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5)

2019-01-19 10:56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为污染减排、新型工业化考核提供依据。

(三)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核准、变更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依法需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而未依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二)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应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年检。

(三)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建议函,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有关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依照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

(二)负责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

第三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一)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部门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申请用电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用电手续。

(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 (三)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一)组成: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人大、政府、政协等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人大城建委、政府办公室、政协人环委、环境保护局、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力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组织贯彻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构,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统筹督导重大环境保护决策、规划、措施执行等。

(三)工作制度: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议题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草拟后报主任审定,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以吸收有关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环境保护委员会实行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工作情况,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率先履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确定的环保工作职责,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根据自己承担的工作职责,提出改进和加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须经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三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管理,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或经营等许可证;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对存在上述行为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登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对口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和主管负责制,坚持环境保护工作“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方针,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有利于环境保护。

(三)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五)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

(六)兰州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园区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原则编制实施园区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园区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园区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及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隐患排查、污染限期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和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园区环境污染问题,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 部门主要职责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监督管理各类污染源,统筹实施区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对超标排放

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餐饮单位实施综合整治;对非法排污单位及个人,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对全市及县区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及总量控制等工作任务进行监督考核。 (三)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计划。

(四)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组织审查相关规划环境影响内容(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建设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污染监控,落实环境监测责任,全面、及时、准确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管责任落实提供依据;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等。

(六)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七)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工作。

(八)负责工业企业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自然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指导督促县区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十二)依法征收上缴排污费。

(十三)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核发环保标志。

(十四)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和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五)负责规划和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十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完成环保年度目标责任及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产业、能源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负责协调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并逐步提高燃油品质。

(四)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对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二)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实施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计划。

(三)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提请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工艺和产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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