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非专业) - 图文(4)

2019-01-19 11:58

程 序 国务院各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立项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或者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或具体负责起草 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公布,也可以听证 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送审稿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意见分歧,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本部门或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报请立项 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起草 草,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或具体负责起草 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组织起草,由政府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或者其法制机构组织或具体负责起草 同左 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行政法规送审稿 重要的送审稿,经国务院同审查 意,向社会公布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针对调整范围单审议 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执行法律的行政法规草案) 总理签署,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公布 登。 签署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施行 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送审稿 同左 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本部门首长签署,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 同左 同左 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办公厅报请) 国务院(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 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较大的市的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

●重要法条

《立法法》第55、59、62、72、73、76、77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15、18、22、25~33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9、10、11、15、23、31、3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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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效力与冲突解决机制 行政立法效力位阶 图表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省法规 省规章 市法规 市规章 部门规章V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V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V地方性法规?

行政立法效力冲突解决 图表五: 特别法 > 一般法;新法 > 旧法

①同一立法机关 新的一般法 V 旧的特别法 → 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法 V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上位法 > 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②不同立法机关 规章 v 规章→国务院

“家长裁决制” 地方性法规 v 部门规章 →国务院 →全人常 ●重要法条

《立法法》第83、85、86条

(三)行政立法的监督与处理:★★ 图表七

思考:

领导关系 → 对合法性与合理性 → 可撤可改 (人大/人常,上/下政府,政府/部门 )

监督处理 监督关系 → 对合法性 → 只撤不改

方式 批准关系 → 对合法性 → 只撤不改 (全人常与自治法规;省人常与地方规章)

授权关系 → 对合法性 → 只撤不改(必要时可撤销授权)(全人大授国务院及经特)

●重要法条

《立法法》第87、88条

二、规范性文件

(一)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

2)形式多样:决定、命令、指示、公/通告、通知/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公函、会议纪要。 3)制定程序灵活

对内

(二)法律效力 对外(复议一并审查;诉讼以对外文书上署名主体为补告) (具体分析是否涉及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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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文件的效力

1、对相对人——间接影响、普适性 2、对监督机关 ★★

A、行政系统 ——自己或领导性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 B、人常 ——本级人常有权撤销 C、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

图表八 行政复议 依职权 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诉讼 依职权 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立法,合法的必须适用,违法的,法院直接适用上位法。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审查依申请 方式 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审查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注意,(1)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不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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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许可

【了解】1、行政许可的理论背景

【掌握】1、行政许可重点法条及其规定 【重点】1、行政许可的设定

2、行政许可的听证规定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的创新

【难点】1、行政许可期间的计算

【教学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理论背景、概念特征

1、 概念:申请 → 审查(形、实) → 批准(从事某活动的权利)

特征:①依申请 ②管理性

③外部性 ④授益性

性质——临时性限制措施(假设普遍禁止,许可个别解禁)

2.基本原则:

①依法许可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便民原则 ④程序保障原则

⑤信赖保护原则 ⑥禁止转让原则

⑦法律监督原则

3、分类

4、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区别:

赋权/认定事实、法律状态; 针对将来实施某种行为/已存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违法可罚/不可罚 领结婚证OR出具婚姻证?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

图表一 可设定许可的事项 (第12条) (1)一般许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通过招标/拍卖方式)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 (4)检验检疫检测: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5)设立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可不设定许可的事项(第13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报请停止实施(第21条)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内的?情况,认为通过第13条方式可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不适用许可的事项(第3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1、3、12、1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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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权、设定主体、文件载体) ★★

图表二 经常性设定权 许可 临时性许可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定权 规章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禁止性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国务院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①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②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设定程序 (个别) 立项——备案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第13条→及时修改废止 评价 ②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③相 对 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14~20条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 ★★

图表五 一般实施 制度创新 “一个窗口对外” 职权实施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统一办理 工商性 一个行政机权力归属 职权主体 被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多个机关 关内设的多个机构 具体实施 职权主体 被授权组织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章授权无效 *以自己名义 被委托机关 *委托应公告; *以委托机关名义; *不得转委托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一个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可以? 一个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一个部门 多个机关办理的,本级政府可以指定一个机关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联合、集中办理 一条龙、一站式、形式集中;投资性 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注意事项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23~26条、53条第1款、5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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