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信平 社会政策概论 教案(2)

2019-01-19 16:42

是可以排他性地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和服务,即私益物品和收费物品,这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供给的物品和服务。私益物品和收费物品之所以要依据社会政策来供给,是因为对这些物品或服务的需求中某些部分已经成为社会性地认识到的需要,并以社会供给或公共供给的方式来满足。这样就使社会政策成为一类特殊的公共政策。

2、二者增进社会福利的路径不同

社会政策供给一部分私益物品和服务,因此,从道理上说,它增进社会福利主要是通过满足个人的某些需求,通过增进个人福利来增进社会福利;而不包括社会政策的其他公共政策则是通过增进社会福利来增进个人福利的,如维持了社会安全、社会秩序,控制了具有有害的外部效应的社会经济活动,推进了具有有益的外部效应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了公共资源的使用等,都是通过增进一定范围内的公共福利、集体福利来增进个人眼前的或长远的福利。

3、 决定二者的大前提不同。

对公共政策的研究,从一开始提出就是“科学范式”,通过科学方法来制定公共政策。 社会政策研究并不排斥实证研究,而且还需要大量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但是社会政策的产生和形成经常是由于提出它们的人的信仰体系或价值观念。

(二)共同点

主要是指它们的形成过程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

1、一项具体的政策的确定往往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

2、确定下来的政策的设计、执行都应该主要以科学知识和相关技术的运用为主,以此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

(三)二者之间不确定的界限

实际上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政策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和不确定的。 原因之一就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区别不确定。从定义上说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是否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或者说,如果每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这种物品就可以被称为纯公共物品。以纯公共物品作为一端,另一端就是私人物品,其特点是一个人消费增加一个单位就使得他人的消费减少一个单位。在这两个端点之间的一些物品往往是既可以由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过市场获得。

第三节 社会政策的法规体系

一、社会政策与法律和法规

二、我国社会政策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家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 [资料]社会立法

(一)社会立法的定义 “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立法。”

(二)社会立法的由来 1、社会立法事实上的起源 2、社会立法观念上的起源 (三) 社会立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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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的社会立法,是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处于劣势状况下的所谓弱势群体的生活安全所制定的社会安全立法。

2、就广义而言,乃着眼于预防社会问题,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是社会立法。

从世界范围内来说,大致是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的百余年间,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统治下劳的生活特别艰苦,世界各国基于保护劳工观念而进行的社会立法,大多属于狭义的社会立法的范围。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逐渐转变,分配趋向社会化,社会立法也逐渐扩及于后一范围。

(三)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1、政策与法规的区别

(1)制定的主体不同:法规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政策的制定主体要宽泛得多,政府及其各级组织、执政党、参政党以及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政策制定的主体。我们在前面讲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时已经很详细地做到说明。

(2)表现形式不同:法规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法律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律规范性形式来表现的。而政策的表现形式,多诸如路线、战略、方针、规划、计划、方案、措施、项目等,多以过去的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在法规的背后,有法庭、警察、监狱,而社会政策还可通过政府号召、党纪等保障来加以实施。

(4)调整的范围不同:一般而言,社会政策的调整要比法规的调整范围要大。而法规相对比较具体、明确,它规范行为人权利、义务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怎么样,你应该怎么样,你不能怎么样。

(5)稳定程度不同:一般而言,社会政策可以不时调整,因而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变化更快。法规则稳定得多。

2、社会政策与法规的联系

(1)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也决定了二者互为依据。 (2) 法规与政策互为依据。一方面,法规的制定,或者说立法要以政策为指导,在一定意义上讲,法规是社会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另一方面,许多政策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策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政策而违犯法律的规定。

(3)二者的联系还体现在某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规。 3 、政策转化为法规的条件:

(1)只有成功的和成熟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规。 (2)只有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才能转化为立法。 (3)只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规。 4、政策转化为法规的程序:

政策转化为法规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1)立法倡议

立法倡议,也即法规议案的提出,立法机关开会时,具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就关于法律制定的提案或建议,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

(2)草案讨论 (3)法规通过 (4)法规公布 三、其他政策文件 政府的“白皮书”、计划纲要、规范性文件 党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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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白皮书

一国政府或议会正式发表的以白色封面装帧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各国的文件分别有其惯用的颜色,封面用白色,就叫白皮书,如1949年8月美国发表的《 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的声明 》为白皮书。 封面用蓝色, 叫蓝皮书(如英国);用红色,叫红皮书(如西班牙);用黄色,叫黄皮书(如法国);用绿色,叫绿皮书(如意大利)等。使用白皮书和蓝皮书的国家最多,特别是白皮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不过,一国使用的文件封面颜色也可以有多种。如日本防卫年度报告用白皮,叫防卫白皮书,其外交年度报告则用蓝皮,叫外交蓝皮书。

白皮书可能是一本书,也可能是一篇文章。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白皮书既可以是系列的,比如,中国国防白皮书自1998年以来就是每两年一次;也可能是在某个特定环境下专门发表的,如为驳斥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政策的攻击,我国相继发表了若干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

此外,有些具有官方性质的年度报告、资料或情况汇总,原来不作为白皮书发表,后为显示其权威性,扩大影响,也改称白皮书。比如,由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编辑、介绍中国一年外交工作和对外关系情况的《中国外交》一书,原称《中国外交概览》,每年一本,后改称《中国外交》,自2004年起则以白皮书相称。

