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流程图
鉴定前准备工作 常务办公室抽取专家(不公开专家姓名) 明确鉴定时间 提前3-5个工作日向专家出示相关资料 鉴定会程序 当事人汇报病史 当事科室主任分析并阐述意见 鉴定专家组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 当事人及当事科室主任退场回避 鉴定专家组讨论并得出结论 常务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鉴定专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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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职能部门接待流程图 患方投诉 职能部门 患方填写投诉登记表(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投诉问题、投诉要求等);职能部门做好接待,妥善保存投诉资料 否 医务部讨论确定是否为较大争议、赔偿案件 是 职能部门安排当事科室,在职能科室工作人员陪同下与患方沟通 结案 达成一致 是 否 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提供《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流程、医疗机构答复时间等。如患者死亡,应当建议尸检。 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建议封存、复印病历。 内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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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案件编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投诉登记表
为了充分保障病人权利,便于我院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争议,敬请投诉人如实认真地填写此表,所填内容将作为我院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谢谢配合! 患者姓名 投诉时间 科 室 病床号 投诉方式 性 别 20 年 月 日 投诉人姓名 联系电话 投诉人与患者关系 单位或住址 患者及家庭信息: 患者 配偶 子女/亲属 性别 姓名 姓名 姓名 年龄 年龄 年龄 年龄 工作单位或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被投诉的科室或个人 接待人姓名 转交日期 200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名 投 诉事由 投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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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患者及家属在进行投诉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理性的处理医疗争议,我院尊重患方的知情权,为便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我院特告知如下内容:
(一)负责本起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 (医务部 / 护理部 / 监察室 / 门诊部),联系方式:1、地址:永川区萱花路439号;2、电话 ; (二)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院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并签名。采用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
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 (2)向患者进行沟通解释;
(3)由接待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院领导后,给予患方答复;
(4) 由接待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
一般时间为七至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提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的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四)患者不接受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也有权向辖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五)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我院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六)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复印病历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身份审核,同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规定收取调档费和工本费。
(七)患者或死者直系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或死者本人的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我院医务部组织,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予以复印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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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院,由医务部书写封存笔录三份,随病历封存一份,向患者出具一份,自行保管一份,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八)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送至殡仪馆。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写书面尸检申请并签字。不写书面尸检申请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费用由医院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或无医疗过错的由死者家属支付。尸体停放于我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最长不超过6小时。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院报经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应通过正常司法程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注:本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2、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3、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4、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5、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8月2日 6、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
7、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1986年10月30日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2月19日 9、市、区卫生局相关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医院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手印)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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