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7)

2019-01-19 15:26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员会讨论决定。 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审。 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不中止执行。 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4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8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当提出抗诉。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9 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0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51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起诉。 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52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三十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行。” 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53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为: 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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