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非专业) - 图文(2)

2019-01-19 11:58

专题二 行政组织法

【了解】1、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法律地位及表现; 2、公务员法相关制度;

【掌握】1、行政主体(资格)产生的两种形式; 2、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人的区别;

3、行政机关体系;国务院的建制及名称;

【重点】1、国务院的建制及名称; 2、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要点及区别;

3、行政委托关系及法律效果;

【难点】1、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设置与批准

2、“法律法规委托”、“行政机关授权”“上级批文”等问题

【教学内容】

§1、行政组织

图表一 行政组织权力分析表

政府

赋权——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 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3种) 行政组织 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内部机构/派出机构(3种) ? 委托—— 被委托组织 组建机构

1

一、行政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法律地位 独立人格(组织):权+名+责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有权无名不一定......《行诉释》19) 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签名/盖章上体现; (有名无权不一定......《复条例》13) 责——能独立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可成复议的被申请人/诉法的被告;(有权有名不一定......《行诉释》20

及复议维持)

二、行政组织的类型化

图表二: 行政机关体系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 → 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 区公所

街道办 乡(镇、民族乡)居委会 村委会 (一)行政机关 (编制人员,设置机构)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行政机关类型 专门行政机关(职能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1

参看行政组织“(三)非政府组织”P7

6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各部部/委/行/审长 图表三 2)国务院所属的工作部门 机构 部委行署(25) 组成 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准口决:改民生资 直属机构(17)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特设,向总理负责)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国设立、撤销、合并的批准机关 编制机关提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人大或全人常批 同上,全人大批 由国务院编制机关提方案,国务院决定;国务家旅游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口决:国管腐败—— 院内部机构司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6) 1粮食局(发改委)、2能源局(发改委,重组)、3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级机构增撤由4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5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6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7海洋局(国土部,重组)、8测绘局(国土部)、9民航局局(文化部)、13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15煤监局(安监总局)16信访局(国办) 直属事业单位(16) 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银监会、证监会、编制机关提方案,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内部机构司级以下(处及以下)机构增撤由国“二级局”(交通运输部)、10邮政局(交通运输部)、11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12文物电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气象局、地震局、档案局、自然科学基金会、 务院行政机构台办、新闻办 准口决: “ 四会三局”——银证保保气震档 据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备案; 工作机构 办事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3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1)委员会1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 (2)指挥部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3)领导小组8: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 (4)办公室1: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正/副职首长、秘书长(县级、乡级没有)、工作部门的正职首长(乡级没有) 2)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厅、局、委员会 (乡级政府没有)

注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除外)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上一级

政府批准。

7

3、派出机关 图表四 派出机关名称 地区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的设立机关 省、自治区政府 县、自治县政府 市辖区、县级市政府 派出机关的批准机关 国务院 省级政府 上一级政府 ★派出机关性质——

思考:各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

垂直型——海外金蝈蝈+政府 双重刑——(省下)地质土(工药)

1

(二)行政机构

1、内设机构—— 司、处、科、办公室

注意:国务院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撤销(回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撤更,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2、派出机构 “七站八所” 图表五 名 称 派出所 工商所 设立机关 公安局、公安分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局、工商分局 (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 税务局、税务分局 2000元以下罚款 职 权

(三)非政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注意:① 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但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常见的有:事业组织(学校)、企业组织(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全国性公司)、社会团体(律师协会、 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2、被委托组织 ☆☆

权、名、责——

注意:①行政主体实施委托权,委托授权明确;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但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

②被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委托主体承担。 ③被委托组织不能转委托。

常见的有:治安联防队、综合执法大队、税收代扣代缴人。

2

三、行政主体的辩析:※

1、行政主体资格的复杂性:机构、相对人、行政委托、民事???

准口决:派出又换位,变脸又变性

2、法律法规“委托”与行政机关“授权”的问题 12

07年《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4条“管后不管前” 一般为“法律、法规授权”,但行政诉讼法第20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规章授权”

8

①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规章以下(不含规章)文件的“授权” 视为委托; ②行政机关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是否成立关键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如无,视为委托。

——法律文件授权为主体资格授权;行政机关授权为行为授权

3、组建机构 4、批准机关

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行政诉讼法解释》:19/20/21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3/14

总结:

1、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之区别≠行政主体 图表六 组织类型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 权力来源 宪法、组织法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主体 权力性质 赋权 授权 委托 权力存续时间 先天、长期 后天、长期 后天、临时 是否为行政主体 是 是 否

2、行政组织的权力与责任形式表现 图表七 行政组织 救济法上的“被告” 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 非政府 组织

图表八 (职权)种类越权为无权——(行政行为)无效/违法;应撤销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 自 己 自己(名+权) 自 己 委托机关 诉讼被告 自 己 自己(名+权) 自 己 委托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自 己 所属机关 自 己 委托机关 3、行政主体权限表现 (职权)幅度越权为有权——(行政行为)滥用;可撤销

(职权)有权而不作为——(行政行为)为滥用;重作或违法

思考:派出机构若幅度越权或种类越权,在救济法上怎样列被告? (图表九)

处罚种类 罚款300元 罚款3万元 行政拘留3天

诉讼被告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 复议被申请人 乡派出所 乡派出所 县公安局 复议机关 县公安局+县政府 县公安局+县政府 县政府+市公安局

9

§2、公务员法 2005/4/27

一、公务员的范围

1、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注意,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是。

2、组成:(1)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5)法院的工作人员; (6)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公职的取得 ☆☆ ●重要法条 《公务员法》§21~32、45、95、96、98 录用(注意禁止录用)、委任、选任、聘任 三、兼职禁止 ☆☆ ●重要法条《公务员法》§42、53(14)

四、回避 ☆☆ ●重要法条《宪法》§114 《地方组织法》§56(3)

《公务员法》§68(1)、69、70、71、102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五、交流 ●重要法条 《公务员法》§64

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六、辞职、辞退、退休 ☆☆ ●重要法条《公务员法》§80、81、83、84、87、88、89 七、惩戒 ☆☆ 八、申诉控告

注:▲时效:争议发生之日。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补充:★★

1、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 2、公务员在职权过程中致人损害或他人致公务员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记忆:水是水,油是油,油是长在肉上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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