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案(非专业) - 图文(5)

2019-01-19 11:58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许可的程序 图表三

1、应提申请(口/书?格式文本),提出形式多种; 2、对材料真实性负责;3、可委托申请 4、有数量限制的,符合条件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申 请 1、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3、可以当场注意: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审 查 受 理 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1、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2、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跨级上报) 注意:1、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审 查 启动方式:1、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举行听 2、依申请听证: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 听证期限:1、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申请听证; 2、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主持人回避:1、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2、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案卷排它:1、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1、许可形式:证书、批准文件、注意: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1、日期:受理之日20日内+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1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3、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听 证 决 定 加盖印章、加贴标签; 2、应公开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颁 发 送 达 达许可证(回证) 1、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2、许可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3、可依法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变 更 续 展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29~32、33~40、 42~50条

注意:行政许可法上的日期均为工作日,行政复议法上的3、5、7为工作日,其他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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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程序 图表四 特许 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赋予公民的认可,组织国家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授予;(2)赋予法人或者认可 其他组织的认可,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授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检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疫检测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即可认定的,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检人负法律责任。 设立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

1、体系 2、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 、吊销 ★★

图表六 “四销” 撤 回/废止 法 律 规 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1)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针对合法) 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由决定作出机关撤回 行为机关 撤 行为监督 (针对违法作出的决定) 应撤销 ——撤回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多轨制监督: (1)许可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应当撤销; (2)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 (3)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1、由决定作出机关撤销; 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2、由决定作出机关的上级机 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关撤销;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3 、由被越权机关撤销; 区别大骗小骗 销 (民错) ——撤销对被许可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予赔偿 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2、超越法定职权的; 可撤销 3、违反法定程序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官错) 4、许可的。 ——如果撤销造成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撤销 不予撤销,但应确认违法。 ——给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4、被越权机关的上级机关撤 销; 5、复议机关撤销; 6、人民法院撤销 处罚 吊销 注 销 相对人错 已获取证或照的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由有权行政组织对该行为给以制裁。 有权行政组织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有权行政组织(注意复议、诉讼处理) 程序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63、66、68~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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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了解】1、行政处罚的基础理论 【掌握】1、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

2、行政处罚重点法条及其规定

【重点】1、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2、行政处罚的设定 3、行政处罚的听证规定 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5、行政处罚的执行

【难点】1、当场处罚与当场执行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述

1、概念:行政机关 →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 → 行政制裁 2、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③公正公开原则 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⑤一事不再罚原则 ★★ 法律表述及内容;

“同一事”的关联性与不可纠正性; 法律责任竟合的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6+n)

1、 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重要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8条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

图表一 法律文件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直属机构须国务院授权) 地方政府规章 (无经济特区) 创 设 权(设定权) (6+n)·1 (6+n)-1 (6+n)-2 限人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5) (幅度:国务院) 1、法规、规章 2、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处罚行为、种类、幅度)作出具体规定 (1.5) (幅度:省级人大常) 规 定 权 ●重要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9、10、11、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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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资格) ★★

图表二 一般实施 (有权的)行政机关; (有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委托不需要公告 创 新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实质集中) ①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外金蝈蝈”)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集中 实施 1限 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

图表三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地/结果地)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折抵)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辖关 移送前: 处罚前发现犯罪,先不作行政处罚 移送后,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 继续行政处罚 移送后,司法机关认为是犯罪 进行刑罚 已经进行过的行政处罚从刑罚中折抵(拘留可处罚后发现犯罪 行政处罚继续有效 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其他的均不能折抵,只能并存) ●重要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15~22条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图表四 不予处罚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予纠正 处罚不成立 申辩不加重 一事不再罚 (1)不满14的人;(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精神病人 (1)已满14不满18的人;(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1、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2、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处罚时效 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2、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24、25、26、27、28、29条

1

国发(2003)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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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

图表五 一般程序 听 证 听证立 案 调 查 告 知 违法事实,做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1、(取证中)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2、(处罚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适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应当组织听证 (注意3日) (1)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和地点;(2)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5)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标注行为作出日期。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1、(送达前)告知决定内容; 2、(送达前)告知依法享有的诉权及诉期; 送 达 3、当事人在场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送达回证上签字) 适用 条件 简易程序 简易性 A、违法事实确凿;B、有法定依据;C、警告、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同时俱备)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元以下的罚款、警告) (1)当场处罚并当场送达;(可当场执行) (注:当场处罚程序不同于当场执行程序) (2)处罚决定书形式要求(格式文本/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不应当省略的五项程序 执法人员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标注行为作出日期; 告知处罚决定内容及告知依法享有的诉权及诉期。

条 件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程 序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3)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4)当事人补: 图表六 行政许可听证与行政处罚听证的不同: ★★

听证启动方式 依职权听证: 依申请听证: 听证事项 听证时间 职:“公利”; 申:“私利” (1)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2)当事人申请的,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笔录效力 其 他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 回避;委托;费用? 参照听证笔录作出处罚 “私利” (1)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许可 依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 ●重要法条 《许可法》第33、36、37、38、40、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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