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雅典
一夫一妻制。
契约婚制,以女方父亲与男方立约、男方支付聘礼形式。 妇女地位极低下,丈夫可单方面休妻。
古罗马婚姻法
市民法:“终身结合,神与人事的共同关系。”法典:“一男一女以永续生活为目的之结合。”
婚龄:男14岁、女12岁。
市民法方式“有夫权婚姻”,由家长订立婚约,男方提交聘礼,毁约则丧失;女方毁约4倍(后改2倍)返回聘礼。直系以及6亲等(后改为3亲等)内旁系亲属不得成婚。
万民法方式“无夫权婚姻”,女子移居或户籍登记、男方宣誓等方式即可成立。 古罗马离婚
有夫权婚姻丈夫或男方家长可单方面弃妻。如为买卖婚形式婚姻可出卖妻子。 无夫权婚姻可以协议方式离婚。《新律》一方提出的离婚或具备正当理由:规定叛国、杀人、强奸、行为不检点等;或可以丧失嫁妆、聘礼、或交出1/4财产为条件无理由离婚。
离婚后子女原则上应归父亲抚养。女方在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
罗马亲子法
罗马法即“家父之法”。家父:同居的最高辈分的直系男性血亲,具有“对于一切人、物之权”,家中所有人全部处在其权力之下为“他权人”。
对于妻子、子女有处罚权、出卖权、财产权。但不得遗弃3岁以下子女(怪胎在5证人证明情况下可以杀死)。
古罗马亲属法
原市民法上的亲属法:亲属分为家属(核心家庭成员)、族亲(处于同一或曾经处于同一家父权下的亲属)、宗亲(同姓氏)三类。
法典定为“血亲”、“姻亲”、“配偶”三类。并确定“亲等”:直系每一世代为一等,旁系追溯到同一祖先后再累计世代数目。
欧洲中世纪教会婚姻法
确认双方自愿的一夫一妻制婚姻。 婚令:男14岁,女12岁。
不同信仰不得结婚。4亲等内不得结婚。 必须先行定婚、并公告后举行宗教婚礼。
因婚姻为“圣事契约”,禁止离婚。只能在通奸、叛教、残害情况下由教会宣告“司法分居”。
近代英国婚姻法
1836年婚姻法规定:(1)结婚,宗教婚姻应在3礼拜日前公示;世俗结婚,采用登记婚制,也应经21日的公示。(2)离婚,列举通奸、重婚、虐待、2年以
上遗弃等离婚原因。
原妻子财产归丈夫全权管理。1882年制定法规定妻子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0世纪的改革:1969年《离婚改革法》,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离婚主要依据。承认夫妻财产分立原则。
夸美纽斯《图画中见到的世界》 结婚
所谓结婚,是为了相互帮助和人类的繁殖,由神带入乐园中的。
结婚的年轻男性(独身者),应该在财富、职业或学问诸条件中选择一项。这是为了能赡养家庭、有助于成家立业。另外,他还选择令他满意的妙龄女郎(或者寡妇)。这时,注重德性和素质应该比注重相貌和金钱重要得多。
在此以后,他不是与她悄悄地签订婚约,作为求婚者,他来到父1、母2身边,或者来到监护人和亲戚身边,通过友人3向女方求婚。她向他起誓,两人成为未婚夫妻4-5.
婚约成立,起草有关聘金的文书6.
最后举行结婚仪式。由牧师7主持,相互握着对方的手戴上结婚戒指。然后与受邀请而来的见证人一同进餐。这之后就可以称为夫妻了。 一旦妻子去世,丈夫就成为鳏夫。
夸美纽斯《图画中见到的世界》 亲属关系的系谱
人1具有以下所示的亲属关系
父2(继父)与母3(继母),祖父4与祖母5,曾祖父6与曾祖母7,高祖父8和高祖母9,高祖母之父10高祖父之母11,高祖父母之祖父12与高祖父母之祖母13,本人以上这些亲属被称为先祖14.
