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负责全公司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作业。
d. 参加新建、扩改建煤气设施的送煤气工作,对送气方案进行指导,对送气工作进行监护。
5.4.4.6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露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环保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并按调度程序汇报各级调度。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同时打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同时通知安钢职工总医院。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因冒险抢而扩大事故。 5.4.4.7 煤气工业炉窑的使用必须有包括停送煤气规定在内的技术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对煤气的使用参数作好记录。煤气工业炉窑必须有联系指定地点的直拨电话和调度电话,并有值班人员看管,必须安装低压报警器和连锁切断装置,并加强维护保证可靠运行。煤气设施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经吹扫或通风并取样化验合格方可开始检修工作,整个检修期间必须指定专门人员监护。
煤气设施停用4 小时以上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在可靠切断煤气前,应有不得关停抽风机等安全措施。
5.4.4.8 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在煤气设施上动火前,施工单位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且只能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动火。动火地点、时间有变化必须重新办理动火手续。煤气危险作业票和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由公司统一格式,各单位自行印刷。 5.4.4.9工业水系统安全管理
工业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必须经过新安装或检修后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正常使用。工业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出现严重威胁设备、管道或系统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运进行处理,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行。
工业水系统生产、输送及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预案,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还应制订针对操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试制度及制订相应的违规操作考核制度。
工业水系统送水管道应进行涂色管理,并标明水流方向。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处理构筑物及管道附属设备应编号,并绘制完整准确的工艺流程图。 工业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有备用时,应在显眼的地方标明工业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的\运行\、\备用\、\检修\状态,以避免误操作。
各单位必须建立操作和记录台账,做好各项操作及主要运行参数的记录工作。 工业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微阻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等必须正常投用,并有定期检查和试验制度:如须停用或
取消某保护时,必须获得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水泵和某些水处理设备属于转动运行设备,在运行时旋转部分必须有防护罩或防护栏等隔离装置,运行操作人员戴好压发帽,以免出现危险事故。 5.4.4.10 蒸汽系统安全管理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蒸汽系统设各、管道及附属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正常使用。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出现严重威胁人身、设备、系统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运进行处理,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行。 各蒸汽生产、输送及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预案,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还应制订针对操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试制度及制订相应的违规操作考核制度。
各单位必须建立操作和记录台账,做好各项操作及主要运行参数的记录工作。 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应进行涂色管理,输送管道还应标明介质流动方向。
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有各用时,还应在显眼的地方标明蒸汽系统设各、管道及附属设备的“运行”、“备用”、“检修”状态,以避免误操作。 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正常投用,并有定期检查和试验制度,如须停用或取消某保护时,必须获得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备用蒸汽管道与运行蒸汽管道之间有联络门时,必须关闭联络门,以避免备用蒸汽管道积水腐蚀和水冲击。 5.4.4.11 动力管(线)区域管理
按动力管(线)产权单位及所在地单位相结合管理的办法,明确划分产权单位与管道(线)所在地单位的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如下: a.管(线)区域内无乱搭乱接、跑冒滴漏等浪费能源现象。 b.管(线)区域内无违章建(构)筑物。 c.动力管道和支架上不得敷设动力电缆、电线。 d.动力管(线)下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各类动力管(线)区域内不得有垃圾、杂草等,不允许堆放其它各类物品、杂物。保证管(线)空间、地面环境开阔、通畅。
f.不得在地下动力管(线)区域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化学物资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g.煤气、氧气等动力管(线)地面投影部分要栽种低矮常绿灌木,不准种乔木。 5.4.4.12对于外部供应的能源介质,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与供应单位签定供用合同或协议,按质、按量、安全使用。对于内部供应的能源介质,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签定供用协议,按质、按量、合理使用。
5.5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5.5.1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2c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5.2 动土作业的范围: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由公司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5.5.3 动土作业安全规则:
(一)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二)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三)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五)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5.4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二)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三)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四)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五)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六)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七)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八)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5.5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5.6当发生有害物质突然排放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5.7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8非公司组织,外单位在公司管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公司应指定专人监督,若其作业危及公司安全,应及时制止。 5.6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5.6.1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6.2 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办理好《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作业单位应在断路路口设立相应的标志和设施,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6.3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5.6.4 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6.5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应负责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6.6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6.7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红色防爆灯。
5.6.8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米,不低于1米。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米外清晰可见的连续、旋转或闪烁的红光。 5.6.9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器材。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5.6.10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7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5.7.1 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
5.7.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有11种: 1)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5)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业;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点;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过去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7.3 不存在上述的任一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中的A类分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按B类分级。
分类法 A B 2m≤h≤5m Ⅰ Ⅱ 5m≤h<15m Ⅱ Ⅲ 15m≤h<30m Ⅲ Ⅳ h≥30m Ⅳ Ⅳ 5.7.4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