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光缆的布放合理整齐,缆上标志醒目,并标明A、B端。 4、 站房内线路设施应清洁、完好。
第63条. 管道光缆线路的主要维护工作:
1、 定期检查人孔内的托架、托板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醒目,光缆
的外护层及其接头盒损坏或变形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 定期检查人孔内的走线排列是否整齐、预留缆和接头盒的固定是否
可靠。
3、 发现管道或人孔沉陷、破损及井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4、 清除人孔内缆上的污垢,抽除人孔内的积水。
第六节 架空线路和水线维护
第64条. 架空光缆线路的主要维护工作如下
1、 整理、添补或更换缺损的挂钩;清除线路上和吊线上的杂物。 2、 检查光缆的外护层及垂度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剪
除影响线路的树枝,砍伐妨碍线路安全的树木。
3、 检查吊线与电力线、广播线等其他线路交越处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有效及符合规定。逐杆杆上检修。检修和加固杆路设施。 4、 检查架空线路的接头盒和预留处的固定是否可靠。
5、 凡在光缆线路附近进行有碍于线路安全的施工时,事先会同对方签
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随工进行监督。必要时,应派人日夜值守,确保光缆线路的安全。
6、 新建铁路或公路影响光缆线路的安全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会同施
工和建设单位,采取改变路由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增加标志牌;改道的光缆线路必须穿越铁路或公路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增加标志牌。
第65条. 水线(含海缆的滩涂部分,下同)的主要维护工作:
1、 水线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应符合规范要求、安装牢固、指示醒目、字
迹清晰。
2、 水线两侧各100米(海缆两侧各2海里)内禁止抛锚、捕鱼、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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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砂、及建设有碍于水线安全的设施。
3、 做好水线倒换开关和水线监视设备的维护;保持水线房的清洁,禁
止无关人员进入水线房。
4、 经常巡视水线房处的加固设施是否完好、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
理。
5、 查看水线区域内有无妨碍水线安全的施工,如疏通河道、挖沙取肥
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 新开或改道河渠必须与直埋线路交越时,交越处的线路应采取下落
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利用附近的预留或采取介入长度不小于200米的短段缆的办法来使直埋线路下降。下落时的埋深,对于河床不稳、土质松软的河流应不小于1.5米;对于河床稳定、土质坚硬的河流应不小于1.2米;对于疏浚和挖沙取肥的河渠还应在缆上覆盖水泥盖板或水泥沙浆袋等保护措施。当确实无条件下落时,必须采取稳妥可靠的保护措施,确保该处直埋线路的安全。
第七节 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
第66条. 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
1、 在客户的统一安排下建立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
2、 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是有效压缩全阻障碍历时和及早发现光缆线
路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将光缆线路纳入通信管理网对之进行管理的必要中间设备。
第67条. 光缆线路自动监测系统的主要维护工作:
1、 负责监测站定期测试参数和告警门限的设置,负责采集定期监测数
据,按时向网管中心传报。
2、 负责监测站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测和部件更换。
3、 收到监测站发出的告警监测数据后,应立即调取障碍光纤的后向散
射信号曲线进行人工辅助分析,精确地判明障碍点的位置和性质,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抢修通知。
4、 自动定期测试的周期为每周1次,雷雨季节和重要通信期间应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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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
第八节 光缆线路防护措施
第68条. 凡是光缆线路附近设立电杆、铁塔、种植树木、盖房或建加油站等,必
须符合规定的距离要求,不得危害光缆线路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客户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69条. 光缆线路的防雷设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测试和检修,保证其性能良
好;对曾遭受雷击的地段,应进行认真分析,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1、 地面上装设的各种防雷接地装置应在每次雷雨后进行检查,发现损
