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7)

2019-01-19 10:56

(六)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第四十条兰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次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制,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并公布查处结果。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当日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受移送部门应于次日内作出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书面认定,确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写明原因后退还原移送部门。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健全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对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其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港区的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需登轮检查处理。

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对我国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港区的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渔政渔港监督

根据《渔业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内河渔业船舶排污、拆船作业污染内河渔业港区水域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我国海域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调查处理内河的渔业污染事故;参与船舶造成海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部队在演练、武器试验、军事科研、军工生产、运输、部队生活等对环境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各级公安机关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放射性污染、汽车尾气污染、破坏野生动物和破坏水土保持等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陆地水体船舶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铁路机车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1.民航管理部门(即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和《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用机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2.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的规定,对土地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法》等规定,对耕地、农田保护区、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实施监督管理。

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此外,在近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卫生、海关、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

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环保工作“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指示,明确工作责任,依法齐抓共管,实现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环保工作,现就落实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统一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行政职能。各级环保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环保工作实施全方位、跨系统、跨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是最具权威的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其基本职能是宏观指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供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查处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正确行使“建设项目第一审批权”和“创先评优一票否决权”,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环保执法,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监测规范,统一发布信息),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环境保护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授权市环境保护局为主席单位,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市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听取和评议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形成环境保护的协调监督机制,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1、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全市环保工作部署的组织协调;督查市政府有关环保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有关批示的落实情况;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创先评优”活动中,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

2、市监察局: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时严肃查处环保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会同市环保局,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行政监察,并就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察意见。

3、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增大环保投入,使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4、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监督落实国家、省里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设备及

工艺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要求;检查督促本系统企业(单位)法人环保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引导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合理布局工业,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扩、改建项目不予立项。

5、市建设局: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程,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市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乱堆乱放建筑材料。

6、市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应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配套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落实相关的环保方针和政策,合理布局,建设生态城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环境规划管理,敦促相关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市林业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山地、森林和动植物等资源;加强森林、草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制止乱砍滥伐、乱捕乱猎,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负责组织开展林产工业的污染防治,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的严重污染企业,严格监督管理,逐步调整改造。

8、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加强对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等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

9、市农业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耕地、草原等资源。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农业污染事故,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和其他因素对农田、农产品和水源的污染及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的污染。组织开展乡镇企业的环保工作,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制定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的严重污染企业,严格监督管理,逐步调整改造。

10、市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

11、市畜牧水产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淡水、草原和动植物等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加强人工养殖业的污染防治。

12、市公安局:加强公共场所和偶发性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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