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管理手册(3)

2019-01-19 13:20

符合采掘作业规范或安全措施的,严禁开口作业。

第十三条 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确定巷道贯通坐标,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突出掘进工作面贯通点由总工程师确定);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跟踪巷道施工进度;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提前安排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矿井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

度检查一次地面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防爆门,并有记录可查。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应立即启动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回采工作面、距离煤层法线

距离小于5m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其它采掘工作面布臵独立回风系统有困难且必须采用共用回风时,需满足以下要求:(一)采区有完善的通风系统;(二)共用回风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三)共用回风巷道断面不小于10m2;(四)共用回风巷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五)瓦斯监控系统具备区域断电功能。

串联通风实行报批制度,未经集团公司(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负责)批复的或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不得采用串联通风。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有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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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矿井均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非直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区域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采掘工作面月度瓦斯防治评价制度。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下月计划作业的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评价;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按规定组织审核。各矿根据评价意见和监控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

区煤层工作面及突出矿井近煤层岩巷掘进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作业地点应相对固定。

第十九条 采掘之前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预测煤层

瓦斯含量达到7m3/t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采掘前必须采取预抽瓦斯措施;生产过程中,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停止生产,采取强化瓦斯抽采措施,并做到分源分抽。通过瓦斯抽采,在正常通风条件下,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

建立瓦斯预警机制,实行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瓦斯抽采不达标,正常通风条件下,生产期间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部门负责;抽采达标后,生产操作行为不当造成瓦斯超限,由生产矿长和采掘生产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实行“三级”

排放制度,坚持“限量、撤人、断电”瓦斯排放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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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业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满足抽采瓦斯需

要。通风(防突)科有1名副科长主抓瓦斯抽采工作,1~2名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工作;成立由钻孔施工、封孔、管路维护、参数计量等专业小组构成的抽采专业队伍。100万t/a以下矿井配备抽采计量工不少于4名,100万t/a及以上矿井配备抽采计量工不少于6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遵循“分源分治、分源分抽、系统优化”的原则,确

保抽采达标。采空区抽采、顺层钻孔抽采、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分别归属不同的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各系统抽采混合流量不低于额定流量的60%;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10%,井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8%;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不低于13kPa,卸压及采空区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不低于9kPa。穿层钻孔抽采浓度不得低于10%,顺层钻孔抽采浓度不得低于5%。抽采浓度低于5%的顺层钻孔采取间歇式抽采措施或关闭钻孔,如果抽采效果不达标,采取增透卸压或加密钻孔等强化瓦斯抽采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完善打钻进尺分段考核制度、钻孔

验收制度、封孔质量验收制度、钻孔挂牌留名制、抽采系统巡查维护制度、增透措施泄煤量及注水量验收考核制度以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通风(防突)科负责抽采工作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片包干制,每个环节均要做到科、队、班组责任到人,与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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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堵一注”钻孔封孔、水力增透工艺操作流程,规范各环节操作技术参数,制作牌板分别悬挂于科、队值班室显著位臵,便于职工学习掌握。

第二十四条 通风(防突)科负责组织人员依据地质测量科提供的

抽采钻孔施工区域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单位钻机长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建立钻孔施工原始记录,一杆一记,并及时向通风(防突)科值班人员汇报钻孔实际施工参数;通风(防突)科抽采钻孔设计人员负责及时依据钻孔实际施工资料,修正钻孔设计,确保抽采钻孔控制到位。

第二十五条 抽采钻孔单孔验收实行安全监察员、瓦斯检查员、钻

机长三人验收制,安全监察员负责(退杆)验收孔深和开孔位臵。瓦斯检查员负责测定孔口瓦斯浓度,钻孔方位、倾角等参数。深度验收采取起钻验收,方位角和倾角的验收采取度量工具测量验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安全监察员、瓦斯检查员有权不验收钻孔:①未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②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调整钻孔参数,未经通风(防突)部门值班人员同意而擅自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③施工现场无米尺、坡度尺等度量工具,无钻孔施工图板的不得验收。

抽放队、防突(通风)科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工具包,配备仪器仪表、度量工具、记录本,测量钻孔施工参数和瓦斯抽采参数(抽采负压、浓度),检查钻孔施工、封孔等环节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查出问题记入隐患排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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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实行阶段验收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组

织防突(通风)、生产、安监、地测、劳动等部门现场联合验收,考核抽采钻孔施工、增透卸压、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制度执行情况,逐步落实以瓦斯抽采浓度和抽采量为主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实行“旬分析、月总结”制度。

矿井瓦斯抽采计量工负责每旬完成责任区域巡查及抽采参数测量工作。矿主管瓦斯抽采副科长、技术员负责每旬组织分析、查找本矿各抽采系统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写出抽采系统旬分析报告及月度总结报告,报矿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号前上传生产信息网。

第二十八条 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压风系统改造、维护管理工作,

确保突出矿井打钻风压不低于1MPa,供风量满足需要。

第二十九条 实行瓦斯抽采科研攻关激励扶持政策。积极开展瓦斯

抽采科研攻关效果显著的矿井,红黄旗评比及质量标准化各加2分,优秀科室、区队评比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每季度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底(顶)板岩巷穿层

钻孔工程量、抽采量等,采取井下现场和查阅资料相结合方式检查矿井抽采管控工作。水力增透泄煤量低于5‰或初始抽采浓度(联网抽采一周内)低于10%或未采取水力增透措施的,不予验收穿层钻孔进尺。

集团公司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季度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瓦斯抽采量完成情况。地面系统抽采瓦斯浓度达到10%和井下抽采系统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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