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患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为了搞好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各种事故隐患的治理有稳定的资金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隐患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从每吨原煤中提取10元作为隐患治理资金,全年保证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
2、在非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如停产整顿、整改)未生产原煤,则所产生的资金空缺由法人代表负责筹措空缺部分资金,切实保障隐患治理资金的正常和稳定。
3、隐患治理资金必须用于新增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及抢险救灾等;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正常情况下,我矿的隐患治理资金总额能保证我矿达到安全生产的条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特殊情况需追加安全投入资金,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要积极支持,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5、隐患治理资金由专人负责管理,领用必须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6、对挪用专项资金的人员,情节轻微的按矿的规章制度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年度未使用完的资金,不能巧立名目滥发乱用,必须移入下一年度的安全基金作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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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不到位或使用不当造成对安全生产影响或事故的,要严肃追查处理,查清责任人员按矿规章制度处罚,后果严重的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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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2、报告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3、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正常情况下,一般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每星期要向煤炭局和安监局报告一次。
4、对一般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隐患,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同时,要及时按重大隐患报告程序逐级进行汇报。
5、重大隐患报告程序:
矿(井)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安监局驻矿督察员 → 县安监局和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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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进行隐患治理和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隐患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在隐患条件下停止工作,拒绝作业,并进行报告。
4、发现隐患,接到报告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进行有效处理,严禁推委扯皮。
5、对实行报告的个人要予以保密,防止他人报复。
6、对进行隐患报告的人员,要分不同性质予以物质奖励,鼓励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带头作用。
7、对违反隐患报告的人员,必须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处理。 8、事故报告不能越级,只能分级进行报告。
9、严禁事故报告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由弄虚作假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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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矿井管理部分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星期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法人代表、负责人、矿长、管理人员、特殊人员、班组及有关职工参加,主要是总结、安排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问题,处理全矿各种事务。
2、其他临时安排的有关会议,由法人代表、负责人、矿长组织召集。 3、安全办公会议讨论、议定所要开展的工作,所处理的事务及安排各项工作,必须具体落实到人,接受任务的人员必须签字。
4、认真作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下发给矿属各单位。 5、每次安全办公会议的精神、内容,由参加会议的人员返回各自单位后,及时向本单位及全矿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6、安全办公室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人员,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7、安全办公会议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由所有参加安全办公室会议的人员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并认真作好完成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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