收了多少钱了?旅游景点门票;北京大学拒绝游客参观,突然一年的五·一贴了一个告示,参观人员不能入内,必须有证件,份身份证不行,要有北大的证件才能进北大校园。北大是北京大学的北京大学吗?我们带着孩子旅游,就想看看出北大,怎么就不让进呢?这是国家的国立大学。北大没进去,看看清华行不行,清华让进,清华好。清华和北大不太一样的地方,清华的院比较大,北大院比较小,所以清华不仅对游客没有这样的限制,当然大客车拉人可能要有限制,一般的散客出入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汽车进入清华大学也不收费,北京市唯一的一所不收费的大学,汽车进去以后停一天、停一个月一分钱不要,开放的大学。这样一个行政公产的利用,不让它进行不行?完全让他进,收费行不行?完全让他进,管理上有很多的支出和负担,这都是利用使用上的问题。

刚才说大学一个楼的命名,我们很多楼里面,比如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里面就有一个咖啡厅,法学院里面也有一个咖啡厅,也有一个书店、复印打字室,这些都是出租的。这样行不行?这个楼是教学用的,现在做生意了,这个跟教学有关。有一个咖啡厅,我再弄个茶馆行不行?哪些行、哪些不行?一个政府机关,把第一层全都出租了,变成了商业银行、快餐店,

10


2014-081-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3学时)(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海洋微藻DHA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