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3)

2019-01-19 15:39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2. 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由保荐机构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其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十)重大担保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填列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数据时,应当注意:

1. 表中所列担保发生额、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均应当为实际发生的担保额,而非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对外披露的担保事项的担保额度。

2. 表中“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栏目的“报告期担保发生额”和“报告期末担保余额”, 应填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担保金额。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以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上市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为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此处填写明细情况。

3. 表中“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情况”栏目,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数额,但不包括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数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情况应在此处填写明细情况。

4. 表中“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栏目,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以该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与上市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为准。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应在此处填写明细情况。

5. 表中“担保发生额”栏目,指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包括报告期内提供担保后又解除担保的相关金额,但不包括报告期之前发生而在当期解除担保的相关金额。 6. 表中“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栏目,为上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三项的加总。若一个担保事项同时出现上述两项或三项情形,在合计中只需要计算一次。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对象名称、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违规担保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担保类型、担保期、截至报告期末违规担余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预计解除方式、预计解除金额、预计解除时间(具体到月份)。 (十一)资金占用

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按照附表1《上市公司20X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格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还应当按附表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已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等。

2. 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应详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期初余额、发生额、偿还额、期末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情况。

3. “资金占用”相关概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4. 填报注意事项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实际控制人;

②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③控股股东;

④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⑥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②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③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把握。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往来中反映。

(4)“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认定的关联人以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

①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③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 ; 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 ; ⑤其他关联人。

(5)会计科目包括:a.应收账款;b.其他应收款;c.预付账款;d.应收票据;e.其他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被占用或往来款项被拖欠的角度出发, 认真分析资金往来的实质,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额和偿还累计发生额两栏一律不得以负数填列;占用资金或往来资金的利息额以截止到报告期末为准。

(7)“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方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要填写“非经营性往来”的情况。

(8) 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9)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填写上市公司向其提供资金的情况。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无需在汇总表中反映。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释义执行。 (10) 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它”中选择,可多选。

(十二)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对外重要承诺事项,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性质及涉及金额。

相关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披露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的,公司无须再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

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十三)接受调研、采访(年报适用)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依据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9、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沟通及采访等活动情况:

1. 披露上市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应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接待特定对象的次数、接待各类特定对象的数量、是否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

2. 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以列表形式予以披露,列表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方式(实地调研、电话沟通、书面问询)、接待对象类型(机构、个人、其他)及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十四)社会责任(年报适用)

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参照附件2《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出具鉴证意见。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重点就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计划等作出详细披露,避免“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鼓励图文并茂,采用照片、图表等形式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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