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投资者信息 姓名 国籍(地区) 陈文 身份证件类型 中国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36210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纳税人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不填写 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未赋予的,不填写 被投资单位信息 名称 **工作室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5***** 类型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项 目 一、收入总额 减:成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外支出 二、利润总额 行次 1 2 3 4 5 6 7 8 金额 8=1-2-3-4-5-6-7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第2行“成本”: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第3行“营业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4行“管理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5行“财务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第6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该投资单位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
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8行“利润总额”=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简称“本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
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1) 职工福利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3) 工会经费 (4) 利息支出 (5) 业务招待费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7) 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8) 住房公积金 (9)社会保险费 (10)折旧费用 (11)无形资产摊销 (12)资产损失 (13)其他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9,400 7,750 200 20,000 17,000 第10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被投资单位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目前是3500元每月)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案例】某个体户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利率为10%,利息支出10万元全都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
【解析】借款费用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财务费用纳税调增金额=10-100×8%=2(万元)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案例】某个体户2015年计入本年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30万元(其中业主本人工资10万元,从业人员工资20万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3万元),实际上缴的工会经费0.6万元(业主本人0.2万元,从员人员0.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5万元(业主本人2万元,从员人员3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
费1.2万元(业主本人1万元,从员人员0.2万元)
1.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每月3500元的业主费用(全年4.2万元); 2.业主的三费调整分析: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9×2%=0.18万,实际发生0.2万,调增=0.02万; 福利费扣除限额=9×14%=1.26万元,实际发生2万,调增=0.74万;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9×2.5%=0.225(万元),实际发生1万元,调增=0.775万;其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从业人员三费调整分析: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2%=0.4万,实际发生0.4万,允许扣除; 福利费扣除限额=20×14%=2.8万元,实际发生3万,调增=0.2万;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2.5%=0.5(万元),实际发生0.2万元,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同时取得利息收入2万元,本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50+10=60(万元) 600,000*0.005=3,000元 20,000*60%=12,000元
税前可扣业务招待费3000元,纳税调增1.7万元。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