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入井前必须对上班人员进行清点、登记,并对人员的情绪、精神状态进行观察,对情绪不好、精神状态差、有喝酒情况的人不得安排上班。
2、每班人员清点,必须名、人相符,认真考勤,经批准的替班、代班必须注明。人员清点完毕如实向矿调度进行申报。
3、安全员、队长在班中一定要随时掌握人员流向,如发现本班人员不在工作现场时,必须迅速查清和寻找,并向矿调度室汇报。井下工作员有事需离开工作地点,必须向队长或安全员请假,出井后要主动进行登记。
4、临下班前一个小时,要对人员进行清点,对需延时工作的人员,应按名登记,注明原因。
5、出井后,应向矿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出井人数,延时工作人数、姓名、简单说明延时原因。
6、对延时工作的人员,队上必须安排一名队长带领,直至升井。 7、对不明原因升井人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查找,同时向矿调度值班领导汇报。
8、矿调度及有关领导接到报告后,要随时对情况进行跟踪,并作好救助的组织准备工作,救助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保证救助人员的安全。
9、矿灯房必须作好矿灯的考勤制度。
(1)发放矿灯后,应尽快将灯号与姓名登记好,不得混乱。 (2)要作到专人专灯,对号发放,对使用备用灯的人员要作好标记。 (3)交接班后,对一班延时1小时仍未交回矿灯的应按队别、人数、姓名向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对提前出井的人员要作好记录,及时向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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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
10、调度室要准确及时的掌握井下各工作地点人员的人数及构成情况,记录必须准确,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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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井口检身制度
1、凡是下井人员(包括上级来矿检查工作的领导)都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 2、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点火易燃物品、失爆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一经检身工发现,必须制止其入井行为并严肃处理。
3、严禁入井人员过度疲劳和酒后下井。
4、检身工必须认真清点出、入井人数,并做好记录,随时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
5、任何人都 无权命令检身工放人下井,对不接受检身的各类人员,检身工有权制止其入井行为。
6、因检身工失职漏检,致使井下发生事故的,由检身工负相应责任。 7、严格检查在井口20米范围内,有明火装臵与无关人员在井口逗留,同时要检查登计出井人员携带的物品,防止井下物品丢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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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矿井测风制度
为了搞好我矿通风工作,防止瓦斯积聚,及时掌握各处风量情况和调节风量,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如下测风管理制度。
1、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工程师、测风员。建立测风记录,台帐及井下测风站、定期测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每十天对矿井测风一次。
2、对于井下各生产系统构成后,要及时测风,合理配风,保证工作面及掘进头有足够的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3、测风员必须认真填写测风记录台帐及牌板,不得随意涂改。 4、测风仪表按规定定期到指定单位校检,未经校检或校检过期仪表严禁使用,工作中要爱护仪表,仪表保管由专人负责,严禁损坏。
5、测风结果及时填入测风台帐本、做到台帐、牌板、手册三对口,并测风结果及时上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测风结果制订调节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6、矿井的各种通风设施(风门、测风站、防爆门、调节风门、调节风墙、风桥),测风员每天下井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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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抢险救灾制度
1、加强应急管理建设,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完善。
2、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机构备案。 3、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臵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工人培训和演习。
4、与就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的救援。
5、落实兼职救援人员,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一定煤矿工作经验的工人担任。
6、矿井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争取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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