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外来从业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如维持原鉴定结论,则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有变化的,则鉴定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
6、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答: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7、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住院伙食费、转往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标准、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8、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是什么? 答: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的规定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费用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综合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超出规定项目的,须经鉴定机构确认,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9、外来从业人员鉴定出工伤级别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外来从业人员鉴定出工伤级别后,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配置规定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的辅助器具费用。
10、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从100个月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3月止,347040元)
11、外来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从发生住院之日起的1年内只需支付1次。(2892)
自2008年1月1日起,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
12、外来从业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按照连续缴费月数多少,设置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如下: 1、缴费满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11568) 2、连续缴费满2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23136) 3、连续缴费满3-5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34704) 4、连续缴费满6-8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69408) 5、连续缴费满9-1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104112) 6、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138816) 13、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不得享受医疗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
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1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几个月,可以领取老年补贴凭证?
答: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
15、老年补贴凭证的标准是多少? 答: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16、领取老年补贴的规定是什么?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身份证明、老年补贴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请问在沪工作的外来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是否帮我们加养老金、医疗金等,可以享受和上海人一样的福利?
浏览次数:1237次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07-11-19 13:37 | 提问者:sh_logttl
我的一位朋友在市区一家单位工作,他们已经签了合同,公司将为他们购买同上海人一样的福利。我在闵行区,可我去问了外劳力办事处,他们说不知道有这回事。
其他回答 共2条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四金,办理社保卡。居住证也有很多种。
作为人才引进的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待遇,能够缴纳四金,子女也能在高中前在上海就读,但办理时比较麻烦,首先要对学历证书进行验证真伪,要一周左右下来,然后填人才引进申请表。
反正现在很难办,手续相当多。有些公司不为员工办理这些的。 回答者: CTI_CN | 二级 | 2007-11-20 14:10
是啊,你要有了上海居住证(单位帮你办,你呢也要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单位才能给你交\三金\或\四金\
(一)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
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
现在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退休领取,有这样计算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领取多少,根据交纳时间段和档次,工种,是否持续交纳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医疗保险持续交纳达半年或一年时间以上(分地区)就可以享受报销,需要到指定医院就医。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清单,入/出院证等其它材料。
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16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16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三)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领取金额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请问:通过人事局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这些是公司给办还是自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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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2006年4月27日 11:42 引用 分享 编辑 报告 只看 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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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gently@yeah.net,欢迎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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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2006年4月27日 11:46 引用 分享 编辑 报告 只看 提取
一、办事依据(法律法规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53号公告) 加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好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微电子紧缺人才工作意见的友 3、通知》(沪府发[2000]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发4
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 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工作的实信 5
施细则>的通知》(沪人[2001]16号)
论坛职务:高级会员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6、
会员头衔:亚太区经理
二、申请主体: JOB币:528
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沪有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录用(聘用)单位申请引进。
录用(聘用)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部属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引进人才条件:
引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含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或夫妻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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