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分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加分、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 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 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 15分 4、其它 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 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 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5分 3、其它 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加分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加分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 5?20分 2、其它 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补充说明3: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 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高安路21号2楼)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试点区街道受理点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境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投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也不属人才派遣机构办理派遣员工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派遣范围;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或产权证及其书面证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25元。
九、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国定节假日除外)
3、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街道受理点见受理点的公告。
十、咨询电话及网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 咨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日 期 2005 年 6 月 29 日
补充说明4: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须知
一、 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 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高安路21号2楼)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受理点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四、相关信息变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五、申办变更主体
《居住证》持有人。
六、受理部门
原受理《居住证》申领的同一部门。
七、提交材料
1、《居住证》(验原件后退还);
2、工作单位变更的,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地变更的,提交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办变更程序
1、申办人向受理部门提交材料。
2、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居住证》有关信息变更。
九、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国定节假日除外)
3、各区(县)受理点见受理点的公告。
十、咨询电话及网址
1、 6433538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 咨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