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本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五个交易日的,经本所同意后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二、定期报告的编报注意事项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豁免披露原则
根据定期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定期报告准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豁免披露。
同时,为防止公司滥用豁免损害投资者权益,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定期报告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如属于国家秘密,则需要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如属于商业秘密,则需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是否属于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是不为公众所知,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权益人采取保密措施。
如我部在定期报告事后审查中,发现公司将不符合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豁免处理,我部将依据交易所自律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二)关于“重大”的界定
上市公司按照定期报告准则披露“重大”事项,如重大股权投资、重大资产、重大诉讼等,需要按照以下三个层次界定披露标准:
1. 第一层次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2. 第二层次是在上述法律法规未界定的情况下,由上市公司结合行业、业务等特点自行判断;
3. 第三层次是上市公司在自行判断存在困难时,可参考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总
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影响是否达到10%,或相关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是否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进行判断。
(三)每股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1.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报告期结束后、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当期和比较期间每股收益无需因此调整,各报告期的每股收益仍按相关期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报送系统内填报“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2.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3. 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称“净资产收益率”)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优先股股利,其中对于不可累计优先股,应扣除当年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累计优先股,无论当
期是否宣告发放,均应扣除相关股利。对于存在具有潜在稀释性的优先股,应考虑其假定转换对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计算确定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不应包括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净资产,其中对于累积优先股,应扣除已累计但尚未宣告发放的股利。发行永续债等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参照上述优先股的计算方法。
(四)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应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特点,合理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要求在定期报告的“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相关信息,并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
公司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如适用)。
公司出现在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报但报告年度因经营业务等变化导致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形的,应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统一口径计算。
(五)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的披露
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在较大程度上涉及上市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计,对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潜在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时务必恪守审慎客观的原则,立足实际,避免误导投资者。
公司在年度报告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中披露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时,应当对比披露年度的计划数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和增减变动百分比,充分提示计划、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上述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并不代表上市公司对XX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公司制定的新年度业绩目标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或者大幅背离以前年度业绩变动趋势的,还应当披露确定新年度业绩目标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披露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全文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时,除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详细披露相关内容:
1. 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公司应当说明前五名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中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权益等。
2. 主要境外资产情况。公司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应当披露主要境外资产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资产规模、所在地、运营模式、保障资产安全性的控制措施、收益状况、境外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是否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等。
3. 公司存在主营业务相关产品的按揭销售、融资租赁、先租后售等销售模式的,且公司来源于该等业务收入的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的,应当披露其业务模式和主要流程,报告期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管理的具体情况。相关合同中存在的回购、垫付保证金(或月供、租金)、承担追偿责任等导致公司现金流出或承担其他风险条款的,应当结合合同条款的设置情况,说明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及其合理性,说明预计风险损失的情况及其会计处理。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触发上述条款承担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处理、涉及金额、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等),评估下一报告期的风险情况,披露应对的措施并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七)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5号格式准则》”)填报股份变动情况表时,应当注意:
(1)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在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时,如股东存在因股改、增发等原因新增限售股份的,应当在“限售原因”栏内分别说明限售原因及相应的股份数量;股东所持股份在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解除限售的,应当在“解除限售日期”栏内分别说明解除限售的时间及相应的股份数量;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均未解除限售的,应当根据承诺情况在“解除限售日期”栏内分别说明拟解除限售的时间及股份数量;限售股股东数量较多的,可详细披露前十大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份的变动情况,其他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可合并填列。
(2)股东情况:《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指《5号格式准则》表6)中“前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所指的无限售条件股东,应包含同时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
2. 上市公司期末前十大股东所持股数应为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合计股数。前述股东如在报告期内进行约定购回交易的,需要以文字说明方式分别披露股东名称、报告期内约定购回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的所涉股份数量及比例,以及报告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证券公司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成为公司前十大股东的,相关股东名称应披露为“XX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八)内部控制(年报适用)
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监会《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还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如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2. 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九)募集资金使用(年报适用)
1.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期初结余募集资金的,应当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披露格式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