坏应及时修复和更换;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测试其接地电阻。当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地下防雷装置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情况,检查其被腐蚀的程度。当发
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70条. 其他单位从事通信线路或其他用途的管线建设,应当与现有光缆线路保
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应当与客户协商,并签订协议。
第71条. 防止光缆线路路由上积存的垃圾等有腐蚀性的物质;直埋线路附近的有
腐蚀性建筑物应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第72条. 管道线路的防护措施
1、 局前井的管孔应进行封堵,防止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和地下水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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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并对管道进行检查和测试。
2、 发现人孔中进入有危害性的液体和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如管道煤
气、天然气时,要追寻其来源,设法消除其危害。
第73条. 线路设施的防强电措施:
1、 凡线路设施与强电线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
必须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防护隔距和措施。
2、 遭受强电影响的线路应分析原因,并与相关单位协商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
3、 防强电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性能良好。 4、 光缆在局端和局外端应采取接地保护等措施。
第九节 光缆线路的盯防
第74条. 凡在光缆线路上方或两侧进行施工、动土等危及光缆线路安全的操作时,必须采
取盯防措施。
第75条. 维护企业应了解施工方的施工基本情况(包括范围、规模、人员、机械类型及数
量、方法、进度、工期、技术要求、时间安排等),施工方的名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76条. “盯防”时,应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77条. “盯防”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和现场交底。 第78条. “盯防”人员在现场“盯防”时,要注意安全。
第79条. “盯防”时,维护人员必须明确施工路段光缆路由走向,并在施工方施工前对施
工范围内的光缆路由走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80条. 对直接或间接危及到光缆安全的薄弱环节要做好临时保护措施。
第十节 障碍处理
第81条. 光缆线路维护部门应随时作好障碍抢修的准备,做到在任何时间、任何
情况下都能迅速出发抢修;抢修专用的器材、仪表、机具及车辆等应处于待用状态,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
第82条. 光缆线路障碍是指由于光缆在用光纤中的一根或以上的光纤中断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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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性能发生变化而影响正常通信的事故。
1、 由于光缆线路原因造成传输质量不良,由客户同意继续使用的,不
作为光缆线路障碍,但应积极设法使传输质量恢复到正常水平。 2、 主用系统发生障碍由备用系统倒通或备用系统发生障碍,虽未影响
通信,但也应积极查找原因,拟定修复方案报客户批准后实施。线路障碍的实际次数、历时及修复措施均应详细记录,作为分析和改进维护工作的依据。
第83条. 光缆线路障碍分为一般障碍、逾期障碍、全阻障碍和重大障碍。
1、 障碍抢通时间(海缆和水线除外)不超过以下时限的为一般障碍:
抢通带业务纤芯12芯以下不超过6小时;24芯以下不超过12小时,24芯以上不超过24小时。
2、 超过一般障碍所规定时限的为逾限障碍。
3、 全阻障碍:光缆线路全阻是指光缆的纤芯全部中断或光纤性能发生
变化而备用纤芯的倒通时间超过10分钟的障碍。同一光缆线路中备用系统的倒通时间、或利用备用光纤调通一个及以上在用系统的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作为全阻障碍。
4、 重大障碍:在执行重要通信任务期间发生全阻障碍影响重要通信任
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重大障碍。
第84条. 当光缆线路发生障碍时,传输设备维护部门或相关维护责任人应在10
分钟内努力设法调通备用光纤(如是无人值守机房,从维护人员达到该机房开始计时),同时在20分钟内判明障碍线路的段落,通知有关光缆线路维护人员出查,通知有关中继站的维护人员下站配合查修,应同时上报客户;线路维护人员与传输设备维护人员都应同时出查。 1、 排除故障时,应遵循“先一级、二级、后本地网等”和“先抢通、
后修复”的原则,任何情况下,用最快的方法抢通高速率的传输系统,然后再尽快修复。线路障碍未排除之前,查修不得中止。 2、 障碍一旦排除并经严格测试合格后,还应立即对线路的传输质量进
行验证,并尽快恢复通信。
3、 障碍排除后应认真做好障碍查修记录。重大障碍排除后的三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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