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南宁建筑管理信息网(3)

2019-01-19 16:5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档案,对检测机构的场地、人员、设备、检测报告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情况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抽查和开展比对试验。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留样。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政府监督抽测等多方委托的检测业务。

第四章 工程质量安全要素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行业协会负责制订、实施建筑企业、建筑产品质量安全等级评定的标准,共同建立建筑市场生产要素公共评价信息服务平台。

工程参建各方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实际使用的建筑劳务队伍、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等信息,接受监督评议。

11

第三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师。

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的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本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旁站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活动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施工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员等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上签字,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二)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修改经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的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原注册执业人员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

12

注册执业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人员修改并签字盖章,接受委托的注册执业人员对修改部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活动板房、安全网等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之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部,明确劳务现场管理员和班(组)长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推行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向施工单位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务队长、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承接工程业务的单位,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应当建

13

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工业余学校由总承包企业主办,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协办。

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教学管理体制。

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资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设备租赁、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设备安全负责。

租赁(产权)、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起重设备租赁(产权)配备人员、维修保养场地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一条 负责建筑起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起重设备租赁、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名录中选用,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或作出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到工程实体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测。

14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产品的功能性和结构安全性检测、施工单位的内控检测、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自行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购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监理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送样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实施过程进行见证。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样品信息、见证信息等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验收与备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逐套验收。

第四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15


南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南宁建筑管理信息网(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关于学习杨善洲同志先进事迹情况的报告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