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 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有关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 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无约定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7.2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包管时,保管费用 无约定元由甲方承担。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 甲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7.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
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得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
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
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 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
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8.6 乙方在验收后 无约定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
工资料和竣工图 无约定 套。 第九条设计变更
9. 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
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2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竣工结算
篇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修改版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 议 书
承包人:(全称)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全称) 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天津市静海县旭华道冠华家园南
工程内容: 本工程共3幢,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服务大厅2框架
3层,面积㎡,食堂框架2层面积㎡,三幢总面积㎡。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为天津市静海县科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大厅1、2及食堂工程,招标规模为三幢总面积平方米,其中服务大厅1框架2层面积㎡,服务大厅2框架3层,面积㎡,食堂框架2层面积㎡,投资约1200万元,具体详见建设单位所发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XX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