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2)

2019-01-19 15:26

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4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5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修改为: 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证。 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6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修改为: 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7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18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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