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
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10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
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应向乙提供所供主要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 质证书。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时,保管费用元由甲方承担。保
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
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 并补齐数量。】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
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
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隐藏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
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组织验
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 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
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
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5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3 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10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篇四:《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XX-0213) 天 津 市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GF-XX-0213)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协 议 书
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