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
篇六: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JF-XX-0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
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予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有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
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
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定如下条款: 3.4.1 3.4.2 3.4.3 3.4.4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通 畅。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
施工现场双方商定
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
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 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无约定 年 无约定 月 无约定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无约定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