晚辈中,有儿子(继子)15与女儿(继女)16,孙子17与孙女18,曾孙19与曾孙女20,曾孙之子21、女22,曾孙之孙子23、孙女24,曾孙之曾孙(子25与女26),本人以下这些亲属被称为子孙27
在旁系中,有父方的伯叔父28、伯叔母29,母方的伯叔父30、伯叔母31,兄弟32与姐妹33,父方的伯叔父系的堂兄弟34,母方的表兄弟35,以及伯叔母的儿子36
小结:
婚姻法趋向于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当事人意愿决定原则 夫妻财产的分离制 亲属关系的单纯化
法律史专题第六讲 犯罪与刑罚 文化人类学上刑法的性质 实现社会规范的极端手段 作为祛除仪式出场的刑罚 刑罚针对的是文化的价值观念
战国秦汉刑罚一般特征 肉刑为主刑
劳役刑为附加刑,终身为国家奴隶 死刑的种类繁多,“夷三族” “坑”与“屠”
汉文帝废肉刑
公元前179年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将罪犯女性亲属收为官奴婢)。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刑:
(1)黥刑为髡钳城旦春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 (2)设定劳役刑的刑期。以后景帝进一步减轻笞刑数目。
刑罚制度改革意义
废除原始刑罚,走向文明 确立“教育刑”观念 为新的刑罚体系开辟道路
隋唐以后刑罚制度
五刑二十等“正刑”。枷号
“加不至死”,“二死三流同为一减” 笞:10-50下,10下一等 杖:60-100下,10下一等
徒:1年到3年,半年一等(附杖,刺字)
流:2000里到3000里,500里一等(配役,充军,发遣) 死:绞、斩(凌迟)
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行为人双方的社会贵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以下犯上、以卑犯尊加重处罚,反之减轻处罚。
亲族间侵犯人身,由疏至亲逐级加重;侵犯财产则由疏至亲逐级减轻。 中国式的绞刑 对男犯的绞刑
小结:中国古代刑法的特点 注重对于伦常的保护 注重处罚犯罪的意识 刑罚体系的人道化倾向
雅典的刑事法律
区分“公犯”与“私犯”。“公犯”之诉,以被告受到刑罚处分为目的。不可撤诉,否则罚款。“私犯”之诉以被告赔偿为目的,可撤诉。
刑罚制度:原“德拉古法”极其严酷。后改公民死刑为服毒。另有出卖为奴(强盗)、罚金。
“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每年冬季开罐检查,当放逐某人的建议超过6000票时即宣告某人应 在10日内离开。放逐期10年,财产可委托他人管理。 重要罪名:叛逆、惑众、亵渎。窃贼可当场杀死,或事后两倍赔偿。谋杀可以赔偿或自动流放结案。 雅典的放逐陶片
罗马的刑法
早期刑法:犯罪被认为是冒犯神灵,处“献祭”——任何人可杀、沉水、烧死。侵害人身则以复仇或赔偿方式解决。
共和国后期出现“公敌”罪名,逐渐形成“公犯”概念,不可以赔偿解决。 帝国时期刑法体系化。酷刑(钉十字架、喂野兽、火刑)、奴役刑、驱逐流放等。元老和骑士具有特权。犯罪分类更多:大逆、叛国、贪污、造假、通奸、盗窃等。
欧洲大陆中世纪刑法
1532年《卡特琳娜法典》,查理五世统治时期发布,为神圣罗马帝国、也是欧洲中世纪最重要的刑法典。
179条。极其残酷,残害刑为主:断手脚、割耳鼻、挖眼等。死刑多酷刑,斩首、火刑、车裂、分尸等等。夜盗一律死刑,男绞女溺。 中世纪刑具
1591 年出版的图书插图
1658年夸美纽斯《世界图解》 ——罪犯的体罚
罪犯(受到拷问是常事)由刑吏2从监狱3中带到刑场,或者被马拖着走15。 盗窃犯4由刽子手6将其吊上绞架5。
奸夫被砍去脑袋7。杀人犯和强盗(海盗)在车裂的刑车上被砍去双脚8.或者被穿在木桩上9。
