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姓名 国籍(地区) 陈文 中国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 36210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 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所得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韩国 所得项目 2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 3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第1列“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第3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 4 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失业保险费 6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7 8 9 其他 合计 10 11 第4~11列“税前扣除项目”: (1)第4~7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2)第8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9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第10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第11列“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减除费用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 12 13 14 15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6 17 18 第12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3500、800、20% 没有的,则不填→利息、红利、偶然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第13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第14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15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它所得项目不填;第15列=第14列÷12个月 第16列“税率”及第17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18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第18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12个月 (2)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第18列=第14列×第16列-第17列 扣除限国别(地区) 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19 20 境外已纳税额 21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本期应补缴税额 22 额 23 未扣除余额 24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20列“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第21列“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22列“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没有则不填。 第23列“本期应补缴税额”与第24列“未扣除余额”:依据前列计算结果填写。 ①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时,将结果写入第23列。 第23列=第20列-第21列-第22列 ②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③ 若第20列<第21列,则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例题】中国公民陈文2014年有两项来自国外的个人所得:一是在美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二是在韩国取得专利使用权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已经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要求:计算王某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填表。 【答案】来自美国演讲收入按照我国“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 000×(1-20%)×20%=1 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 920-1 800=120(元) 来自韩国取得专利使用权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20%)×20%=9 600(元),在国外已经缴纳12,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且未抵扣完的2400元可以在未来五年内作为来自于韩国的个人所得的“未扣除余额”。 【申报表填写要点】 所得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韩国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 4 减除费用 12 2400 12000 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失业保险费 6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7 8 税率% 16 20% 20% 9 0 0 其他 合计 10 11 0 0 所得项目 2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 3 12,000 60,000 准予扣除的捐应纳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赠额 13 0 0 额 14 9600 48000 税所得额 15 --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7 0 0 18 1920 9600 国别(地区) 扣除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19 美国 韩国 20 1920 9600 21 1800 12000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本期应补缴未扣除余补扣余额 22 0 0 税额 23 120 额 24 2400 续上例,假如这两项所得均来自于美国,那相应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如下: 【答案】来自美国的演讲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 000×(1-20%)×20%=1 920(元) 取得专利使用权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20%)×20%=9 600(元) 合计应纳个税11520元,实际缴纳138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且未抵扣完的2280元可以在未来五年内作为来自于美国的个人所得的“未扣除余额”。 【申报表填写要点】 所得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美国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 4 减除费用 12 2400 12000 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失业保险费 6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7 8 税率% 16 20% 20% 9 0 0 其他 合计 10 11 0 0 所得项目 2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 3 12,000 60,000 准予扣除的捐应纳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赠额 13 0 0 额 14 9600 48000 税所得额 15 --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7 0 0 18 1920 9600 国别(地区) 扣除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19 美国 20 11520 21 13800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本期应补缴未扣除余补扣余额 22 0 税额 23 额 24 2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