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4)

2019-01-19 10:56

(四)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

(五)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六)对辖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七)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实施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环保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搞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先进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

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要求编制规划部门征询环保部门意见或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县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第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二)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十条 经信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二)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三)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督促企业完成新型工业化的环保考核指标。 (四)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五)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依法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二)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和发放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三)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职责 (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建筑工程新建项目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督促创建“绿色社区”工作,并对已验收的“绿色社区”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水措施的决定。

(六)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控制污染源排放新增量。

第十八条 城管部门职责

按照《邵东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夜间建筑施工、商业经营和社会生活产生超标噪声的、在城区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因焚烧或运输等行为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海事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船舶污染,以及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负责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案和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负责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对基本农田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负责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对入河排放口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以及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水电站等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和执行特大干旱时期供水预案的水环境应急预案。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协助环保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与鉴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二)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协助环保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三)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四)对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和废旧家电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负责牵头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第二十六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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