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管理手册(4)

2019-01-19 13:20

瓦斯浓度达到8%的,根据实际抽采瓦斯纯量,按0.3元/m3进行补贴,每季度考核兑现。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一条 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

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和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备案。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由矿长负责设立防突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

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岩巷、岩巷揭煤、突出区煤巷施工由突出矿井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业务部

室、区队业务保安责任制,明确防突工作各环节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防突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钻探工、抽采泵司机、抽采参数测试工等工种岗位职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培训、考核防突工作各环节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准继续从事防突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瓦斯参数测定及开拓后区域

预测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修编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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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在主体开拓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开拓后预测报告;所有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延深达到或超过3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指导采掘工作面设计。

第三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新水平首次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报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局部综合

防突措施、区域探测措施。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矿长审查合格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采掘面区域探测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长审批后实施,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无突出危险区采煤工作面在上下副巷掘进过程中,由上下副巷巷帮向回采区域施工顺层探测钻孔:每5~10m打1-2个探测孔,钻孔施工长度必须确保上、下副巷钻孔实现搭接,控制地质构造、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若打钻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测定Q3和Q30指标,若任何一个指标大于等于临界值时,必须在该钻孔前后100m范围内对采煤工作面进行顺层钻孔打钻消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总(非直管矿井由总工程师)

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探测措施由地测副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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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探测措施组织施工,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措施钻孔布臵参数应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 实行钻孔单孔三人验收制、不定期检查制、阶段或竣

工联合验收制,确保区域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钻机长对区域防突措施单孔验收单上的验收内容负责, 发现或举报未退杆验收而签字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矿防突、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管理负责抽查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相关制度、标准执行情况。每月抽查各不少于10次。四个部门均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科长对本部门区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负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科长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采取查阅地面资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孔验收记录、瓦斯地质图)和井下现场结合方式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判断,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等。

第三十九条 实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修正及竣工分析制度。

(一)防突部门负责依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走向、倾向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根据钻孔实际施工控制情况,地质测量科负责及时修正地质图,防突部门负责及时修改钻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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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突部门负责依据钻孔单孔验收记录,绘制采掘面瓦斯地质图,把瓦斯地质图绘制成措施钻孔影像图。反映煤层赋存、设计巷道位臵、煤层中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等,圈定控制盲区,及时补充措施钻孔。

(三)矿总工程师负责依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及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情况,对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钻孔布臵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价,在阶段或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果及评价结论,达不到设计要求,重新设计施工区域防突措施。

(四)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设计或竣工报告无总工程师签字,瓦斯研究所有权不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瓦斯所预测(效检)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区域探测钻孔、区域防突措施控制钻孔、采面顺层

探测钻孔和抽放钻孔瓦斯地质分析制度。根据钻孔控制情况,由地测部门负责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分析,由防突部门负责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每循环、每轮次均提出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标注在采掘面瓦斯地质图上。

第四十一条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探测措施实行循环报告制度和区

域验证报告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公司、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均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直管矿井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非直管矿井向区域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区域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超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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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强化抽采不少于3天。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必须停止生产,采取强化抽采措施不少于24h。

第六章 安全监控和导航

第四十三条 生产矿井建立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监测专业

队伍,配齐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4~5台传感器配备1名安装维护人员,中心站每班配备一名值班员,地面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地面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检修设备配备齐全。

第四十四条 完善监控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监控中心机房值班

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瓦斯传感器定期标校制度等;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瓦斯导航远程监测中心站值班员、瓦斯导航员(信息员)、监测仪器维修工、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员、仪器仪表发放员等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明确监控系统各管控环节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监控设备、地面监测监控主机的安装、使用、

管理维护和传感器设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实行班比对、周标校、定期计量检定、监控系统年检

制,确保监控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安全监测维修工负责每班巡查、处理监控系统及电缆存在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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