女巫(吸血鬼)在火刑场10被烧死,在处刑前被割去舌头11,或是在断头台12上被砍下双手13,甚至还有被火钳14烧焦的人。
被判死刑的人被捆绑在示众台上16,施以绞刑17,乘坐木马刑具18,耳朵被割下19。
此外还有被鞭子抽打20、盖上烙印流放,放在钢船板上烤,或是永远监禁等。 祖国的敌人用四匹马拉着四肢,活活撕裂。
近代德国的刑法改良
1850年普鲁士刑法,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废除刑讯、残害刑、烙印、以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制度。
1871年德国刑法典,分为总则、第一篇(刑例)、第二篇(罪与刑),370条。将犯罪分为重罪(应判处5年以上徒刑)、轻罪(不满5年至罚金150马克以上)、
违警罪(不满150马克罚金以及拘役)3类。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苦役、拘役、罚金、褫夺公权。29章分别规定29类犯罪。
近代法国的刑法改良
法国革命前刑法已基本统一,以国王发布的法令为主。特点是刑罚残酷,死罪罪名有150多项。
《人权宣言》奠定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相适应,人无等级、同罪同罚,不得自证其罪,只能经过正当程序才可定罪等等。 1791年开始起草刑法典,将死罪减少至32种,废除残害刑,因战争打断。 1793年“雅各宾专政”以严酷法律对付反革命,处死30多万人。
1810年刑法典
1810年公布刑法典:总论,第一卷“关于重罪、轻罪之刑及其效力”,第二卷“关于重罪、轻罪之处罚、宥恕与刑事责任”,第三卷“重罪、轻罪及其刑罚”,第四卷“违警罪及其刑罚”。484条。前2卷相当于总则、后2卷相当于分则。 刑罚体系:(1)违警刑,罚金。(2)惩治刑:定期拘押,罚金,定期剥夺公民权、民事权、亲属权。(3)身体刑:死刑,无期重惩役,流放,有期重惩役(5—20年),轻惩役(5—10年)。附加刑有烙印、铁枷等(大逆死罪附加断手)。(4)名誉刑:枷号示众,驱逐出境,剥夺公权。
罪名分类:(1)违警罪:仅处违警刑的罪名。(2)轻罪:应处惩治刑的罪名。(3)重罪:应处身体刑和名誉刑的罪名 特色
严惩危害国家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宪法、危害公共安宁):第三卷388条中占了近200条,仅危害国家安全罪37条中就有17条死罪。
严惩盗窃:侵犯财产罪名有58项。凡夜盗、盗窃共犯、携带武器盗窃、入室盗窃、强盗一律处死刑。公路行窃无期重惩役。 罪名苛酷,贯彻威吓主义。如乞丐罪5条,持有可犯罪工具乞丐处2—5年拘役,持有100法郎以上财物无法证明来历的处6个月到2年拘役。
残留大量旧式刑法原则。不明确区分未遂、既遂,主犯、从犯的区别。 英国法中的刑法
普通法上的罪名与刑罚——1972年后“克勒努公司诉检察长案件”的上议院判例否认普通法判例可以创造新的罪名与刑罚。
制定法:起源于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无刑法典,为涉及某些罪名的单行条例的积累。如1351年“叛逆法”等。 刑法——总则性质的特点
责任能力:普通法规定不满14岁“推定”无能力。不满7岁完全无能力(源自罗马法)。1932年制定法提高到8岁,1963年提高到10岁。
认定犯罪的根据:(1)危害行为,(2)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法律上的),(3)该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意图(直接的、间接的、潜在的、特定的故意)或是“放任”和“过失”。
合法的辩护理由:(1)未成年,(2)错误(不知法不得免罪),(3)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