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5)

2019-01-19 15:26

(一)当事人陈述; 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据”。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32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决书内容包括:”。 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3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和理由”。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入笔录。” 35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基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适用本章规定。 36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7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38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9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0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形,分别处理: 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清事实后改判;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重审。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民法院重审。 定,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1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2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


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执法考试复习题-行政处罚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