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2)

2019-01-19 13:55

b) 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联锁,与外部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c) 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或者其蒸气,是否存在可燃性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其蒸气;

d) 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的现象,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e) 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交叉作业,是否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被碰撞等危险;

f) 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活动空间小,工作场地狭窄,导致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方便,不利于过程监护和实施救援的现象; g)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二)集中分析各项危险有害因素,制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四)明确受限空间所有作业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等。

(五)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 (六)安全隔绝

a)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b)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c)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d) 受限空间带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七)清洗和置换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 Z2.1-2007和GB Z2.2-2007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受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

清洗后,应先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然后再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5.3.2 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安全条件

a) 受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含量应符合其规定。

b) 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c) 不准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严重窒息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d)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e)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受局限时,必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5次/h。 (二)监测

a) 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做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 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d) 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每2小时采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直至作业现场分析合格,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三)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a)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存在可燃性气体的受限空间,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 3836.1规定。

b) 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防爆工具。

c)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并符合GB/T 3805规定。当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管道等)或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d) 手持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手持行灯使

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规定。手持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e)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符合GB 3787规定。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f)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四)个体防护

a)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7.1的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b)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面具或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c)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d) 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e) 在噪声较大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五) 区域警戒与消防

a) 受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警告标志、警戒范围,夜间应增设警示红灯。

b) 受限空间外醒目位置,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其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2893和GB 2894中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应符合GBZ 158规定。

c) 在与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及工业炉窑等)内部作业时,严密关闭阀门,安装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d) 易燃易爆场所警戒区内应按GB 50140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加强监护,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受限空间。

e) 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受限空间外面,保持安全距离,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火源,同时防止设备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受限空间。 f) 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气瓶、电缆等器具的放置,电弧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GB 9448规定。 (六)监护

a)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进入人员应登记签字,标明进、出时间。

c) 进入前,应在受限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警示标志”,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d)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随时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联络通畅。

e) 受限空间外要备有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物资。 f)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作业前后的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确保人员离开,工器具离开。

g) 必要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拖曳施救。 (七)应急措施

a)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b) 应急物资的准备。进入作业前,应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并验证其有效性和充足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准备大量清水或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性。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c) 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和富氧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联系消防车现场待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窒息性物质或存在富氧、缺氧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联系救护车现场待命。 5.4 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

5.4.1 公司能源环保管理处是公司能源介质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专业管理。负责审查公司用能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中有关能源介质安全供应方案的设计审查、审批,对各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提出改造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管理处是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司能源介质安全使用的审批及日常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

5.4.2 为确保公司煤气管网压力稳定、安全受控,公司各煤气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计划增、减煤气用量时,须提前0.5小时与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和动力厂煤气调度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增、减煤气用量;因设备、工艺等突发的运行故障致使煤气无计划、临时增、减煤气用量时,必须立即通知公司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动力厂煤气调度、公司生产管理处调度指挥中心,确保煤气压力及时调整。 5.4.3 煤气放散装置或设备需要检修时,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煤气专业管理部门、动力厂煤气调度、公司生产管理处、公司安全管理处,确保煤气管网压力稳定。 5.4.4 煤气安全管理

5.4.4.1 适用于高炉、焦炉、转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工业使用

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各单位之间的煤气设施产权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各单位内的煤气区域必须以危险程度分类管理。

煤气危险区域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正常生产的区域:高炉、焦炉、转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的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第二类为因施工或检修需要进行煤气置换处理的设施及附近区域:煤气的放散点及其周围40 米。

煤气危险作业包括抽、堵盲板(带煤气或残余煤气抽堵盲板)(下同)、煤气管道钻眼、搬眼接管、煤气管道裂缝和孔洞的焊补、阀门的检修、更换和堵漏、操作叶型插板和在正常生产的煤气设施上动火等。

5.4.4.2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和进行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a.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要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20mg/m3。 b.现场配有足够的消防器具。

c.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d.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煤气防护用具和专用工具。 e.办理动火许可证和煤气危险作业票。

f.以工作的危险程度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并指定作业负责人。

5.4.4.3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制度和生产实际,制定包括煤气动火许可制度和煤气危险作业票制度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成立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小组,单位主管煤气、生产、安全的领导为小组负责人。

5.4.4.4 在煤气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动火票。抽、堵盲板必须由产权单位到动力厂煤气防护站办理带煤气抽、堵盲板申请票。在煤气危险区域从事不动火作业的到产权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票。自有抽堵盲板队伍的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煤气防护站的指导和监督,其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经动力厂煤气防护站批准。

新建、改建和大修的煤气设施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投入运行。验收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参加。对现有的煤气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各单位必须建立煤气设施档案、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事故的记录、煤气设施的管道壁厚、设施腐蚀情况等定期检查的记录。

5.4.4.5各煤气防护站是公司煤气安全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a.培训不脱产的煤气防护人员和煤气专业人员。

b.煤气危险作业的监护、参加煤气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煤气着火爆炸事故的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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