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5)

2019-01-19 10:50

与醉态,(4)被迫的行为,(5)紧急避难。

犯罪形态:一级主犯:直接行为人;二级主犯:现场帮助支持者;事前从犯:不在现场但曾提供帮助支持者;事后从犯:事后帮助支持者。1967年法予以废除。 刑法——刑罚种类

古代:(1)死刑名目繁多:肢解、车裂、斩首、绞、火刑等等。(2)肉刑广泛使用:割手、砍脚、阉割、剪刑、烙印等。(3)身体刑:鞭笞。(4)苦役:划船、踏轮等。(5)流放。(6)罚金与没收。

近代的改革:(1)1820年法废除对于妇女的肉刑及肢解(改绞)。(2)1837年法设死刑、流放、3至终身苦役、监禁、体罚5种刑罚。(3)一次大战后改为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刑法——古代主要罪名

叛逆罪:包括侵害领主、教士

重罪:杀人放火、强盗、窃盗(12便士以上)、非法入室、强奸、自杀等应处死刑的罪名,可无证逮捕。

轻罪:伤害罪等。但普通法规定受伤者如果在1年零1天内死亡的,仍然作为杀人重罪处理。

死罪广泛:1765年布莱克斯通统计约有160个死罪,法国同时仅115个;1821年上升为200多个,法国刑法典不到68个。 刑法——近代的改良

1837年法限制死刑仅适用于叛逆、杀人、强奸、兽奸、鸡奸、入室盗窃、暴力攻击、纵火等。

1969年永远废除死刑。

1967年《刑事法》废除传统的叛逆、重罪、轻罪分类,统一按照轻罪程序追究形式责任。

19世纪前欧洲刑法小结 没有完整的法典以及总则 刑罚极其严酷

注重对财产权利的保护 法律史专题第七讲 财产法

“财产法”概念

财产:为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财产法:调整财产关系法律的总称

调整静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所有权以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法律

调整动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有关契约、担保、继承等等财产转移、或被设定负担的形态及其过程的法律

财产法的政治经济学性质

恩格斯:“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近代民法的源头——欧洲法律“生产与交换”条件的强化 中国等地区财产法——“生产与分配”条件的强化

古埃及的财产法

所有权:土地名义上归法老所有,村社土地仍以纳贡为条件自治。后期出现私有化,土地买卖要经过付款——宣誓转让——土地登记三大程序。

债权:契约=誓词,不得反悔。萨吉西司规定借债应有财产担保,如无以亡父木乃伊为抵押(后期)。

“大法典”规定不得以农具耕畜及人身和木乃伊为抵押。限制金钱借贷年利<30%,谷物<3.3%。

古埃及的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为主,遗嘱不具有排他性。仅在无法定继承人或向神庙作部分遗赠时有效。

诸子女均分为原则。长子可主持分配。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

丈夫提出的离婚,其死后财产应全部由原婚生长子接收,在其兄弟姐妹间分配。 妻子的财产可以遗嘱继承(以后被禁止)。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财产法

25—59条,土地法。全国土地约85%仍为村社所有,私人占有可出租(地租率为1/2—1/3)。侵害私人占有土地要赔偿。国有土地分赐僧侣、官员、士兵,仅有使用权。

60—66条,椰枣果园专业种植,园艺师开园租种,免4年地租。

67—111条,商业法。合伙商人在神庙盟誓立约,均分利润。商业契约、凭证要妥善保存。商品质量等有严格规定。

113—119条,债法。书面(泥版)契约,双方盖印。买卖要交付象征物,以权杖指示出卖。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提供3年为期的人质(债权人应保证人质安全),谷物限制利率33.3%,白银20%。

120—126条,寄托。以盟誓形式立约,交纳费用。受托人应承担一切风险。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女儿可得相当的嫁妆。

古斯巴达财产法

土地国有,禁止买卖。平均分配给成年男子,由其长子继承。 禁止公民经商。 使用铁钱。

古雅典财产法

所有权:很早确立私有权,执政官就任必须发誓保护财产私有权。 债务担保:“德拉古法”规定以债务人人身为担保,不能清偿即伦为债务奴隶。 “梭伦改革”发布“解负令”,废除人身担保,改以定金、抵押、质押、代位清偿保证4种方式。

借贷利率限制为18%。

侵权损害以过失赔偿为原则。“不自由之债”。

财产继承顺序:儿子——兄弟——兄弟之子——伯叔父——堂兄弟。基本诸子均分,长子略可多分。

“梭伦改革”承认遗嘱继承,但仅在无子情况下有效。

罗马的物法——物的分类

物:自由人以外具有经济价值事物(包括行为)。

“要式”物(土地、房屋、奴隶、驮畜、地役权),必须具备规定的形式转移。相对有“略式”物。

法学家学说已区分有体物、无体物,可代替(种类物)与不可代替物(特定物)、可分和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等 物法——自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取得时效:市民法土地房屋2年、其他1年;法典为同省可动物3年、不动物10年。