“皮书”最早源于政府部门对某个专门问题的特定报告,通常这种报告在印刷时不作任何装饰,封面也是白纸黑字,所以称为“白皮书”。在不少国家,政府发布报告时使用“白皮书”已基本成为惯例,比如,我国发表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中国2004年国防白皮书”等。此外,也有一些国家使用“红皮书”、“蓝皮书”、“绿皮书”等形式。“皮书”这种“官方解说”的性质,也使它常常和“权威”相联系。

现在大量研究机构借用“皮书”带有的权威含义,给一些研究报告冠以“皮书”之名。这些“皮书”出自专家学者或科研院校专业人员,发表对现实或未来政治、经济、社会某一方面理解和认知,其看法和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皮书”的颜色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没有任何含义,也可以和书的内容结合起来。除此之外,市场上也有一些图书在书名中使用“皮书”,只是借用了这个概念。

四、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效力:宪法、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约束力

第四节 社会政策的本质

一、社会政策是一种政治措施

二、社会政策是人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三、社会政策是人们能动地改造社会的重要手段 四、社会政策是人类对理想社会长期追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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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政策实践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发达国家社会政策实践的历史发展

一、社会政策实践的发端

(一)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及其影响

内容:教区应负责供养区内得不到亲属供养的无依贫民。 方法:因人施救。

缺点:严格规定受惠人的资格,所提供的援助极为有限,并以短期性为主。同时,受惠者还将以付出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作代价,并且还受到耻辱烙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欧洲工业化对社会政策实践的促进作用 社会变化:

首先,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风险增加。

其次,城市产业工人无生产资料,传统农业社会中依靠财产(土地)保障生活的模式失去作用。

最后,城市生活的流动性增大,家庭趋向小型化,导致传统的社区和家庭在经济保障和生活服务方面功能降低。

贫困观的变化:

贫困和风险不再仅仅是由于个人原因而造成,而更主要的是由于社会的原因即社会制度的不合理而造成的。

冲突:

工业化早期阶段,政府奉行“不干预主义”导致大规模阶级冲突。 马克思主义的推动。 学者的调查研究。

(三)19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俾斯麦:胡萝卜+大棒 社会保险制度

二、战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欧洲“福利国家”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

福利国家一词首见于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邓普《公民与教徒》一书。 20世纪初的变革——国民保险计划。 二战后对政府能力的反思。

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兴起,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贝弗里奇报告》的诞生及其影响 时间:1942年11月。

目的:消除“五大病害”——匮乏、疾病、无知、肮脏和懒惰。 社会保险体制+国民救助系统 社会保障体系成功的基本条件:

第一,由政府建立一个家庭津贴系统,对第一个儿童以下的每名儿童,每周予以津贴; 第二,引入一个综合的健康和康复服务,为全体人民提供免费的卫生和康复服务; 第三,由政府承担起维持充分就业的责任,借兴办公共工程,维持人民的全面就业。 (三)欧洲“福利国家”体制的形成

英国的社会福利体制的公民普遍权利原则、最低生活标准与政府全面介入原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美国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罗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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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包括公共援助)不应当是一种慈善,而应当是一种公正。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达到最低水平的生活。

自由同保障是同义语,如果人们在经济上没有保障,最终将会绝望和造反。 193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案》。

两个社会保险计划:老年及遗属保险、失业保险

三个现金援助计划:盲人、孤儿、未列入老年及遗属保险范围内的老人 肯尼迪——“新边疆计划” ,1961年 约翰逊——“大社会”(Great Society)

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 (一)西方“福利国家”危机 1、理念批判

左派:指责保守党政府使福利国家衰退了。 右派:批评福利国家制度,认为福利国家体制想通过向所有人提供普遍性的福利服务去消除贫困只是幻想,应该通过更多地选择性福利模式,将福利帮助更多地对准穷人。

右派的质疑

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思想为准则

第一,福利国家否定了人们对服务的选择;

第二,福利国家的再分配制度使在经济中创造财富的人受到了损害; 第三,福利国家导致了高税收和政府借贷; 第四,福利破坏了工作伦理和文化; 第五,国民保险的原则是一个骗局。

新马克思主义:认为福利国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剥削的问题,因此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无产阶级贫困化的问题。

女性主义:福利国家体制并没有保证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地位,相反,它的所作所为使针对妇女的传统歧视性价值和态度合法化了。

2、经济冲击: 滞胀

(二)西方国家社会政策的调整与福利改革——以英国为例 撒切尔

第一任期:以失业为政策工具,放弃充分就业的原则;抑制公共支出。——强调个人责任和反对依赖国家。

第二任期: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程序上改变计算基础;结构上引入税收措施鼓励私人保险,用收入支持取代补充保险,用家庭信贷取代家庭收入支持,用社会基金取代酌情支付。

第三任期:四方面改革。

首先,引入人头税代替地方税;

其次,允许私人机构管理地方公共住房; 再次,强化父母对子女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并将地方教育当局的学校转化为直接由中央政府资助的学校。

最后,20世纪80年代后期,英国政府建议在国民健康服务计划中引入一个内部市场或准市场。政府不再向医院提供全额经费,并且不再直接管理医院的内部事务,而是成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而医院之间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而展开竞争。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实践的历史演变

一、拉丁美洲国家的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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