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4)

2019-01-19 15:39

1.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追缴的情况及董事会采取的问责措施。

2.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精准扶贫规划。包括上市公司精准扶贫工作的基本方略、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2)年度精准扶贫概要。参照《脱贫规划》口径,披露年度具体扶贫计划、完成情况及效果等。如扶贫计划未按期完成,应说明原因及后续改进措施。

(3)精准扶贫成效。按附件表格格式,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本年度在产业发展脱贫、转移就业脱贫、易地搬迁脱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兜底保障、社会扶贫等8个方面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取得的成果。

(4)后续精准扶贫计划。根据公司长期经营战略与扶贫规划,披露下一年度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计划,以及保障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等。

3. 鼓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重要事项”章节披露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4. 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在“重要事项”章节予以披露。

5. 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六)暂停、终止上市风险揭示(年报适用)

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暂停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其股票还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行专项评估,提出应对预案并予以披露。

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还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

(十七)涉及特殊业务和行业的披露

为适应分行业监管的需求,我所已发布房地产、固体矿业等行业的信息披露指

引。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时,需要结合适用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在定期报告的相应章节披露行业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对特殊行业、特定领域的信息的需求。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5条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八)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年报适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向公司提出建议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独立董事述职应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一个议程,但无需作为议案进行审议。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写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不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参见附件6。 (十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

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核销资产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度终了时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交易标的未达到业绩承诺的,应说明该事项对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四、定期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报备文件要求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公告文件、备查文件参见附件3-5,并于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年度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备于我所。 (二)报送注意事项

1. 上市公司应使用本所提供的“定期报告制作系统”软件填制定期报告,该软件可在“网上业务专区”下载。

2. 文件制作完毕后须保证数据校验通过。数据校验不通过的,上市公司应根据“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提示的错误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正,直至数据校验通过。如数据校验始终无法通过,请及时咨询本所。

3. 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上传定期报告相关文件时,应同时上传在“定期报告制作系统”中生成的定期报告摘要数据文件。

五、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后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要求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了解该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方式和性质。

(一) 原会计师事务所法人资格和业务资格存续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法人资格和业务资格存续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相关公告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核准文件等备查文件,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 2.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具体方式、性质和核准情况。 3. 是否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说明。

(二)原会计师事务所法人资格和业务资格未能存续

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新设合并,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的;或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的,应当按照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要求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应披露义务。相关议案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定期报告发布前注意事项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1. 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在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对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3.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票遵守有关规定。

4.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二)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

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相关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2.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上市公司拟以中期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其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 上市公司计划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当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转增预案决议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关于本次转增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期末资本公积金及其余额、资本公积金明细会计科目(如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金)及其余额,公司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所属明细会计科目、金额以及该次转增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如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出具专门意见。

4.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指每10股送转6股以上)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应当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进行披露,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信息资料。

5. 上市公司可以以现有股本作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基数,也可以以未来日期的股本作为股本基数,但应当在方案中明确选择的日期。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因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送红股总金额、转增股本总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东所对应的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利润分配、转增总额。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披露定期报告时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委托出席或缺席审议本次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依法签字保证定期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格式参见附件1)。

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不能保证定期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中注明所持的反对或保留意见、理由和本人履行勤勉义务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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