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3)

2019-01-19 15:26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9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交。”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21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即开始执行。” 22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3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 的财物。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重复查封、冻结。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产保全。 24 解除保全。” 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 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 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 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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