埋藏物:万民法规定一律归发现人,法典改为在他人土地上与地主均分。

添附:归原物所有人。但以1/2自己的材料对他人之物善意的加工或添附,可获得所有权。

物法——他物权——役权 役权:对他人之物的权利。(1)不得用于自己之物;(2)不得表现为要求作为;(3)不得对役权行使役权。

农村地役权:通行权,汲水权,引水权,饮畜权,放牧、采矿、烧石灰等。 城市地役权:排流水权,搭梁权,采光通风权。

人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使用奴隶牲畜权。

物法——他物权——永佃权

起源:罗马原有市民得以缴纳1/5—1/10收成为代价长期占有使用城邦公地;希腊有荒地出租100年的习惯。法典定名为“永佃权”。

永佃权人有永久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可以继承,地租不得改变。在经地主同意、并向地主缴纳2%的价金情况下可以转让。 土地变质、欠租3年等情况下丧失权利。

物法——他物权——地上权

在他人土地上设置建筑物、工作物之权。形成于帝国时期。

原市民法将房屋视为土地的添附物归地主。后因城市房地产需要而创设。 地上权人得以一 次性代价永久获得地上权,不负担任何义务。

债法——概念

12表法:债为要式行为(铜与天平仪式、5个证人),债务人以人身为担保。公元前326年被废除。

后期债的定义:依照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给付:给予,作出一定行为,提出保证。

分类:契约之债与私犯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选择之债,份额之债与连带之债,民法之债与自然之债等。

债法——利息与担保

利息限制:12表法限制利率为月利1/12(年利100%)。以后逐步降低为月利1%(年利12%)。“法典”为年利6%。

担保:12表法以债务人人身以及保证。以后出现(1)本人担保:定金,违约金协议,宣誓,偿还协议;(2)他人担保:代位清偿保证;(3)实物担保:质押(2年后可变卖,有余还主),指定财产托付他人,抵押。

债法——契约之债

12表法上的契约:要式口约,文字契约(帐簿记录),实物契约(信托、使用借贷)。

后期契约形式全部改为书面,分为(1)合意契约:买卖、租赁(包括雇佣、承揽)、合伙、委托;(2)无名契约:互易、行纪、协议(和解、仲裁)以及“简约”;(3)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债法——私犯之债

私犯:(1)盗窃(12表法,后改为刑事犯罪处罚);(2)损害;(3)侵辱(语言与行为)。

准私犯:搁置物、悬挂物掉落,投掷物侵害等等。

罗马继承法

12表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子女——最近的父系亲属——氏族宗亲。 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其他血亲。 公元前2世纪逐渐形成遗嘱优先原则。市民法上的遗嘱形式:库里亚会议、战场、要式买卖“信托”。

裁判官法:口头遗嘱7名证人,书面遗嘱。

法典:自书遗嘱、公示遗嘱(法院或官厅)于7证人或公证人前遗嘱

罗马私法的历史地位

“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整的法”。成为欧洲商品经济法制的源头。

确立私有制民事法律的主要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

《拿破仑法典》基本原则

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

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因自己的过失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特点与影响

注重法典的实用性:(1)尽可能减少抽象概念。(2)规定细致,尽可能不留下司法当局可以任意解释的空间。(3)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确定编排体例,不完全按照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体例。(4)文字通俗易懂,拿破仑宣称要让每个农民都能够听懂。 影响:不仅被法国长期沿用,并且对于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近代民法典的立法发生深远影响,成为制定民法典的蓝本。形成“民法(大陆)法系”。 财产和所有权

规定财产分动产与不动产(包括建筑、地产、磨房、未收割之谷物果实、树木等以及用益权、地役权)。 用益权包括使用权、居住权。

役权及地役权部分相当 细致。如规定共有墙可设立架梁权,但不得超过相邻墙面54毫米的间距,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启窗洞,非共有墙的主人有权在墙上开设网眼窗,但应距地面2.8米以上(二楼为1.9米),网眼应在10厘米以下。相邻的土地不得在分界线2米之内种植超过2米的树木。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法定继承顺序: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与兄弟姐妹——配偶。

遗嘱继承的特留份:仅1婚生子女为遗产1/2,2个子女2/3,3个以上子女3/4。 契约:“依法订立契约对于双方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

有名契约为买卖、互易、租赁(雇佣包括在内)、合伙、借贷、寄存、射幸、终身定期金、委托、保证、和解、质押、优先权与抵押、占有。 消灭时效为30年,占有时效同法院辖区10年、不同辖区20年。

英国财产法——土地法

1086年“末日裁判书”,清查土地,宣布一切土地归国王。贵族受封实际占有土地,但不得转让。

1285年确立封地的长子继承制。但允许经法院裁判抵债转移。

1290年允许自由人出卖土地,但必须随之转移土地所负担的封建义务。

1856年《地产授予法》确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在经法院认可后自由买卖土地。 财产法——信托

13世纪末衡平法确认“信托受益”:财产授予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收益以及一定期限后的原有财产或其转化物)——受益人。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利益对受托财产进行处分,如为有偿转让,价金代替原受托财产;如为无偿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受托管理人。受托人违反道德上的义务应处监禁。

1535年《受益条例》、1893年《信托财产法》发展为正式的法律财产制度。 契约法——契约定义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契约者,双方约定基于一种充分之原因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近代契约定义: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法律强制可能的合意。即当事人经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形成合意agreement——具有法律意义上执行的可能enforceable by law——契约contract。


中国法制史讲义(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_真题附带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