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招标文件
11.3《投标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
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应包含服务全过程和伴随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11.4每项分类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备选方案
12.1备选方案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如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
效投标。 13、联合体投标
13.1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供应商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14、供应商相关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3)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授予的相关许可文件和其他资格证明
文件;
(4)供应商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包
括设计、生产和服务等)能力;
(5)供应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其信誉、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证
明文件(包括经过年审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有关资质等级证书等);
(7)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允许、且供应商拟将本招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
人完成(分包)的,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分包人合格的文件,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如果供应商中标并将项目分包,其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边带责任。
14.2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5、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实物,包括如下:
(1)服务的详细说明;
(2)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明确标注出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时
间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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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服务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
具的清单。
(4)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供应商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作出
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招标文件规定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5.3 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报价; 16、投标保证金
16.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详见投标邀请书。
16.3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务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帐号及金额一次性进行缴交(转
帐)足额投标保证金。。
16.4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6.5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供应商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原额无息退还。
16.6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 1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
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中标供应商未按本须知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7、投标的截止期、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的截止时间为《投标邀请书》规定时间,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
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7.2 从投标截止日起,投标有效期为《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天数。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
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18、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编制投标文件的数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
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
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
签名章或签字才有效。
18.4 若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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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联合体主办方进行签署即可。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供应商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唱
标信封”字样。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文件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同一包装内)。
19.2 信封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和“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开标日
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19.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
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0.3 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1.2开标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
21.3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供应商签字确认。
21.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
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2.1 评标由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
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
性检查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价格评分。
22.3 本次评标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选定的方法,具体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先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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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五)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以上的规定
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供应商没有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确认的,视为不确认)。
23.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每份投标
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3.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供应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
3)供应商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负偏离的; 9)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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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纠正,但不得允许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 24.2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投标的评价
25.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授标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
26.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
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
26.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
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6.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注明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5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保留在复核评审过程中审查预中标供应商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的权利,包括对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预中标供应商的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候选的供应商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如审查通过,则自动成为预中标供应商)或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7、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名第一的推荐为中标候选
供应商,其余按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中标备选人,由采购人依法选定中标供应商。若中标候选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六、询问、质疑和投诉
28、询问
2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函》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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